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4:32: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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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 对方如何赔你 | |
事故责任 | 还未划分 | |
事故后果 | 人员受伤、车辆损失 | |
你方情况 | 身份 | 非机动车一方 |
事故另一方情况 | 身份 | 机动车一方(不清楚驾驶员是否是车主) |
驾驶人情况 | 不存在明显过错 | |
车辆情况 | 不存在明显缺陷 | |
保险购买情况 | 交强险;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
赔偿责任比例 | 你们已经报警了,交通管理部门一般情况都会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你们可以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确定各自需要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 |||
赔偿责任主体 |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责任分析 | ||
你自己 | 不确定 | 你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交警部门划分的责任进行确定。 | ||
对方车辆驾驶人 | 不确定 | 弄清楚驾驶人是不是车主,驾驶人是通过何种方式驾驶车辆的,关系到哪些人应该对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建议你通过查看车辆的行驶证,或者通过询问交警部门、驾驶人等弄清楚驾驶人是不是车主。 | ||
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 | 交强险 | 不确定 | (一) 如果对方车辆驾驶人同时也是车主: | |
第三者商业责任险 | 需要 | 交强险部分的赔偿结束以后,你方剩余的损失,对方需要按照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对方的责任范围内,承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
(一) 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及时对伤者进行救治。伤者伤情严重的,建议尽量不要挪动伤者,以免造成二次伤害。
(二) 记录现场情况
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记录现场情况,因为抢救伤者而变动了现场的话,也要标明位置。拍照或录像的时候,一定多角度拍摄,包括车牌号码、路面情况、车辆毁损情况等,这些材料可以作为事故责任划分、保险理赔或双方协商赔偿的重要证据。
(三) 等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
1.交警接警到达事故现场后,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对双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开展其他与事故相关的调查活动,之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制作责任认定书。2.一般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在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10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会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责任认定书。3.交警部门没有按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向交警部门了解原因。没有理由不按时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可以向它的上级部门反映或者公安督察部门进行反映,督促办案人员尽快出具事故认定书。
(四) 注意事项
处理交通事故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事项,因为会影响到责任划分和后续理赔:1.观察对方的车辆是否有车牌,是否有保险标志,是否有年检标志等;2.查看对方的证件是否齐全,包括行驶证、驾驶证等;3.观察对方是否饮酒驾车或者疲劳驾驶;4.保留对方正确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号码,必要的时候可以拍下对方的照片。
(一) 车辆的损失赔偿
1.车辆的维修
对方车辆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你可以询问对方是想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理赔还是自行赔偿;
(1) 对方想进行保险理赔的,你可以:
① 要求对方通知保险公司,到现场进行查勘定损,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的定损中心进行定损;
② 保险公司定损后,会出具一份定损清单,你可以携带定损清单到保险公司指定的车辆维修厂对车辆进行修理;
③ 车辆修好后,要求对方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支付车辆修理费,之后凭修车厂的提车单提车;
④ 对方不愿意支付车辆修理费的,可以携带保险公司要求的索赔材料,要求投保人跟你一起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2) 对方想自行赔偿的,你可以:
① 与对方约定车辆的维修地点;
② 到达约定的维修地点后,可以要求维修厂对车辆进行定损,并出具定损清单,定损清单上要求写明维修部位和对应的维修费用;
③ 与对方签订一份车辆损失赔偿协议,协议上写明,车辆损失的情况、具体的维修费用以及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④ 对方拒绝支付维修费用的,要注意将对方的车牌号码,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进行拍照留存,以便后续索赔。
2.车辆的其他损失
车辆的其他损失清单
赔偿项目 | 赔偿要求 | 备注 |
车辆施救费 | 该项费用是对受损车辆进行施救所产生的费用。施救费用必须是为减少受损车辆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提供施救单位提供的单证或收据。 |
停运损失费 | 受损的车辆用于运输(包括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的,在车辆修理期间,需要赔偿因无法进行运输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提供停运损失的评估报告或者能够证明运输收入的证据。 |
使用替代工具产生的费用 | 非营运的车辆,在车辆受损及维修期间因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使用其他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提供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相关收据等。 |
车辆重置费 | 该项费用是指车辆彻底损坏,无法进行维修或者维修费用超过重新购买同样车辆的费用,此时可以要求赔偿车辆重置费。 | 赔偿此项费用,需要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参考鉴定结果进行赔偿。 |
(二) 与伤者相关的事项
1.住院治疗阶段
伤者住院治疗期间,伤者或者伤者家属需要注意:
(1) 治疗过程中一定要向医生全面陈述病情,身体有不适的情况也要及时向医生反映;
(2) 做检查的时候,尽量做全面,以免出现遗漏伤情的情况,影响之后的索赔;
(3) 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不要贻误治疗的时机;
(4) 积极与肇事者沟通,说明治疗的必要性与医疗费的交纳情况,督促肇事者交纳医疗费;
(5) 治疗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期间,若自身疾病也必须一起治疗的,一定要提醒医生在病历中注明一并治疗的关联性和必要性;
(6) 治疗期间,需要转院治疗、外购药物或者辅助器具、加强营养以及进行护理的,都需要医生在病历或者病案中记录清楚;
(7) 治疗期间的所有花费,都要保留好处方、发票或收据。
2.出院注意事项
(1) 出院时间
① 伤好之后再出院。伤好之后出院,可以避免伤情反复,或者出现更多的并发症或后遗症。② 伤好之后也不要赖在医院。赖在医院并不能争取更多的赔偿款也不利于解决赔偿问题,伤好之后,伤情严重的应该及时安排伤残鉴定。
(2) 伤者在出院时需要复印并保存好下列资料
① 病历本;② 入院记录;③ 相关诊断证明;④ 手术记录;⑤ 检查报告单,包括X光检查报告单,CT检查报告单、MR检查报告单等;⑥ 医嘱记录单(记载伤者住院期间的接受治疗的详细过程,如:用药情况、护理情况以及医疗器材使用明细等)。
