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1:47:09来源:法律常识
复杂警情现场处置100个应对方法(收藏)
第一章 现场控制
(一)依法告知:民警执法时规范着装的,告知当事人根据《人民警察法》,规范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即视为警察正常执行职务,不需要出示《人民警察证》。
(二)出示证件:如执法对象仍坚持要求查看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民警因特殊情况便衣执法,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表明身份。出示证件时,不能将证件交给执法对象查验,以免造成被动。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3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4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
(一)依法告知:明确告知《人民警察证》是人民警察的唯一法定执法证件,公安机关不存在其他执法证件,不要再纠缠此类问题。明确告知若对执法人员身份有疑问,可事后向公安机关核实,但不能作为阻碍民警正常执行职务的借口。
(二)口头警告:如执法对象仍不配合执法,可对其进行口头警告,指出行为的违法性。
(三)传唤带离: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
(一)依法告知:查验时应主动告知执法对象查验证件的法定理由。
(二)排疑放行:如执法对象配合查验,经查验排除违法犯罪嫌疑后,礼貌放行。
(三)口头警告:执法对象不配合的,警告其有义务必须配合接受查验。
(四)传唤带离:如继续纠缠的以涉嫌阻碍执行职务予以口头传唤,拒绝传唤的可以依法强制传唤。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23条、34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第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一)及时核对:如执法对象未带居民身份证,当场盘问其姓名、年龄、住址等相关信息及时核实身份,必要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协助核查。
(二)带回盘问:对拒不提供真实姓名、年龄、住址且不能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符合《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继续盘问情形的,依法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9条、16条。
(一)保持冷静:要保持清醒头脑,讲究方式方法,不能情绪失控。
(二)口头警告:告知当事人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执法记录仪已经记录了执法过程,其捏造事实、煽动他人的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如再不听劝阻、停止煽动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
(三)传唤带离:警告无效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果断强制传唤带离现场,并视情设置警戒区,隔离执法对象和围观人员。
(四)做好解释:向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讲明公安机关正在执行公务,争取理解和支持。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第5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一)保持冷静:不以不当言行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口头警告:告知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刻停止。
(三)传唤带离: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
(一)口头警告:警告其行为已涉嫌妨害公务,责令立即停止。
(二)果断处置:对抓衣服、撕警号的,可徒手制止。对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袭击民警的,可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
(三)强制带离:制服后,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警械对其进行约束,对其人身和携带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后带离现场,避免围观。驾车带离时,可使用警报器以增强威慑性。
(四)请求支援:如果警力不足,应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23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8条。
(一)口头警告:明确告知对方行为涉嫌阻碍执法,警告其自重,责令其立即穿上衣服。
(二)传唤带离:不听从警告的,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拒不接受的,可以果断依法强制传唤带离现场。
(三)动作要领:徒手控制时,男民警避免接触女性敏感部位,以手腕、手肘等关节为重点控制部位。应避免坐压女性执法对象等不当行为,防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徒手控制后,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可通知女民警增援或请现场女性群众协助。
(四)释法说理:对诬陷警察“耍流氓”的,要正面回应,及时澄清,切忌沉默回避。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7条。
(一)劝说安抚:民警应进行劝说疏导,稳定情绪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护措施。
(二)严密监视: 要注意防止执法对象以吞食异物、爬窗跳楼等方式自伤、自残、自杀。
(三)及时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及时通知120、119到场配合处置。
(一)保持冷静:要灵活采取技巧方法,判明是否确属装病、装死。判明确系装病、装死的,可以采用送医“救治”的方式,“将计就计”带离现场。
(二)固定证据:带离现场时,应使用车载摄像装置或执法记录仪等全程录像。
(三)积极救治:无法判明是否装病、装死时,应通知120救护车到场救治。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一)控制防范:进行人员控制,提高警惕,防止其借机攻击逃跑。
(二)立即救助:要注意观察其发病症状、伤情,视情况采取必要的现场急救措施,伤情、病情不明时,不得随意搬移。及时通知120到场救治,情况紧急的视情送往就近医院。
(三)及时报告:要将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并做好证据固定工作,保护好现场,等待勘验检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43条。
(一)教育劝导:民警应避免站在下跪人正面,引起围观群众误解。可绕至下跪者身后或两侧搀扶其起身,或采取弯腰、半蹲的姿势进行劝说。
(二)口头警告:劝导无效的,告知其行为已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19条,《人民警察法》第8条。
(一)徒手制止:采取别臂折腕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迅速摆脱纠缠,避免拳打、抓头发、扭脖子等危险动作。
(二)协调配合:如果个人无法摆脱纠缠,可寻求其他民警协助,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9条、20条。
(一)警械制止:依法对其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
(二)强制带离: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现场。
