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6:50:44来源:法律常识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当事人委托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在处理一些民事诉讼纠纷案件时,经常会事先声明这些纠纷所有处理事宜由律师全权负责处理,他自己本人就不出面了。那么,这时候,律师就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的现实原因,对当事人到底出不出庭进行斟酌考虑,从而提出正确的、行之有效的解决思路和方案。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民事案件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处理,自己是可以不出庭的。但这时候的委托关系并不是民间俗称的“全权代理”,法律上称之为“特别授权”。那么,委托人要和律师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对委托事项约定清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如果委托人和律师之间没有特别授权,那么律师和当事人只是一般代理关系。这时候的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出庭。但很多关键性问题,如是否同意调解等等仍需当事人亲自表态。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并不能达到自己不出面的目的。
同时,《民事诉讼法》对离婚案件当事人出庭问题有明确的要求。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可以。就是说,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只是一般代理关系。离婚案件身份属性很强,至于离与不离等关键性问题,必须经当事人亲自表态。在离婚案件中,律师只是协助当事人完成法律事务。
根据笔者十多年律师执业方面的经验和体会,认为一般案件如果当事人工作繁忙、或者在外地、或者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出庭,是可以委托律师处理的。但对一些疑难、复杂的案件,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能和律师一起出庭进行诉讼。这时候律师和当事人可以互相配合,达到较好的诉讼效果。律师主要考虑有关法律问题,而当事人侧重有关事实问题,这样可以使法庭迅速了解案情,从而正确认定事实,依法判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