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2:24:49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有交强险的车主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垫付款如何承担,应否返还问题,在现行相关交通事故法律法规中尚无直接规定。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强险条例关于赔偿顺序及赔偿项目的规定,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第一责任人,在责任限额内,医疗费、门诊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陪护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均属保险公司承担赔偿的项目。
李圣辉律师,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专业领域:知识产权,交通事故,经济合同债权债务,建筑工程合同,刑事辩护,企业私人法律顾问,执业理念:为个人成长进言献策,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李圣辉律师以案说法:
赵某驾驶货车与原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王某受伤、摩托车损坏,事故发生后赵某驾车逃逸。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事故责任。赵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原告在住院期间,赵某垫付给原告一万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赵某对原告王某提起反诉,要求返还垫付的钱。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赵某的反诉不应该受理,对于赵某垫付的一万元直接在判决中认定即可;另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反诉应当受理。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
李圣辉律师解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司法实战中并不少见,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及驾驶人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护的义务。拒不履行救护受害人的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该视情况而定,如果垫付的费用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垫付人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官也可以告知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如果垫付方拒绝反诉的,视其放弃对垫付费用的取回权,其日后再行起诉的,不予受理。同时应当查明受害人起诉的损失中是否包含垫付的费用,如果不包含,要求受害人把垫付的费用一并作为其损失要求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车主反诉中可将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判决中应判决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全部赔偿,同时判决受害人向车主返还垫付费用。待到执行阶段,受害人作为申请人或垫付人作为申请人的,执行人应当通知另一方,保险公司交付的赔偿款可交付给受害人和垫付人,执行程序便可完结。垫付人通过反诉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简化了诉讼程序,也不违背“不告不理”的原则;从节约诉讼成本方面来讲,其减少了诉讼成本,也有鼓励实施救助行为的效果。
李圣辉律师普法:
在车主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亦应按受害人起诉请求中将垫付款扣除与否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受害人未将垫付款在起诉标的额中扣除,要求赔偿全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首先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足额赔偿,并对这些赔偿项目数额中查实已由车主垫付的,判决受害人予以等额返还车主;对于超出交强险责任范围及限额部分的垫付款,依法判决车主分担并直接抵作赔偿款。
李圣辉律师补充:
二、受害人已将垫付款在诉请的项目及数额中扣除的,对该诉求判决赔偿的同时,在查明相关垫付款如属于交强险应该承担的项目时,直接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返还车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