(三)释法说理:处置过程中应注意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防止误解。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23条。
(一)接受监督: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习惯于在“镜头”下执法,注意规范执法行为,不得强行干涉拍摄、夺取拍摄器材或强行要求删除。
(二)果断处置:对执法对象的违法行为应及时果断依法处置,避免群众长时间围观。如果没有必要,切忌强行驱散人群,在警力不足、不能迅速制服的情况下,切忌试图强行带走嫌疑人。
(三)依法保密:对案件需要保密的,采取拉警戒带、设置隔离屏风、给执法对象戴头套等防护措施。夜间可使用警灯、强光手电的爆闪灯干扰拍摄,并以案件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未成年人为由,告知拍摄者自行删除,严禁外泄,因外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4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07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条。
(一)明确告知:告知公安机关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请予以配合。
(二)口头警告:如继续阻拦,警告其行为涉嫌阻碍执行职务,责令立即停止。
(三)灵活处置:同时选定合理路线,择机将执法对象迅速带离。如警力不足,及时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6条、8条、15条。
第二章 现场救助
(一)登记备案:对发现的人员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携带物品、穿着、发现经过等,并由见证人签字。
(二)调查询问:通过对救助对象开展询问,了解相关情况,重点甄别是否受到违法犯罪侵害。
(三)人身检查:对一些无语言表达能力的人员,如精神病人、智障人员等,可通过检查其身上是否有身份证件、纸条等能够反映当事人基本情况的物品,确定其身份、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四)提供帮助:提供必要的饮食、衣物和住宿条件。同时,密切观察救助对象身体和精神状况,防止出现意外。
(五)联系家属:对能够确定走失人员身份和家庭情况的,及时联系家属接回。移交时,应当核实接回人的身份,做好登记,办理移交。
(六)规范移交:对无法查清家庭住址、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或者家属无法及时接回的,移交至民政部门救助。
(七)及时送治:对身体有伤病的人员,通知120急救中心或者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一)积极劝说:对轻生者应进行安慰、劝解,给予同情和关怀,鼓励其正确对待人生挫折,放弃厌世自绝的消极情绪。
(二)及时救助:积极采取制止措施,必要时请求支援。如果轻生者已经实施轻生行为,立即送往医院急救。
(三)通知家属:对被解救的轻生者,立即通知其家属、监护人或工作单位,将其领回。
(四)规范移交:对家住外地,既无栖身之处,又身无分文者的轻生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其提供暂时食宿,等待家人领回,或移交至民政部门救助。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48条。
(一)积极询问:对迷路的儿童、老人,应询问其姓名、住址、亲人的姓名、工作单位等情况。对在公共场所迷路的,可通过公共场所广播寻找。对外地前来投亲人员,要详细询问看望什么人,住在什么地方,在什么单位工作,以便尽快与其亲友取得联系。
(二)仔细检查:迷路的儿童、老人如记不清自己的姓名、住址,要注意从其随身穿着的衣物和携带的物品中寻找线索,积极与有关组织或户政部门取得联系,请他们协助查找其亲人。
(三)规范移交:对精神病人或智障人员,一时难以查清身份,找不到亲友的,及时移交民政部门依法救助。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一)积极求救:发现现场有受伤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救治。
(二)现场急救:在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前,根据受伤人员伤情和自身掌握的急救知识进行现场急救。
(三)注意安全:对于犯罪嫌疑人的现场急救,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其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防止犯罪嫌疑人利用急救产生的看护疏漏逃跑。
(四)全程录像:开启执法记录仪,对救治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防止伤者因病情恶化死亡而导致证据流失。
(五)固定证据:抢救伤员的同时,应注意保护现场,提取、固定证据。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一)检查救治: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情况危急时,可直接送往就近的医院,对婴儿的健康情况进行身体检查。
(二)登记备案:对捡拾婴儿的情况进行登记,内容包括:捡拾人姓名、捡拾经过、捡拾时间、地点、随身物品等信息。
(三)调查走访:询问报警人员捡拾人员、走访捡拾地周边群众、调取案发现场及周围的监控资料,查找线索。
(四)规范移交:将弃婴移交民政部门,移交时,要注意将弃婴随身物品,包括字条、被褥、衣物等全部移交。
(五)及时处理:对经查涉嫌故意遗弃婴儿,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立案追究。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一)现场询问:问清走失时间、地点、年龄、身体状况、携带物品、体貌衣着特征、是否有疾病等基本情况。
(二)搜索寻找:通报事发地街面巡逻警力和路面交警协助查找。
(三)调取证据:调取走失人员走失前所在地附近视频资料,帮助查找。
(四)寻求协助:对在公共场所走失的,联系场所安保部门,通过场所广播积极寻找。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一)现场警戒:划定现场保护范围,布置现场警戒,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二)组织救治:针对现场伤员伤情,组织有关人员实施现场救护,及时拨打120。
(三)保护现场: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原貌,对尸体应予遮盖,对伤员原来躺卧位置、姿势详细记载,对现场散落的物品要仔细标明,尽可能为现场勘验人员提供现场原始状态。
(四)疏导交通:指挥和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
(一)调查询问:观察现场环境,访问知情人或围观群众,了解当事人的身份和事件发生的原因等情况。
(二)反馈求援:划定现场警戒区,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消防部门紧急增援。
(三)主动劝说:上前开展现场劝说,与当事人进行交流,稳定其情绪,摸清当事人的目的或诉求。
(四)寻求解决:如因家庭矛盾、感情纠纷、生活工作压力等个人问题引起,组织当事人亲属配合开展劝解工作。如因欠薪、医患纠纷、信访事件等问题引起,在劝解的同时,及时上报、通报相关部门到现场配合协调解决。
(五)视情处置: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迅速铺设救生气垫,防止当事人冲动和意外坠落。尽可能采取果断措施,控制当事人,并保证其安全。
(六)依法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第63条。
(一)释法说理:稳定情绪,耐心疏导,做好安抚工作,讲明相关法律政策。
(二)依法警告:如果被救助者继续无理纠缠,则指明其行为的违法后果。
(三)依法处理:如被救助者不听警告,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章 现场调解
(一)稳定事态:迅速隔离双方当事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控制事态。
(二)分析原因:开展调查询问,了解纠纷起因和经过,双方诉求。
(三)耐心劝导:现场进行劝解,帮助双方化解矛盾,促成当事人之间自行和解,达成协议。同时,告诫双方在解决纠纷过程中不得再采取任何过激手段。