(3) 出院时,让医生在医嘱上对下列情况做出书面记录
① 住院期间的护理人数(影响住院期间护理费的赔偿);② 出院后是否还需要护理(影响出院后的护理费的赔偿);③ 出院后的休息时间(影响误工费的赔偿);④ 后续医疗费,如:取出内固定物(影响后续治疗费的赔偿);⑤ 出院后需加强营养(影响营养费的赔偿);⑥ 辅助器具的使用(影响辅助器具费的赔偿)。
3.伤残鉴定阶段
(1) 如何把握鉴定时机
关于鉴定时间:骨折类伤者,从受伤之日起满三个月,就可以去做鉴定了;神经类伤者,可以从受伤之日起满六个月去做鉴定。不要相信这些错误的鉴定言论:① “出院满三个月才能做伤残鉴定”;② “做完二次手术才能做伤残鉴定”。出院满三个月才做鉴定,或者是等做完二次手术取完钢板后再去做伤残鉴定,很有可能会评不上伤残或者评残级别降低。
(2) 如何选择鉴定机构
选择鉴定机构的原则是客观公正,总的来说具有国家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的水平相差并不大。但是,当伤情属于“可评可不评,可高评可低评”的情况时,各鉴定机构的做法却不完全一致,有的鉴定机构就高不就低,有的却就低不就高,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慎重。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考虑下面几个方面:
① 选择资质合法、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
选择资质合法,信誉良好的鉴定机构,受伤人员才最有可能得到公正的对待,该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会更加准确,也更能让各方当事人和法院认可。
② 选择对伤者有利的鉴定机构
评上级别和评不上级别的赔偿项目和金额差距是很大的,所以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伤情选择一个对自己有利的鉴定机构。具体选择哪家鉴定机构,如果自己没办法判断,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者专业的鉴定人员。
③ 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
选择鉴定机构时,应该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事故发生地或被告所在地)有办事机构的。因为在诉讼过程中,对方可能会要求重新鉴定,或者在诉讼过程中需要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时,选择在受诉法院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的鉴定机构,就会省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3) 如何争取评残级别
提供详细的鉴定资料,与鉴定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能为伤残等级的提高增加一定的可能性。虽然伤残等级是根据相关文件加以确定的,但文件并不能涵盖所有的伤情。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让法医尽量全面的了解伤者的伤情,以便让法医对伤情进行充分评估、对人身的损害程度进行充分的考虑,提高一定的伤残等级是有可能的。
(4) 鉴定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伤者在进行伤残鉴定时,需要带齐以下资料:① 入院记录;② 出院记录;③ 出院小结;④ 病历本;⑤ 疾病诊断证明书;⑥ X线报告单、CT报告单等;⑦ X光片及CT片;⑧ 交通事故认定书;⑨ 伤者身份证原件(无身份证的带户口本)。
4.伤者的人身损失赔偿项目
伤者的人身损失赔偿项目表
可以赔偿项目 | 计算方式 | 备注 | |
医疗费 | 伤者在治疗期间产生的抢救费、诊断费、医药费、住院费等相关费用。 | 根据医院出具的收款凭证确定具体金额。 | |
交通费 | 伤者及必要陪护人员(如:父母)在救治、转院过程中乘坐车辆产生的交通费。 | 交通费根据伤者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若无法提供相应的票据,在诉讼中则由法官参照就诊次数酌定。 | |
住宿费 | 住宿费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 该项费用是因医院无床位或其他原因导致需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往返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高于住宿费的,其本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所产生住宿费可以主张赔偿,但是需要提供费用凭证。 | |
营养费 | 营养费的确定方式为:每天的营养标准(30 ~ 50元/天) × 营养期限; | 经法医鉴定或治疗医院证明,伤者伤情严重,确需补充营养食品、加强营养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主张营养费,通常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如果购买了营养品,也可提供相关票据凭证,由法院酌情裁量。 | |
护理费 | 护理费的确定方式有两种: | 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也可以根据伤者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 |
误工费 | 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有两种: | 误工费是指伤者住院期间、出院后休养不能工作减少的损失,也就是伤者在事故发生前有工作收入、并且因事故导致收入减少,才可以主张误工费。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伙食标准 × 住院天数。 | 伤者住院期间所需补助的伙食费用。 | |
鉴定费 | 三期鉴定费(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伤残等级鉴定费、辅助器具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用鉴定费等。 | 鉴定费需以鉴定机构出具的费用凭证为准,且通常要鉴定项目得到支持才会判决对方进行赔偿。 | |
辅助器具费(构成伤残才有) | 辅助器具费 = 单副辅助器具的价格 × 更换的次数。 | 该项费用通常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必要时需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如果是需定期进行器具更换的,那么需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需要参照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 | |
后续治疗费 | 后续治疗费具体数目由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医生建议进行计算或者是由专门鉴定机构评估确定。在起诉前能确定的后续治疗费,法院将进行判决,如果起诉前不可以确定,可以等到后续治疗费用产生以后再另案起诉要求赔偿。 | 后续治疗费包含因后续治疗确需的医疗费,以及必需的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费用。但是如果伤者有获赔残疾赔偿金,那么误工费仅指家属陪护治疗产生的误工费。 | |
残疾赔偿金(构成伤残才有) | 残疾赔偿部分 | 残疾赔偿金 = 赔偿年限 × 受诉法院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伤残指数 | 若伤者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关标准高于受诉法院地标准,那么可以主张以较高地区的标准进行赔偿。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1.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年限 × 赔偿比例 × 伤者每年对被扶养人支付的扶养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数额计入残疾赔偿金中,不再有单独的赔偿项目。 | |
精神损害抚慰金(构成伤残才有) | 法官酌情裁定 | 我国法律目前并未明确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式和赔偿限额,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也没有一定标准。可以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死者家属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
注意:不同的保险公司,理赔流程和索赔时需要准备的材料可能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请以保险合同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要求为准。
