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3:02:06来源:法律常识
(记者 施瑶)“我请人开货车,结果请的人私自用车,出了车祸,赔偿责任到底该由谁来承担?”10月28日,市民聂女士在咸宁人民广播电台《法治热线》节目中来电道出了自己的困惑。
节目中,聂女士表示,自己家的货车请人干活,双方没有签合同,但一直都是按天结算工资。两年前的一天,司机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子开去干私活,路途中不幸发生了交通事故。
市民 聂女士:
我们请人开车都是一整天,他趁着中午午休的时间偷偷开车出去帮别人运货。
聂女士说,事情已经过去了两年,当年的事故,自己作为车主,已经承担了所有的赔偿责任,但平时经常在车上听《法治热线》栏目,她也想通过节目来弄清楚当年的事件到底是不是应该由自己来承担责任。
听了聂女士的遭遇后,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曾海丽表示,如果事实真如聂女士所言,司机在出车祸的时间并不属于从事雇佣活动的范畴,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湖北海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曾海丽:
前面所讲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雇员出现交通事故时是否系从事雇佣活动,也就是说是否是在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如果聂女士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雇员并非是从事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其他事项的,就可以向雇员也就是实际侵权方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