(四)立场中立:民警不宜介入纠纷的实质内容,协商不成时,告知双方通过诉讼或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五)及时取证:将现场调解过程全程记录,固定证据,确保在调解不成、当事人反悔或者纠纷升级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时能够依法处理。
(六)果断处理:对因纠纷引发的打架斗殴、非法拘禁、毁财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调查取证,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一)稳定事态:控制现场局势,制止过激行为,防止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疏导交通,恢复现场正常秩序。
(二)了解原因:通过听取当事人或代表人陈述,现场访问群众等方式,弄清纠纷起因、经过。
(三)耐心劝导:依法进行劝解,敦促履行义务,促使双方和解。
(四)依法告知:对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告知向工会、信访、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寻求解决,或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五)防止升级:处置人数较多的劳资纠纷时,要注意进行现场控制,不能控制时要及时请求指挥中心调警增援,防止形成群体性事件。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一)稳定事态:控制局势,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二)分析原因:通过听取陈述、现场访问等方式了解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
(三)依法告知:对不能自行和解的,告知向工商、卫生、物价、质量监督等相关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四)案件移交:在处置消费纠纷时发现涉嫌制造、贩卖假酒假烟、盗版光盘与书籍等违法行为,应当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移送有权的部门处理。
(五)固定证据:对婚托、茶托、酒托等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及时收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
(一)稳定事态:采取有效措施,疏散围观群众,制止过激行为,控制事态发展,维护医疗秩序。
(二)分析原因:听取医患双方陈述,了解纠纷起因、过程等情况。及时通知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到场协调处理。
(三)态度平和:处置医疗纠纷时,要理解患者本人及亲属的心情,态度平和,积极引导。
(四)视情处置:对一般医闹行为进行劝阻、教育,陈述利害关系。对破坏医疗设施、追打医疗人员的行为果断制止。对停尸闹丧的,责令其迅速撤离。
(五)固定证据:对现场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取证,依法处理。尤其对职业医闹分子要注意收集证据,严厉打击。
(六)汇报求援:及时上报指挥中心请求支援。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一)反馈求援:了解并报告现场情况,必要时请求指挥中心支援。
(二)稳定事态: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防止事态失控升级。
(三)积极劝导:因物业承诺事项未落实、物业管理费用等引发的纠纷,当事人要求调解的,民警可以帮助协调解决。
(四)借力化解:及时通知物业行政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开发商等相关单位派员到场协调处理,经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告知双方到主管部门解决纠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视情处置:对以车辆堵塞通道的方式扰乱小区正常生活秩序的,民警可对车主进行劝解,劝解无效的,收集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一)稳定事态:控制现场,制止过激行为,稳定双方情绪。
(二)反馈求援:现场难以控制的,及时请求指挥中心或所属单位增援。
(三)分析原因:了解基本情况,做好相关记录。
(四)积极劝导:引导双方和解。必要时通知、邀请当事人的家属、亲友、邻居、基层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等人协助调解。
(五)依法告知:调解不成的,告知双方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第四章 现场媒体应对
(一)文明克制:要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对记者礼貌周到,有礼有节,避免与记者发生言语或者肢体冲突,防止激化矛盾授人以柄。
(二)释法说理:要提醒记者警方正在设置警戒区域,依法执行公务,请记者退到警戒线外,配合执法。如果仍有记者不服从、不配合,民警可进一步告知依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可以根据现场需要使用警戒带,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
(三)强制带离:对不听警告仍擅自进入警戒区进行采访报道的,可以强制带离现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 第5条、6条、7条、9条。
(一)依法保障:对于记者在警戒区域设置前已经实施的现场拍摄和报道活动一般不予干涉。
(二)妥善保密:如果现场有不宜对外公开的画面,民警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使用物理隔离的方式合理遮挡。
(三)及时报告:对于记者在现场可能已经拍摄到不适宜对外公布的画面,民警应第一时间报告指挥中心。
(四)果断处置:面对拍摄,现场处置要做到迅速及时,避免久拖不决,防止形成新闻热点。如果是重特大事件,请求公安宣传部门尽快在现场设置采访区域,但要避免设置在现场指挥部、派出所等警务活动区域。当现场记者人数达到三人时,根据现场条件的可设立媒体应对小组,当现场记者人数达到十人时,有条件的可设立现场新闻中心,及时透明地向媒体发布案事件相关信息。
(五)规范执法:民警如果发现有记者或者群众在拍摄自己的执法活动,在其行为不影响正常执法不影响现场秩序的前提下,一般对其拍摄行为不予干涉,但是更应当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使用规范用语。
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5条。
(一)平等对待:面对记者采访,民警必须正确对待,依法保护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要以开放、自信、包容的心态,为正常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切实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
(二)证件核验:发现记者在进行采访活动,民警应查验记者的证件,记录其姓名、记者证号码、所属新闻机构等信息。准确鉴定其身份和采访活动的性质并妥善回应,或者告知记者采访拍摄行为不得影响案件处理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报公安宣传部门。
(三)依法引导:如果记者未携带证件,民警要主动告知记者公安宣传部门的联系方式或者将其引向现场采访区域,同时告知记者,不得采访、拍摄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内容。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法律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3条、5条、16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27条,《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9条。