(一) 理赔流程
1.事故发生后,要立即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简要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2.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伤情较为严重的或者损失特别重大的,可能会派工作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经过和受害人的损失情况;3.填写出险通知单或者索赔申请书(一般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文本);4.伤者痊愈或者伤情稳定后,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索赔材料;5.保险公司对提供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如果材料不完整的,可能会被通知补充提供;6.保险公司根据受害人的损失情况以及索赔材料出具相应的理赔方案;7.对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方案认可的,准备好领取理赔金的相关材料去保险公司领取理赔金;8.对保险公司出具的理赔方案不认可的,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二) 索赔材料
1.伤者的身份证、户口本;
2.保险单复印件;
3.出险通知单或索赔申请书(由保险公司提供格式文本);
4.相关单据及证明资料,包括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医疗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单据原件(如有其他保险的,还需要提供单据复印件和赔款分割单);
5.构成伤残的,需要提供伤残鉴定报告;
6.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书;
7.保险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 领取理赔金的相关材料
1.理赔单证接收回单;2.赔款收据;3.被保险人本人领取赔款的,需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代替被保险人领取理赔金的,除了需要领款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还需要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如需保险公司把理赔金汇入银行账户,需提供被保险人的开户银行名称,帐户及身份证复印件。
(一) 如果发生纠纷,建议先进行协商,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一份赔偿协议,这样解决纠纷耗时少、耗费的精力也少;(二) 对方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交警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在交警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签订调解协议书,这样能高效快捷地解决纠纷;(三) 对方不愿意调解或者经交警部门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起诉到法院,向法院申请调解或者由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在法院的调解下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四) 对方不愿意法院调解或者经法院调解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将由法院进行判决,但是程序可能会比较繁杂,周期也会比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
协商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建议事故双方先进行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这样解决纠纷耗时少、耗费的精力也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而言,还可以更快的拿到赔偿款。
1.协商技巧
(1) 事先有充足的准备,在协商之前对赔偿数额应该做到心中有数。(2) 有重点的谈判。每位受害人的情形不同,谈判的侧重点不同,要根据受害者自身的情况进行判断。(3) 谈判的目的是为了达成和解,和解的标志是达成书面的赔偿协议。(4) 谈判是为了解决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双方克制自己的情绪、避免激动,同时可以适当让步,促成和解。(5) 如果条件允许,赔偿涉及金额巨大的,可以考虑委托律师代为谈判。
2.注意事项
(1) 双方可以在交警的主持下达成和解。这样的好处是,一方面,在第三方的主持下容易沟通;另一方面,流程比较明确,更节省精力。
(2) 达成和解后一定要形成书面的赔偿协议,口头和解在以后容易出现纠纷。
(3) 双方应该理性谈判,把赔偿金额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以解决问题为首要目的。
(4) 一般来说,达成赔偿协议就意味着受害者接受了赔偿,如果之后再想反悔,可能需要负法律责任。
(5) 双方都应该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再在赔偿协议上签字。
3.赔偿协议书怎么写
(1) 第一部分:写明各方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个人信息;(2) 第二部分:写明需要赔偿事情的详细经过;(3) 第三部分:各方达成的协议内容;(4) 第四部分:各方签字并按手印。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范本)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方: ,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 ,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时 分, 驾驶非机动车由 向 行至 路口处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为了妥善解决相关赔偿事宜,现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医药费、误工费、交通费、护理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甲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支付协议约定款项,甲方支付款项后有权收回乙方向其提供的相关费用票据。
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利益的行为。
四、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的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签订后,双方权利义务即履行完毕,乙方自愿放弃本案的追溯权。
七、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签名(手印):
2022年8月2日
乙方
签名(手印):
2022年8月2日
交通事故调解申请书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当事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
年 月 日, 驾驶非机动车,在 路,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目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相关损失赔偿进行调解。
请求事项:请求 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此次事故所涉及的所有赔偿费用。
申请人: 2022年8月2日
②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③ 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损失的各项收据等。
(4) 申请时间
① 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之日起十日内;② 申请复核后,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
(5) 调解时间
