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6:24:34来源:法律常识
摩托车被盗后,经第三人驾驶发生车祸致人受伤。经宾阳县法院判决,实际车主黄某未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近日,宾阳县法院执行局对黄某拒不履行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
2015年5月16日,受害人韦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从露圩镇往甘棠方向行驶,至宾阳县露圩镇大宋村路口时,被第三人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碰撞,导致韦某身体受伤及车辆损坏。第三人肇事后弃车逃逸,至今未查获肇事人员。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车辆为黄某所有,购买该车后一直未办理入户手续,也未投保有交强险或者其他商业险。同年5月18日该无号牌摩托车车主黄某到公安派出所报案,称上述肇事摩托车已于2015年5月16日被盗。经黄某现场指认,该车属于其被盗车辆。
经法院审理查明,认定本案无号牌摩托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肇事人承担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被告黄某作为肇事车的车主,未按规定及时投保交强险,且该车不具有免除投保交强险的情形,其行为违反了法定的投保交强险义务,侵害了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从交强险获得赔偿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判决黄某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受害人12万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认为实际肇事人不是他本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肇事逃逸的盗贼负责赔偿,甚至在村中到处宣扬法院的判决没有道理。经执行局干警再次对其教育释法工作后,黄某依然态度强硬。随后,该院执行局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某拒不履行侵权赔偿责任的行为,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