(一)冷静克制:对记者带有挑衅性、进攻性的语言和动作,我们要增强政治敏锐性,保持冷静克制,不要被记者激怒,不要用手遮挡镜头,不要对记者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语言和动作,不要与记者有肢体冲突,不要在现场试图抢夺记者的拍摄设备和通讯工具,不要轻易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二)及时取证:民警在处置过程中应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固定证据,事后依法予以处理。
(三)依法警告:民警遇到记者挑衅后应使用规范的语言予以警告,并及时报告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通报公安宣传部门。若涉及境外媒体,指挥中心应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到场处置。
(四)果断带离:对于记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经劝告警告无效的,民警应果断将其带离现场,确有必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报批和通报程序,带离过程中要避免粗暴行为。
(五)处置规范:对挑衅记者违法采访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资料,要妥善固定,以备后续处理。不要强行损毁记者的采访资料和储存设备,不得扣留、收缴、没收或者毁损其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等采访设备。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7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第15条。
(一)释法说理:如果记者提出质疑,则说明执法依据。
(二)及时取证:民警依法使用警械执行职务时,要按规定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做好录音录像工作固定证据。
(三)主动澄清:若引发负面炒作,相关视频应及时交由公安宣传部门公布澄清事实。
(一)遵法守纪:未经公安宣传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和民警个人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对于记者的来电,无论熟悉与否,民警都应该严格遵循公安新闻宣传保密纪律,不得擅自透露与警务信息有关的内容。
(二)严守秘密:民警因工作需要掌握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与案件有关的警务信息,严禁通过QQ微信进行传递,严禁在微博论坛中发布。办案部门领导应当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断重申公安保密纪律,并注意发现违规情况。
(一)礼貌接待:记者想要了解事情真相的,礼貌接待,查看记者证件,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当事人回避后,向记者陈述事实。尽量以证据和法律为依据,向记者介绍案件全貌。
(二)保持克制:如果记者明显表达出偏袒其中一方或者质疑民警的处理过程,不要产生抵触和敌对心理,及时向指挥中心汇报,可邀请记者一起到办案单位进一步了解案情。
(三)虚心认错:如果民警处理案件确实存在失误,虚心接受批评,诚恳表示歉意。及时汇报领导,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第五章 现场取证
(一)保护现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划定保护区域,设置警戒线和告示牌,布置现场警戒,保护现场。对可能受到自然、人为因素破环的现场,应当对现场的痕迹物证、尸体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固定证据:进行现场勘查,对重大复杂现场,及时请求刑侦技术部门支援勘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依法扣押危险品。
(三)进行询问: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当场不能取证的,应书面登记证人基本情况,事后取证。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
(四)调查走访:开展现场调查访问,简要记录调查访问情况。调取案发现场中心及周边沿线监控探头的录像资料。
(五)控制人员: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一)保护现场:在现场周围设置警戒线、交通标志,疏导交通,保护现场。
(二)固定证据: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及时固定证据。清点现场遗留物品和财物,及时采集提取痕迹、物证。特别是因时间、地点、气象等原因,可能导致证据灭失的,应当及时提取、保全。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绘制现场图。调取案发现场中心及周边沿线监控探头的录像资料。
(三)积极询问:记录、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查验当事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保险标志等,记录调查访问简要情况。对案件目击证人要及时取证,并形成询问笔录。当场不能取证的,应书面登记证人基本情况,事后取证。除当事人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当场询(讯)问的以外,处警人员须对涉案双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讯)问,并形成询(讯)问笔录。
(四)人员控制:依法对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调查。
(一)摄录言行:采用拍照或摄像、录音等方法,及时固定重点人员违法言行,记录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提取物证:对损毁的办公用具、物品、文件材料、门窗等现场遗留物和其他现场情况进行拍摄、提取。
(三)依法收缴: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器具、易燃易爆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条幅、宣传单等物品依法登记、收缴。
(四)调取录像:调取案发现场、周边沿线监控探头的录像资料。
(一)固定证据:对当事人身体损伤、财产损失等进行拍摄,固定证据。
(二)现场调解:对当事人教育疏导、调查访问、进行调解的情况现场录音。必要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
(三)人员记录:记录、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四)现场勘查:进行现场拍摄,提取相关物证、书证,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调取录像:调取案发现场中心及周边沿线监控探头的录像资料。
(一)现场救助:对当事人进行简要的询问,必要时,现场制作询问笔录。
(二)人员记录:记录、掌握当事人、现场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保管物品:如果当事人无能力保管自己的物品、财物且没有亲属在场的,应当将当事人的物品、财物进行清点登记,列出清单,并请在场见证人签名。
(一)迅速控制:对现场人员进行迅速控制。
(二)人身检查:对吸毒人员进行现场人身检查,检查随身携带物品。
(三)提取证据:提取现场的毒品原物、包装用品、锡纸、注射器等吸食毒品工具。
(四)现场询问:询问吸毒人员及其他现场人员,查获其他吸毒人员。
(五)场所检查:对吸毒人员的住处、车辆或其他场所进行检查,进一步获取相关证物。
(一)保护现场:立即隔离嫌疑人和信息化设备,禁止嫌疑人接触信息化设备、电源、网络设备和数字化存储设备。
(二)现场搜查:第一时间对嫌疑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对随身携带物品尤其是信息存储设备、外部接入设备,以及笔记本、纸张等进行详细检查。
(三)固定证据:对时间信息、屏幕上显示的内容、系统运行状态等易丢失证据,进行拍照、录像固定。
(四)提取证物:对现场信息化设备进行提取,关闭电源,详细记录现场设备连接状态,提取外部设备。
(五)存储运输:证物应存储在正常室温的环境下,避免遭受湿气、磁力、灰尘、烟雾、水及油的影响。在运输过程中必须防止对电子设备造成撞击或因过度振荡而损毁。
第六章 现场勘查