① 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② 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③ 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2.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事故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方面产生纠纷的,除了可以申请交警部门的调解外,还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
(1) 优点
① 有利于矛盾纠纷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纠纷的激化和升级;② 解决纠纷的成本低,有效的减轻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负担;③ 较为便捷,人民调解委员能够就近、及时地化解纠纷,以最短的时间完成对矛盾纠纷的处理;④ 人民调解能实现情与法的融合,使得纠纷的解决既合乎情理,又不违背法律的规定;⑤ 促进和谐,将矛盾纠纷解决在事情发展的初始阶段,尽量避免伤害双方当事人的感情。
(2) 所需材料
① 人民调解申请书;
人民调解申请书(范本)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 ,性别: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纠纷事实: 年 月 日, 驾驶非机动车,在 路,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损失赔偿无法达成和解,现请求 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事项:请求调解此次事故所涉及的所有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2022年8月2日
②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③ 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损失的各项收据等。
(3) 调解程序
① 事故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③ 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④ 人民调解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的情况下,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⑤ 调解不成的,人民调解员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流程图
(4) 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原则
① 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调解;② 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调解;③ 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④ 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为诉讼中的调解,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的调解下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 优点
① 法院调解的程序更加规范;② 主持调解的人员更加专业,法律素养和专业素养也更高;③ 在查清事实和分清责任的问题上,法院调解更为严格;④ 法院调解如果成功,其所形成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⑤ 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调解书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2) 调解程序
① 法院在案件受理后,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也可以依申请调解;② 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参与调解;③ 还可以邀请案件事实有所了解的单位以及当事人的亲友,协助调解,这样有利于缓解诉讼的紧张气氛,解除当事人思想上的一些疑虑,促成调解协议的形成;④ 当事人拒绝继续调解或者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继续审理,并及时作出判决;⑤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的,可以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诉讼
诉讼可以充分全面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比较公正和客观,处理的结果生效后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和强制执行力。但是相比协商和调解来说,程序比较繁杂,周期较长,需要耗费一定的精力和财力(律师费,立案费等),也有可能使双方的关系恶化。
1.管辖法院
(1) 事故发生地的法院;
(2) 被告住所地的法院。
提示:
①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 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起诉材料
(1) 证明双方当事人身份的材料(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本复印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 起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即对方有几个当事人就提交几份);
(3) 委托律师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的公函;
(4) 委托非律师的其他人代为诉讼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 证明诉讼请求的基本证据,如:治疗期间医院出具的相关收款凭证等。
起诉状(范本)
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原告: ,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一: , (男/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二: 保险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 ,住址: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 元人民币(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 时 分, 驾驶非机动车由 向 行至 路口处与 驾驶的车牌号为 的机动车发生事故,事故造成 受伤、 的车辆受损。
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此致 区人民法院附:1.本起诉状副本 份2.证据清单
具状人: 2022年8月2日
3.时效提醒
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也就是你方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内提起诉讼。若目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并且对方提出诉讼时效已过的时效抗辩,那么法院可能不会支持你方相应的诉讼请求。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回访一涉案工程现场。B公司负责人告诉检察官,A公司已完成路桥建设,B公司的重点工程也因此顺利启动了。
2021年9月3日,清江浦区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A公司的监督撤销案件申请。该公司因生产安全事故被立案侦查,他们已赔偿B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论,工程进度也受到影响。3天后,同样内容的一份撤案申请又出现在检察官面前,但申请人却是被害单位B公司。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2021年初,B公司东门口进行路桥改造,A公司中标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雇用的吊车司机冯某未按规范操作,损坏了附近的高压线,导致B公司6个分厂断电停产,部分机械还因此受到损坏。
事故发生后,B公司第一时间报案,初步估损239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1年5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A、B公司协商后,A公司赔偿B公司90.6万元,并取得了B公司谅解。
