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6:11:41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须要件,只要是因为当事人的原因造成事故发生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沭阳一车辆驾驶人因车辆掉头引发非接触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被判刑。
案情回顾
事发当日,被告人吴某驾驶车辆,在由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因故需要返回,并对车辆进行左转弯掉头时,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蒋某为躲避被告人吴某的掉头车辆,导致其电动三轮车侧翻摔倒,蒋某受伤。事故发生后,吴某在明知被害人因避让其车辆而摔倒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驶离现场。蒋某受伤后至沭阳县中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为蒋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后沭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吴某在车辆掉头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周,车辆进出道路,未能让在道路内车辆优先通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综合认定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再犯罪可能性小,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官说法
被告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下,如仅因为双方车辆未接触,就认为其不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的立即停车,报警救治伤者的义务,不仅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还将会为自己的违法逃逸行为“买单”。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在意识到系其左转弯掉头行为导致被害人车辆侧翻的情况下,未按法律规定停车报警、拨打急救电话,而是驾驶车辆驶离现场,构成肇事逃逸,受到了刑罚的制裁。
(合议庭成员:王佳佳、朱国生、王建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