(一)确定人员:确定现场勘验人员,邀请一至二名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二)现场访问:了解事主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案件发生的简要过程,包括发案时间、地点、损失物品等情况。了解作案人数、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工具等案件现场相关情况。
(三)保护现场:划定勘验范围,确定中心现场,设置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四)实地勘察:按照“先静后动,先下后上。先重点后一般,先拍照后提取”的原则,划定勘验范围,拍摄现场方位照片。拍摄现场概貌和重点部位照片。发现、固定和提取痕迹物证。
(五)现场搜索:根据痕迹、视频、嗅源、物证、目击者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对现场周边进行勘查,对作案人的来去路线进行搜索和追踪。
(六)采集信息: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及时采集并记录现场周边的视频信息,发现嫌疑人或交通工具,并对其轨迹进行追踪。采集案发地点、嫌疑人停留位置、通联地点等信息。
(七)详细记录:记录原始现场,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登记提取物品。
(一)上报反馈:记录到场时间,将现场情况反馈指挥中心。
(二)划定范围:合理划定现场保护的范围,设置路障和警戒带,封锁现场。
(三)现场警戒:布置专人进行警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防止破坏现场,保障勘查人员自身安全。
(四)现场调查:抓紧时间,掌握有利时机,迅速详细地进行现场调查,查明起因过程后果。
(五)保护证据:记录、询问目击人员和知情人,监控嫌疑人,保护物证痕迹。
(六)伤员救助:组织抢救受伤人员。
(七)排除险情:组织排除现场险情。
(一)勘查重点:重点关注现场进出口、案发中心和外围部位。
(二)严肃纪律:保护现场,严肃勘查纪律,严禁污染、破坏现场。
(三)固定痕迹:全面检查门窗、玻璃、门锁是否完好,提取犯罪分子现场遗留的指纹、手印、足迹、蹬痕、附着物等。
(四)搜集物证:寻找现场遗留的破坏痕迹、遗留物等。
(五)详细勘察:绘制现场简易记录图,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一)控制现场:调集警力,对现场进行封锁。
(二)备齐装备:因聚众斗殴案勘查范围较大且物证凌乱难以定位,且要充分考虑到天气、光照等诸多因素,配备必要的勘查箱、照相器材、录像设备等常规器材,还应带上多个探照灯、激光测距仪及足够的物证袋。
(三)详细分工:人员分工要明确。勘查人员至少要有三人,一人主勘两人辅勘,主勘人员要把握好全局,理清勘查思路,果断决定各类痕迹物证的取舍,辅勘人员一人负责照相一人负责现场笔录及绘图,在主勘人员现场巡视、理清思路的同时,照相人员要迅速完成现场方位及概貌照相,另一人则应迅速完成现场图的绘制。最后,辅勘人员应紧跟主勘人员,对现场的痕迹物证逐一拍照、封装提取、测量其位置关系并在现场图中标注。
(四)加强沟通:沟通渠道要畅通。在勘查人员进入现场展开工作的同时,勘查人员与外围调查人员还应随时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涉案人员车辆、双方伤亡、作案器械等情况。
(五)详细勘察:绘制现场简易记录图,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一)救助伤者:对现场受伤人员第一时间进行救助,拨打120急救电话,视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二)控制人员:控制肇事嫌疑人,并进行现场搜查。发现车辆驾驶人有饮酒嫌疑的,及时提取血样。查找相关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三)保护现场:拉设警戒带,隔离围观群众,保护现场。
(四)了解情况:迅速向目击人员和周围群众了解事故简要情况。
(五)详细勘察:对现场进行拍摄,绘制现场简易记录图,制作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勘查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六)恢复交通:清点、登记现场遗留物品,清理现场,全面恢复交通。
(一)保护现场:由中心向外围,沿嫌疑人逃跑方向,划定现场保护范围。
(二)提取物证:发现、提取遗留物、抛弃物、交通工具等相关物品和轮胎痕迹。
(三)生物证据:若事主与嫌疑人有肢体接触,应注意在事主接触部位或附近发现并提取生物物证。
(四)固定伤情:若人员受伤,应当及时测量记录、拍照固定伤情。情况紧急的,进行现场救助。
(五)调取视频:调取视频监控资料,确定嫌疑人及其来去路线、停留位置。
(一)配齐设备:配备夜间照明设备和防雨雪设备。
(二)迅速反应:迅速到达现场,划定警戒区域,使用防雨雪设备保护现场,防止证据被污染、灭失。
(三)安全防护:强化安全意识,穿着反光背心,连续放置反光锥筒、事故慢行提示牌,开启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指定专人负责事故现场通行车辆的疏导和安全警示工作,严防二次事故。
(四)勘查顺序:勘查要按先静态后动态、先无损后有损的原则有序进行。
(五)快速勘查:加快勘查速度,提高勘查效率。
(一)增强意识:对作案人接触或可能移动、翻动的物品要注意提取生物检材。
(二)注重防护:现场勘验人员提取检材时应注意自身防护,穿戴好口罩、帽子、手套、鞋套、防护衣等防护用品,使用必要的防护设备,使用一次性器械和耗材。
(三)摄录固定:在提取检材前应进行照相或录像,并对提取过程详细记录。检材提取记录与现场勘查笔录中对于检材的描述应保持一致。
(四)提取顺序:固定提取痕迹物证时,应当先无损,后有损,先固定提取生物检材、手印,后其他痕迹。
(五)血液提取:对于血痕,如衣裤、地毯、床单上的血痕,可以剪下一部分,自然晾干后装入纸袋常温保存。如衣柜、墙壁、地面、工具上的血痕可以刮取,或用生理盐水浸湿的纱线提取,自然晾干后保存。泥地上的血迹,可将泥土和血一并提取,并提取空白检材做对照样本。雪地上的血迹,用纱布将血迹及少许雪粒一起提取,雪粒溶化后血迹附于纱布上,晾干后保存。
(六)毛发提取:对于现场发现的可疑毛发用镊子提取,用纸折叠后置于纸袋内,常温保存。
(七)痕迹提取:对于现场发现的触摸痕、手套印痕上的生物检材,可采取干湿两步法提取。含有唾液斑的检材,如烟头、果核、口香糖等用镊子提取后常温保存。注意保持镊子的洁净,防止污染,可采用提取一物、清洗一次,或多备镊子的方法。
第七章 现场抓捕
(一)侦查现场:密切监视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查明人员数量、特征、所在位置、活动轨迹,是否持有凶器、枪支等重要信息。
(二)反馈求援:将现场情况详细报告指挥中心,充分进行形势评估,必要时请求支援。
(三)疏散人员:疏散现场无关人员,防止无辜人员受到伤害。
(四)表明身份:亮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
(五)口头警告:控制现场局面,迫使对方服从指令。
(六)使用器械:视情果断使用警械和武器,迅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七)严格约束:对嫌疑人成功控制后,依法使用警械约束。
(八)检查搜身:立即搜身排除隐患,并迅速安全带离现场。
(九)依法救治:嫌疑人受伤的,及时救助,并采取措施防止逃跑、自伤、自杀等。
(一)侦查现场:密切监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和动向。
(二)反馈求援:请求指挥中心支援,集中优势警力,配齐警械武器。
(三)拟定方案:警力到位后,迅速拟定抓捕行动方案,进行人员分工。
(四)使用器械:合理运用查缉战术,依法果断使用警械武器。
(一)侦查现场:对现场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进行现场侦查,准确掌握现场信息。
(二)反馈求援: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支援,集中优势警力,配齐警械武器和夜视仪、照明灯等照明设备。
(三)部署处置:合理重点部署警力,对可能逃跑路线安排蹲守。尽量秘密接敌,迷惑对象,近战捕获。同时,注重协同行动,默契配合。
(四)使用器械:严格使用警械武器,防止误伤。
(一)严密布控:做好现场布控,在可能逃跑的通道、路口设置路障、爆胎器等阻车设备,防止脱逃。
(二)疏散群众:疏散现场周围群众,防止受到冲撞伤害。
(三)涉险慎追:在人员繁杂、路况复杂的情况下,尽量避免跟车紧追,防止车辆失控或嫌疑人铤而走险,危及公共安全。
(四)反馈求援:要将车型、车牌、车内人员特征、逃窜方向和实时位置等基本情况上报指挥中心,调集警力尽量在安全区域布控查缉。
(五)果断处置:对故意驾驶车辆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实施恐怖袭击或车辆逃脱后可能造成更加严重后果的,果断使用武器,依法处置。
