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08:38:14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7月的某日,蔡某驾驶一辆小轿车和祝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导致蔡某车辆受损的后果。由于蔡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内,于是保险公司向蔡某理赔了车辆受损的损失。但蔡某才获得理赔款项后,认为理赔款无法覆盖其受到的损失,于是又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内财物的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蔡某表示自己车辆内部财物受损,但保险公司表示已经对此事故作出赔付,且蔡某并未举证证明其主张的财物是在案发时受损。后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本案中,蔡某和祝某驾驶车辆相撞,导致蔡某车辆受损,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蔡某为其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故对蔡某车辆的损失作出了赔付。后蔡某又因车辆内部受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但又并未举证证明,法院遂以证据不足,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瀛台律师提醒】
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关注事故认定书内载明的损失,并联系保险公司对毁损的车内物品作出定损,为日后的求偿留下相应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