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3:29:46来源:法律常识
(2022)粤1303执恢9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韩娟与被执行人林训江、林训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13民终62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林训山应返还借款本息226794元。为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信用机制建设,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发布悬赏执行公告,查找被执行人林训山的下落及其财产线索。
被执行人:林训山,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蓝丰三湖寨外一巷6号,公民身份号码:8008172**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藏匿、转移的财产线索,不含本院已掌握的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按提供的有效财产线索执行到位的标的额的10%(最高以人民币2万元为限)予以奖励举报人(以最先举报并经查实为准)。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严格保密。
举报可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举报电话:0752-3266381(举报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法院登记有关信息。
联系人: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黄法官、张书记员
联系地址:惠州市惠阳区迎宾大道东86号惠阳法院执行局,邮编:516211。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