(六)战术合理:截停车辆时,检查民警应采取合理站位盘查车辆,并保持警惕,如遇冲卡第一时间躲避,并立即启动阻车器,民警不得以身体阻挡、攀拽冲卡车辆。车辆截停后,要保持安全距离,合理站位分工,切忌盲目上前。
(一)反馈求援:立即请求指挥中心支援,调配优势警力和必要装备。
(二)注意安全:尽量不要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抓捕,抓捕地点一般应选择便于控制的区域。尽量采取密捕方式进行,提高抓捕成功率。
(三)稳控震慑:密切监控嫌疑人员,通过喊话教育稳定其情绪、警力震慑劝导其自动交出武器。
(四)果断处置:果断使用警械武器,依法处置。
(一)反馈求援:第一时间报告指挥中心,请求传染病防治部门配合。
(二)防护措施:尽量配齐橡胶手套、防护眼镜、口罩等防护用具,配齐网枪、麻醉枪等抓捕装备。
(三)抓捕要点:在抓捕时避免与嫌疑人产生直接身体接触,尽量进行远距离控制。
(四)迅速控制:抓捕成功后,和医护人员联合将嫌疑人控制。
(一)反馈求援:及时报告指挥中心,请求警力支援。
(二)安全转移:合理运用查缉战术,果断处置,迅速转移至安全地带。
(三)加强防护:注意自身防护,保管好警械武器和车辆等装备,防止被抢夺。
(四)震慑人群:亮明身份,告知行为违法性和后果,稳定震慑围攻人员情绪。
(五)果断处置:视情对实施组织、煽动、策划行为的首要分子依法使用警械武器进行控制。
(一)秘密布控:先行对嫌疑人进行秘密封堵、合围,尽量不被察觉,避免打草惊蛇、惊动嫌疑人,造成危险升级。
(二)处置灵活: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修路断交等其他原因为由,让车辆停靠在指定位置,让乘车人员离开车辆,到达空旷安全位置,进行抓捕。
(三)果断迅速:迅速行动,必要时依法果断使用警械武器。
(四)疏散人员:表明身份,迅速疏散无关人员。
(一)紧密跟踪:秘密跟踪,掌握嫌疑人活动情况,找准时机,待其分离后迅速采取抓捕行动。
(二)等待时机:综合分析现场各种情况,如果嫌疑人短时间内无法与未成年人分开,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可以另择时机,暂缓对其抓捕。
(三)文明巧抓:情况紧急,非抓不可的,要注意方式方法,明确分工。嫌疑人主动配合时,尽量采取比较“缓和”的抓捕方式。要明确专人保护、照顾未成年人,尽快通知未成年人监护人接管。
第八章 现场处置
(一)保障安全:对醉卧在街头、路旁、交通通道、桥梁水沟等危险境地的,应立即将其移开,搬运到安全地带,稳定其情绪,确保其人身安全。
(二)区别情形:对于只醉不闹者,可以给予救助,联系家属、帮助送医院或者送回家,行为过激时,可以适当控制。对于酒后滋事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果断处置,防止事态恶化升级。
(三)通知亲友:现场处置时,尽可能通知醉酒人员家属、亲友或者单位领导到场配合。
(四)固定证据: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五)果断处置: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六)密切监视:在使用警械和强行带离滋事人时,应注意避免滋事人脱逃、行凶、自伤、自残、自杀或发生其他危险行为。
(七)有效约束: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八)注意义务:在采取强制措施和约束醒酒时,尽量让其就地坐靠,防止跌倒摔伤。对于无法坐靠的,尽量让其侧躺,严禁仰卧,以防窒息。要密切注意醉酒者的身体状况,遇有突发情况及时救治。
(九)保管物品:对醉酒者的财物等随身物品要做好登记,妥善保管,及时移交家属或者醒酒后移交本人。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8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5条。
(一)解释说明:突遇群众溺水,但不会游泳,又无救援设备时,要保持冷静,注意安全,不要盲目下水,以适当方式向群众表明自己不会游泳。
(二)设法求救:充分利用船只、救生圈和现场发现的木板、竹竿等工具积极救援。
(三)及时报告:报告指挥中心,请求消防、120急救等专业力量到场救援。
(四)规范救治:溺水人员被救上岸后,根据情形进行急救。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
(一)固定证据: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二)反馈求援:迅速赶到现场,及时对现场情况进行评估,事态超出民警可控范围的,立即向指挥中心汇报情况,请求警力支援,确保警力优势,及时遏制事态发展。
(三)合理分工:现场指挥员要第一时间掌控分析好现场的各类信息,科学调配警力,做好警力组织分工。迅速通过口头、高音喇叭、广播等方式发布通告,告知正确表达意愿的方式和途径。同时进行法律政策宣传教育,指明现场行为人的违法性及其行为后果,通过法律政策攻心,分化瓦解现场人员,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果断处置:对顽固不化、对立情绪严重、行为过激的人员,要果断出手、迅速控制、强制带离,防止因优柔寡断、犹豫不决而造成过激行为的叠加效应,激化事件升级。
(一)制止行为: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制止信访人员的过激行为,安抚其情绪,劝离围观人员。
(二)劝导宣传:配合被信访单位及工作人员对信访人进行劝导,劝导要以说服教育为主,着重对其进行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指出过激行为的违法性和法律后果。
(三)关注重点:注意查找信访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密切关注情绪激动、行为易失控的人员。
(四)恢复秩序:信访人员众多的,要求其推选代表,到指定接待场所商谈。责令其他信访人员立即退出办公、生产、营业场所,恢复正常秩序。
(五)告知途径:经商谈,难以达成一致的,告知信访人员应到信访部门通过正当信访途径寻求解决。
(六)果断处置:信访人员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谩骂、侮辱、殴打工作人员、损毁办公设施或无理取闹的,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带离时要避免造成信访人员身体伤害,防止矛盾焦点转移至公安机关。
(一)反馈求援:了解并报告现场情况,请求指挥中心调集警力支援。
(二)稳控事态:及时通知消防、劳动监察部门、用工单位、医疗机构等人员到场,形成处置合力。
(三)举措灵活:依据现场情况,灵活采取劝解、阻止、解救、强行带离现场等措施,制止过激行为,确保人员安全。
(四)教育劝导: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告知其向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五)稳控秩序:处置过激讨薪行为时,要注意及时疏散围观群众,维护好现场秩序。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1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
(一)维持秩序:判明现场情况,疏散围观群众,设置警戒带隔离现场。
(二)稳定情绪:尽量采取迎合哄骗、亲情感化等方法稳定精神病人情绪。尽可能通知到精神病人的家属和监护人,由他们实施劝导,促使其放下凶器,化解暴力倾向。
(三)使用警械:对暴力倾向无法化解、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四)使用武器:对正在实施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或者暴力抗拒、阻碍民警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民警威胁民警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器。
(五)救助伤员:现场有伤员的,立即采取急救措施,拨打120急救电话。
(六)赔偿告知:对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告知受害人向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请求赔偿。
(一)现场调查:进行现场调查,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初步判断案情性质。
(二)固定证据:保护现场,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证人。保存行车记录仪视频资料。
(三)反馈求援:及时报告指挥中心,查找疑似案件报警记录,进一步核实疑似人员是否存在类似案底前科。
