时间:2023-06-03 17:29:14来源:法律常识
很多人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人员就是机动车的驾驶员,但其实不然,交通肇事罪的主体十分广泛,不仅包括在机动车的驾驶员,还包括行人、乘车人、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承包人,这些人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所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千万不要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而应该主动报警,配合交警部门调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所以,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机动车辆承包人千万不要指使或强迫他人违章驾驶,否则一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可能会涉嫌交通肇事罪。
司法实践中,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多数情况下都是机动车的驾驶员本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承包人、行人、乘车人、雇主等人就不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人照样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