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6:51:11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3月4日13点25分,市民柳某在平安大道与浙赣铁路交叉处的铁桥下被一辆身后开来的越野车撞翻在路旁, 肇事司机驾车逃逸,无人看清肇事车的号牌。行人路过发现受重伤的柳某,立即拨打120电话和交警队报警电话,医生从柳某身上找到其家属电话通知其家属。虽经医院尽力抢救,柳某终因伤势过重死亡。共发生抢救费用37000元。受害人柳某家庭经济状况很差,无力支付抢救、丧葬等费用。请问本案中,柳某的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如何来处理?
本案涉及到肇事人逃逸后被侵权人的救济方式。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要么驾车逃逸,要么弃车逃逸,给受害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也对社会构成了严重的危害。
机动车肇事逃逸,就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扬的,应当标明位置。该条规定要求机动车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及时报案。行为人之所以在肇事后逃逸,通常是行为人对造成交通事故有过错,负有一定的责任。我国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分别对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并规定了逃逸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6条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驾驶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何通过机动车强制保险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救济受害人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一、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虽然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但是能够确定机动车且该机动车参加了机动车强制保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3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即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发生交通事故后,有时会出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等无法解决、无法落实的情况,其原因,一是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逸,一时难以查明是哪一辆机动车肇事;二是肇事的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强制保险;三是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在这些情况下,需要由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的抢救、丧葬等费用。
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一规定表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逃逸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购买而未购买强制责任保险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等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作了同样的规定。
本案中,市民柳某被肇事车撞伤不治身亡, 肇事司机驾车逃逸,对于柳某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