(四)果断处置:对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果断控制,带至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立即制止:对于现场发现的燃放行为要果断制止,指出燃放行为的违法性。
(二)教育劝导:依法告知群众燃放“孔明灯”的危害后果,规劝其以后不再燃放。
(三)依法收缴:对于未燃放的“孔明灯”,依法当场收缴。
(四)依法移交:对于现场发现“孔明灯”的生产和销售行为,及时移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消防法》63条、64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94条。
(一)及时报告:第一时间将现场情况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支援。
(二)稳控事态:进行现场喊话,告知械斗的违法性及后果,密切注意双方的情绪、反应,防止出现人员伤亡。
(三)固定证据:使用执法记录仪对现场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四)集中警力:待支援到达后,集中优势警力,形成对现场的高压、威慑状态,迫使械斗双方停止械斗。
(五)强制带离:适时采取强制措施,将组织者、煽动者强行带离现场。
(一)控制事态:根据现场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袭击行为,对正在伤人的动物,可以就地捕杀。
(二)固定证据:对现场知情人进行调查访问,初步判定事件性质。
(三)动物处理:动物有主人的,根据受害人伤情,责令动物主人严加看管、送受害人就医等。无主动物送到动物收容留检场所。国家保护动物,通知林业部门处理。
(一)现场警戒:划定保护区域,布置现场警戒,疏散围观群众,保护现场。有条件的应对尸体进行遮掩保护。
(二)现场调查: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寻找现场目击证人。
(三)请求支援:将现场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中心,通知刑侦和消防等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一)注意认定:仔细询问周围群众,确认是否确属无主。注意区分行人的遗失物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赃物、作案工具等物品。
(二)仔细查看:对确认的无主物品,要立即进行认真细致地查验,看其是何种物品,内含何物。一旦发现是危险物品,立即上报,迅速协调专业部门,排除险情。
(三)妥善保管:对他人的遗失物品,要帮助寻找失主。对于赃物和作案工具,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一)掩护队友:在保障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就地掩护或者第一时间把队友带往安全地带,必要时可以使用警械武器保障自身及队友安全。
(二)请求支援:请求指挥中心支援,拨打120急救电话。如是开放性伤口,要先进行止血。如果无法查明受伤原因,切忌盲目处置,保持原位等待120救治。
(三)高度戒备:在增援到达之前,检查周围环境,注意戒备,保证人身安全。
(一)有效控制:有效控制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动作要领: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的部位。
(三)检查方法:用手轻拍、触摸违法犯罪嫌疑人衣服外层,怀疑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携带赃款赃物、作案工具或者违禁品的,可以翻开衣帽检查。
(四)注意安全:人身检查时,应当避免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责令嫌疑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接受安全检查。
(五)果断处置:当盘查对象有异常举动时,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械武器予以制止。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11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操作规程》第35条、36条、37条、38条、39条、40条。
(一)全程取证:打开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检查过程。
(二)原则女警:检查女性违法犯罪行为人人身的,由女民警进行。
(三)例外均可:可能危及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男女民警均可进行。
(四)保障尊严:要尊重被检查人员的人格尊严,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检查。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第11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操作规程》第36条。
(一)责令远离: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后远离,不得让其自行翻拿。
(二)分工协作:检查物品时,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被检查人。
(三)谨慎操作: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防止有爆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后自上而下按顺序拿取物品,不得掏底取物或者将物品直接倒出。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提取,同时要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四)防护求援:公安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当立即采取适当防护措施,并通知专业人员到场处置。
(一)全程取证:开启执法记录仪,全程记录执法过程,摄像要能清楚反映被检测人面部特征及呼气测试结果。
(二)依法告知:应告知被检测人有义务接受检测和不配合的法律后果。
(三)规范使用:检测气管应当做到“一人一管”,在被检测人面前开启包装。
(四)听取申辩: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视情进行抽血复测。
(五)强制检测:对拒不配合接受现场检测的,带至医疗机构进行强制抽血检测。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5条。
(一)收集证据:对于报案人提供的网络信息、短信、电话留言或录音等证据要妥善保存,并建议当事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稳控嫌疑人,做好证据固定工作,同时告知当事人不要对证据作任何技术处理。
(二)跟踪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走访相关人群,寻找、固定嫌疑人可能继续使用的QQ号、邮箱、手机号、固定电话号等,加强跟踪、监控。
(三)注意取证:对可以现场控制的,除非发现计算机正在删除文件、格式化硬盘等紧急情况,应保持涉案电子设备始终处于打开或关闭状态。及时拷贝可疑信息,详细记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的操作过程,由见证人在记录上签字。
(四)请求协作:报告指挥中心,协调其他部门警种协助配合,做好相关证据的提取固定工作,要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
第九章 现场使用武器
(一)危险紧迫:只有当公民或者民警面临危及生命安全的现实紧迫危险,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时,才可以使用武器。
(二)妇孺慎用:发现实施犯罪的嫌疑人是妇女、儿童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的情况除外。
