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6:48:07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没案件怎么处理,怎么找案子】,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没案件怎么处理,怎么找案子】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处理突发交通事故,
对许多司机朋友来说是个不小的难题,
一些人在事故发生后,
不是手忙脚乱就是原地懵圈
如何依法高效处置交通事故,
今天一文说清!
1 报警or保险,谁是第一顺位?
事故发生后是先报警还是先通知保险公司
这个得分情况来看
1.造成人员伤亡
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因抢救受伤人员确需变动现场的,应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以便交警部门正确划分事故责任;然后及时通知车辆保险的承保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2.发生较大财产损失
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以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现场,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保险查勘。
如果对事故责任无异议的,对现场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后,可自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然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查勘定损,就财产损失赔偿或者车辆维修问题进行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向交警部门报告。
3.发生轻微财产损失
如果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采取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现场原貌后,应当先撤离现场,不得妨碍交通。然后双方再就损失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可向交警部门报告并同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快处快赔。
2 受伤人员医药费如何处理?
受伤人员送医治疗,当事人均可垫付医疗费用,但需保存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处理时结算。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受伤人员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就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用、误工期、护理期和营养期进行鉴定,受害人就受到的损失可以持鉴定报告、事故认定书请求交警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损害赔偿。
如果伤者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怎么办
别担心,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如肇事方或者保险公司垫付的费用不能满足治疗需要,受害人亦无力支付医疗费,造成拖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影响治疗的,受害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依法裁定由肇事方或者其保险公司根据责任划分情况先行赔偿部分医疗费用。
3 达成调解协议后,肇事方不履行如何维权?
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后,对方却不履行了
该怎么办
通常来说,有两种调解方式
不同的调解方式维权的方法也不一样
交通事故发生后,有两种方式可以进行调解,一种是自行调解,另一种由交通警察或者由司法机关派驻交警部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主动履行,但难免碰到一方当事人反悔的情形。如果遇到这种情况,由于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应提交双方在协商过程中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协议书原件等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将作出裁判,当事人可持生效的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可在签订的调解协议生效后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确定协议有效后,将制作民事裁定书送达双方。如果一方不主动履行调解协议或者反悔的,则另一方可持民事裁定书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 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不服如何处理?
当事人对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责任认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原来作出责任认定的交警部门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一次,并详细载明复核的请求、理由及主要证据。
公安机关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属于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依法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确定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错误,依法可重新划分当事人之间的责任。
5 购买“全保”后,便无需承担任何个人责任?
购买了“全保”
是不是就不需要自己再掏钱了
恐怕没这么简单......
在现实生活中,购买车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大家习惯称之为“全保”,并容易将其理解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个人不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这是一种没有正确理解保险赔偿规则的错误认识。
在保险赔偿范围内,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行承担诉讼费、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外的费用等。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有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的金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的金额越小,分担当事人风险的能力越小。随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逐年提高,建议除投保交强险之外,投保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限额至少为100万元。
6 找上门来的“律师”是否可信?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往往有自称是交通事故专业维权的“律师”主动要求提供法律服务。遇到这种情况首先应核实其是否具有法律服务的相关资质,同时,不要将身份证、银行卡、医疗费票据原件等随便交给他人保管。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赔偿费用通常涉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等(具体赔偿项目依据伤者实际情况而定)。在进行协商或者诉讼时,受害人本人或者家属应尽量亲自参与,以便全面了解维权的过程和结果。
希望大家
开开心心出门
平平安安回家
文明安全驾驶
永远用不到上面的内容
综合:宁乡法院、湖南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来源: 山东高法
被告人李满英,男,198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12月12日被逮捕。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满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西青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2001年11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天津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岳琴撞倒。李满英随即同他人将张岳琴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满英在医院内被接到报警后前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西青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倒他人,致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李满英在事故发生后,为抢救被害人而未能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本人罪行,虽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应当作为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且李满英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鉴于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满英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一)驾驶交通工具在非公共交通范围内撞人死亡,构成过失犯罪的,一般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除非该行为还触犯其他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适用这一解释规定,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区分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和外?