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7:07:34来源:法律常识
正义网扬州12月14日电(通讯员李星 朱宸)“本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法决定对李某不起诉。”近日,江苏省仪征市检察院依法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不起诉处理。
今年九月一天夜里,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郭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致郭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李某因害怕驾车逃离现场,次日凌晨3时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李某与郭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之后,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仪征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移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夜间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不够,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审查起诉中,案件承办检察官发现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存在与认定书中表述不相符的案件线索,但由于监控视频本身质量原因,是否采信认定书结论存在较大争议。因此,承办检察官委托技术部门提供技术协助,希望进一步查明案情。
接到委托申请,该院技术部门立即对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3张光盘进行专业技术处理发现:死者郭某对比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和电动车,速度明显偏快,同时不断左右摆动摇晃难以控制,且明显处于逆行状态,在接近李某小轿车前有明显折向加速冲向李某车辆的行为,李某几乎没有反应时间。视频处理后反映出来的这些细节是公安机关移送的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内的所有证据材料均未提到的。
技术人员反馈技术协助处理结果后,案件承办检察官对案件事实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后经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该院刑检部门就“对本案是否作存疑不起诉处理”提请检委会讨论。检委会经讨论最终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不起诉处理。对于该决定,公安机关未提出复议,被不起诉人李某及死者郭某家属均无异议。
“技术人员通过技术示证手段对了解案情起到了很大的帮助,说明技术工作和刑检办案工作仍有巨大的协作和融合空间。”该院检委会委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