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3:01:36来源:法律常识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关于跖骨损伤的条款共有五个,其中重伤二级的2条,轻伤一级的1条,轻伤二级的2条。
重伤二级的条款规定的是“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相互之间不存在矛盾,但是如何理解“离断或者缺失”?离断是缺失的前提。离断后不能再植的肯定是缺失;如可以再植,而再植又不成活的也是缺失;但如再植成活了,如何评定?是按离断评定为重伤还是按功能丧失情况评定?
轻伤一级规定“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规定比较明确、具体,不存在理解问题。但仍然是离断与缺失的理解问题。
轻伤二级规定“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这里就存在问题了。一是骨折与完全骨折的区别问题,通常理解骨折包括完全骨折与不完全骨折,而这个条款中同时使用了骨折与完全骨折两个概念;二是一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是轻伤二级,两跖骨骨折是轻伤二级,一跖骨完全骨折是轻伤二级,就出现了骨折概念错误从而造成理解错误及鉴定意见错误。
标准条款:
5.9.2重伤二级:p)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q)一足除第一趾外,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3轻伤一级:l)除第一趾外任何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离断或者缺失。
5.9.4轻伤二级:j)两节趾骨骨折;一节趾骨骨折合并一跖骨骨折。
k)两跖骨骨折或者一跖骨完全骨折;距骨、跟骨、骰骨、楔骨或者足舟骨骨折;跖跗关节脱位。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并请指导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