(三)危爆慎用:发现犯罪嫌疑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处于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场所的,不得使用武器。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可能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四)服从停用:犯罪嫌疑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民警命令或失去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
(一)安全使用:注意武器使用安全,使用武器通常应注意拔枪、警告、射击、戒备、收枪五个环节。
(二)合理站位:使用武器时应当合理站位,保持安全距离,注意防止武器被抢夺。
(三)随时戒备:现场未被完全控制,危险尚未消除前应随时持枪戒备,确认危险消除。
(四)控制收枪:对犯罪嫌疑人上铐、搜身控制后,应关闭枪支保险,收枪放回枪套。
(五)及时救助:现场有人员伤亡的,立即通知120到场救治。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2条、13条。
(一)人群密集:处于繁华地段、群众聚集或者其他容易误伤他人的场所。
(二)涉危涉爆: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存放有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
(三)危险扩大:鸣枪警告后,可能导致危及公民或者民警人身安全等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10条。
(一)高速慎用:当嫌疑车辆危及民警及他人生命安全时,民警可以使用武器。但为防止造成车辆失控引发严重事故或伤及车内无辜人员,民警应避免对正在高速行驶的嫌疑车辆开枪。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
(一)轻暴慎用:不得对实施盗窃、诈骗等非暴力或轻微暴力犯罪嫌疑人开枪。但实施危及民警或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除外。
法律依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
(一)主体要求:使用人必须是人民警察,非人民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
(二)轻暴慎用:适用对象必须是针对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列举的八项违法犯罪的人。
(三)警告先行:必须事先警告,经警告无效后,才可使用。
(四)把控限度: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一)主体要求:使用人必须是人民警察,非人民警察,未经法律、行政法规授权,不得使用。
(二)对象准确:使用对象必须是对违法犯罪分子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才能使用。
(三)潜在危险:使用目的必须是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及重大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
(四)时机准确:使用时机必须是抓获(捕)时,或者执行强制措施、看押、押解、审讯时。
(一)立即报告:向所在单位报告民警身份、所处位置、使用枪支警械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情况、联系方式。异地使用枪支警械的,应当同时向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口头报告。
(二)及时救助:迅速对受伤人员采取临时救治措施,并根据需要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三)保护现场:寻找相关证人和物证、书证,防止证据灭失。
(一)评估现场:判明现场情况。
(二)表明身份:表明警察身份,出枪示警。情况紧急时,可以在出枪的同时表明身份。
(三)现场指令: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命令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鸣枪警告。
(四)依法使用:犯罪行为人在公安民警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后继续实施暴力行为的,可以对其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五)服从停用: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犯罪,服从公安民警命令,或者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射击,并持枪戒备。
(六)保持戒备:在未确定危险消除前,应当继续保持持枪戒备。
(七)安全收枪:确认危险消除后,应当关闭枪支保险,收回枪支。
(一)视弹上膛:将所有枪支视为子弹上膛。
(二)食指圈外:除非得到射击命令或决定射击,击发扳机的食指应贴靠于扳机护圈外。
(三)枪口慎指:除非得到射击命令或决定射击,否则不能将枪口指向任何不想射击的人或物。
(四)非用勿动:除非得到射击命令或执法行动需要,否则不能拔枪、拉枪机上膛及据枪(转轮手枪不能下压机锤,更不能玩耍枪支)。
(五)谨慎开枪:如果不能确定目标,切勿开枪(射击)。
(六)安全验枪:验枪、退弹和收缴枪支时,必须检查弹膛内,确定已无子弹。
(七)熟知枪况:枪支携带者必须清楚自己所携带枪支和弹药的状况。
第十章 指挥调度
(一)问明警情:问明参与人数、规模、人员成分、事由、是否持有器械、是否有过激行为等情况。
(二)迅速指令:根据预案调集巡特警、派出所、刑警等单位迅速赶赴现场处置。
(三)报告领导:让已到场民警维持现场秩序等待增援,并按程序向相关领导和党委政府报告。
(一)问明警情:指挥中心要问明袭击方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恐怖分子情况。
(二)迅速指令:启动处置恐怖袭击事件工作预案,调集充足警力、武警及专业处置力量赴现场处置。
(三)请求协助:对现场涉及危险物质、生化危险的,告知民警做好自我防护,疏散群众,通报相关职能部门予以协助。
(一)迅速指令:指挥中心调派刑警、技术、治安、巡特警和附近单位警力增援。
(二)灵活调度:对需要布控查缉的,立即通知治安卡口、检查站、路面交巡警等。
(三)通报协助:对跨区域的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相邻地区公安机关。
九十四、接到债务、劳资、征地、医患、物业等纠纷报警时,怎么办?
(一)迅速指令:立即指令辖区派出所民警到场处置。
(二)报告领导:民警反馈现场情况后,指挥中心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到场处置。
(三)持续跟踪:对警情进行持续跟踪、关注,防止因处置不彻底,升级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
(一)迅速指令:应立即调派附近单位警力和巡特警携带装备迅速赶赴现场增援。
(二)报告领导: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
(一)迅速指令:立即指令刑警、巡特警、交警、派出所等相关警种进行现场处置。
(二)灵活调度: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的,指挥中心要组织警力围追堵截、设卡查缉犯罪嫌疑人,必要时可协调武警支援处置。
(一)迅速指令:立即指令巡特警、交警、消防、派出所等部门到场处置,疏散群众,开展抢险救援。
(二)报告领导:及时报告党委政府,通报相关政府部门到场处置。
(一)迅速指令:指挥中心立即指令辖区警力到场制止危害行为,控制肇事人员。
(二)及时通知:及时通知其监护人、亲属等到场配合处置。
(一)迅速指令:接到举报案件线索时,指令辖区派出所、刑警队调查处理。接到发现在逃人员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举报时,指令巡特警、派出所进行抓捕,并通知原立案单位。
(二)及时释明:接到举报政府公务人员有腐败或违纪行为的报警,告知其到纪检部门或检察院举报。若报警人不愿去其它部门举报,问清情况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
(一)实时监控:充分利用视频监控平台,对逃窜车辆准确定位,实时监控。
(二)追踪研判:根据车辆行驶路线,进行轨迹追踪,并科学研判车辆逃窜路线,迅速制定围堵截停方案。
(三)准确预警:实行扁平化指挥,指令就近警力提前紧急疏散预判路线周围的群众,防止伤及无辜。
(四)精确指挥:封锁预判路线,严密控制各可能逃窜路口,下达指令,实施堵截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