事件看似告一段落,但案发后,A公司不少工作人员因害怕被追责频繁提出辞职或者转岗,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A公司施工的路段,恰好也是物流进出B公司的唯一通道,如今路修不好直接影响了B公司重点项目的实施。
该如何确认是否应当撤案?检察机关认为,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经济损失鉴定。随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3.08万元,尚未达到100万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符合监督撤案条件。
2021年6月,清江浦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监督撤案公开听证会。会上,公安机关、B公司、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办案,既避免A公司陷入诉讼困境,又能加快推进B公司重大项目实施,维护了双方企业利益,认可撤销该案。2021年9月底,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随后,针对A公司存在的现场监管不力等安全生产管理疏漏,检察机关向A公司制发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保证生产安全。(检察日报 卢志坚 卢星静 张珍)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好现场,第一时间将现场拍下来,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警部门介入调解。若交警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受害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为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一)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完全由当事人中一方违章造成的事故,由违章者负全部责任,而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另一方无责任。
(二)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主要因一方违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违章行为造成的事故,主要违章者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负次要责任。
(三)同等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情节相当,各方负同等责任。
确定赔偿比例时,要区别这两种类型,一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二是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直接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对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承担80%的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承担60%的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的赔偿责任;
5.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10%的赔偿责任;
6.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禁止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承担5%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事故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况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下列情形不属于复核受理范围: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书及认定过程中的错误,对“责任划分”影响越大,越有必要申请复核。
结合《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于事故认定的具体要求和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具体内容的规定,可以确定申请复核需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1.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事故的基本事实的记载是否客观全面,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公安交管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对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重新调查、认定;如果认为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认定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就会维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内容。
向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复核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终选择哪个法院,可依据以下步骤:
1.确定可供选择的管辖法院;
2.比较具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赔偿标准;
3.结合自己的诉讼成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管辖法院。
【法条参考】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条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法发布的《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改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的城乡区分的赔偿标准修改为统一采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将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来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修改为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是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伤害的自然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诊治的过程中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
3.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赔偿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一般以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致使无法进行正常工作或正常经营活动而丧失的工资收入或者经营收入。
2.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
A.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B.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针对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情形)
(3)误工时间的确定,一般以医院建议休息时间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为准。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无劳动收入而要求赔偿误工费的,不予支持。如果受害人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因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成员负担过重的,可酌情予以经济补偿。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导致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