二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的,如何准确适用罪名?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应当是指纳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管理范围内的道路。一般而言,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学校、封闭的住宅小区等内部道路均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在上述区域道路上因使用交通工具致人伤亡,在排除行为人出于主观故意以及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如构成过失犯罪,需要定罪处罚的,不能按交通肇事罪处理。原则上讲,一般应首先考虑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行为同时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则应按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适用原则,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或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地说,其一,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职工使用交通工具违章生产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如该职工使用交通工具但并非是从事单位的生产作业,虽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其二,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交通范围内,该单位用于生产、运输的交通工具不符合国家劳动安全规定,经有关部门或人员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不符合上述情况,虽因使用交通工具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仍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李满英无证驾驶一辆无牌号摩托车,在华北石油天津物资转运站大院内这一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行驶时,将正在散步的张岳琴撞死,其性质不属于交通肇事罪,但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二)行为人因抢救被害人未来得及自动投案即被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看行为人是否有投案的准备行为或是否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自首应当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该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未能自动投案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只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不同种罪行的,才能视为自首。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这一定义强调了自动投案的三项特征即时限性、主动性和直接性。时限性要求行为人的投案行为必须完成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性要求行为人的投案行为是出于本人自觉自愿;直接性要求行为人应该是本人亲自完成投案行为且投案对象是司法机关。
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现象十分复杂,为鼓励自动投案,节约司法成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有关规定,对不具有上述自动投案三项特征的一些行为,也可视为自动投案。如不具有时限性特征,但经查实确实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就被公安机关捕获的;不具有主动性特征如亲友送去投案的;不具有直接性特征如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为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或是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投案的等等。本案被告人是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的,显然不属于自动投案。但被告人辩称其本有准备投案的意愿,只不过因忙于抢救被害人而没来得及投案即被公安人员在医院抓获。对此能否视为准备投案呢?我们认为,认定准备投案,应当具有可供查实的投案的准备行为,或者具有准备投案的意思表示。
本案被告人在送被害人到医院抢救后,应该说是有时间和条件先行电话投案或委托他人投案的,但其没有实施任何投案的准备行为,也没有向任何人表示过准备投案。因此,仅凭其辩称有准备投案的内心意愿,尚不足以认定其准备投案。故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有自首情节。
由于本案被告人具有为减轻犯罪后果,积极抢救受害人以及到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故在量刑时应当酌情予以考虑。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只不过在罪名上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此案还引发出交通事故案件中存不存在自首问题的争论。有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交通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驾驶人员驾驶车辆肇事时,必须立即停车设法抢救被伤害的人,并迅速报告当地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听候处理。对肇事后畏罪潜逃的人,应当加重处罚。”也就是说,无论罪名如何确定,肇事者在肇事后主动投案、抢救伤员是其法定义务,因而在这类案件中不存在自首问题,并以此作为本案不能认定自首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本案之所以不能认定为自首,理由已如上述,但绝不是因为交通肇事案件中不存在自首问题的缘故。事实上,刑法并没有明文规定交通肇事案件排除自首的适用,刑法总则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当然适用于刑法分则的所有罪名包括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案件中不仅存在自首,且自首的认定条件是同一的。只不过根据现行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自首、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交通逃逸致人死亡后自首,适用的法定刑幅度有所区别而已。至于在非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发生的车辆肇事案件,无论确定适用何种罪名,同样也存在自首问题。
《刑事审判参考》(2003年第3集,总第32集)
? 第一步,查损失。一是人伤,二是财产损失。先听客户讲,从中抓住关键信息。有的客户头脑清楚,说清楚自己的损失,有的则需要进行不断提问,以查清损失。
? 第二步,固定客户的请求。客户打算要多少,这点要反复去确认,要找客户家能拿事的去确认,固定下来。怕就怕,谈了半天,结果是个不拿事的。等到了最后,辛辛苦苦忙了半载一年,最后客户来了句,咋才这么少。你说冤不冤。
? 第三步,固定客户的主张。就是说,客户打算以什么说法去要钱。这一点,也要固定死了。不能一会是这个说法,一会又成了另一个说法,变来变去。
? 第四步,固定证据。在明确了客户的诉求和主张后,下来就是固定客户的证据。让客户把能拿出来的证据全部拿出来。给客户反复讲证据的重要性,让其把证据都拿出来,不要捏在手中。须知,在法庭上,一切靠证据说话。
? 第五步,准确认定法律关系,找到关键性法条。《民法典》1260条,找法条时,先确定大范围,再结合客户提供的证据和主张去一点一点缩小查找范围,最终找到那个关键性法条,即请求权基础。如果找来找去,找不到这个关键性的法条,那就即早退出,别聃搁客户。找到法条后,再反复去和客户提供的证据与主张对照,反复确认,就是这个法条,不是别的法条。
? 第六步,结合经验,分析案件,给出一个最最保守的承诺。很多事情,特别是打官司,不是你想怎么样就能怎么样,不确定性因素太多。但是又不能不给客户一个最基本的承诺,要让客户看到希望,这个时候最考验功力了。经验越丰富,则给出的承诺越可能实现。此时最怕那些只读了一两天法条没有一点实际半案经验的楞头青,满嘴跑火车乱承诺,张口法条怎么怎么说,应该能得到什么什么结果。要知道,应然与实然,是不一样的,纸上谈兵只能误事。
? 第七步,谈报酬。除了几个关系特好,纯属友情帮忙的以外,对其他任何人,都要谈报酬。这个时候不谈,什么时候谈?难道等到事已办成再谈。到了那个时候,怎么开口问对方要?总不能整天义务劳动吧!这个时候,该谈报酬就得谈,给自己也给客户一个思考的时间。能谈成,那就接案子,谈不成则好聚好散。
? 第八步,竭尽全力去办案子,同时做好随时抽身的准备。拿到报酬后,就马上动起来,唯一目标就是把事情办成。拿了客户钱财,就得帮客户解决问题,这是做人的基本。但是,也不能把自己变成客户的工具,为了钱,客户让干什么就干什么。要明确,自己是法律专家,不是客户的手下。一旦发现客户提出无理要求,在沟通无效后,马上退款走人。
? 第九步,有始有终。在钱到了客户口袋后,就可以功成身退了。但是,若还有与案子相关的遗留问题,如果不是太麻烦,则能帮就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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