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6:01:17来源:法律常识
8日凌晨,一男子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报警后称其行走不便,不愿与民警见面。京山市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民警经过调查,发现该男子系毒驾。
当日凌晨2时许,京山市公安局永兴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有一辆小车在永兴集镇附近撞到了路边花坛,司机已在医院,请出警处理。
接到报警后,永兴派出所民辅警迅速出警。到达报警人所说的事故现场后,民警未发现车辆和人员。民警打电话询问报警人,对方称自己是事故当事人,受了轻伤,车辆已由保险公司开走,因车辆损失在2000元以上,理赔需公安交管部门出具证明。
民警通知该男子到派出所说明情况,但对方称行走不便,表示在电话里面说清楚就可以了,会让其他人去取证明。
民警觉得该男子躲躲闪闪,总是想隐瞒什么,不愿与民警见面。于是,民警根据男子提供的身份证号上网查询,查明该男子为王某(46岁,京山新市镇人),在2011年有吸毒的记录。民警通知王某,出具证明必须由本人到派出所。当日上午,王某来到派出所,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尿液检测,发现其有吸毒行为。
经审讯,王某交代了在京山市新市镇家中吸食吗啡、冰毒等毒品后,独自驾车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的违法事实。目前,此案正在办理中。(记者李凯 通讯员张涛)
责任编辑:李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