护理费赔偿金额=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护理人员人数(个)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
1.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2.计算方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1.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因为必要的饮食消费而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x住院天数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
1.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
营养费=实际发生的必要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3.营养费的赔偿期限,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计算,也可以在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后酌定。
(七)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是指由于相当严重程度的人身损害,致使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2.计算方式:
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伤残系数
(1)残疾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3)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八)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购买假肢、轮椅等支出的费用。
2.计算方式: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或司法鉴定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赔偿数额。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2)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九)丧葬费
1.丧葬费是指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事宜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2.计算方式: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十)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数额的赔偿费用。
2.计算方式:
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赔偿年限
(1)死亡赔偿金赔偿年限的确定,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则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一定数额的维持其正常生活的费用。
2.计算方式
(1)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被扶养人为18周岁至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为60周岁至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被扶养人为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
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
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十二)精神损害抚慰金
1.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甚至导致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2.计算方式
精神损害抚慰金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应当予以支持。
【法条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应当遵循先强制后商业的赔偿顺序,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如果已经投保了商业三责险,则保险公司按照商业三责险合同内容进行理赔,超出商业三责险的部分由个人承担;如果没有投保商业三责险,则剩余部分事故责任范围内由个人承担。
(一)交强险责任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
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根据保险费率和双方约定确定。
(一)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交通事故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电动车生产商以非机动车名义生产实际被认定为机动车的产品,在产品警示说明方面存在缺陷,误导了消费者,致使肇事电动车具有了不合理的危险,消费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且电动自行车经鉴定为机动车的,电动自行车生产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者都为过失犯罪,但是二者为特殊和一般的关系,如果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则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发生在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机动车发生事故,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为故意犯罪,二者最大的区别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即行为人是针对特定对象事实犯罪行为还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果针对特定对象则构成故意杀人,如果针对不特定对象,则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区别,主要在犯罪的主观为故意还是过失。例如,同样是酒驾,如果行为人仅仅酒后驾驶并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后就停止的,可能会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虽然酒后驾车为故意,但对结果的发生来看为过失;但是如果酒后驾车,连续碰撞多辆车辆,导致部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最终被迫停下的,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在发生第一次碰撞时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为过失,但行为人并未停止,后续有发生多起碰撞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应该认定为故意。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交通肇事刑事谅解书,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就刑事案件的结果达成和解,而由被害人一方所出具的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
刑事谅解书属于法律中的酌定情节,在提起公诉至法庭质证环节完成,其在刑法上有着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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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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