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7:17:00来源:法律常识
男子骑车外出撞上路边铁杆不幸去世,原因是啥?一年之后,死因仍成谜,家人遂将当地交警大队推上被告席。
死者叫许京(化名),时年61岁,系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曲陌乡人。
儿子许先生称,父亲有一辆带营运性质的三轮车,有空时便到城里拉货赚点零花钱。
他回忆说,2021年5月11日下午4时左右,正在上海浦西打工的他,突然接到远在老家的姑姑的电话,“她焦急地说我爸爸出事了,叫我马上赶回家,我问发生了什么事,她没有告诉我,只是叫我快点回家。”
因工作太忙,直到次日晚上许先生才有空回老家,“刚好公司有一辆货车前往邯郸,我搭乘这辆顺风车于5月13日晚上抵达老家。”
下车后,家人告诉他说,叫他赶到永年区中医院去,到达那里后他看到家人都在那里,这时他才知道父亲遇车祸走了,“我在医院太平间看到了爸爸的遗体,他身上盖着布。”
这突如其来的打击,让许先生悲恸不已,他冲上前去,抱着父亲失声痛哭,现场催人泪下。
几天后,许京的遗体火化,安葬在老家一块田里。
许先生事后得知,事发当天下午3时左右,父亲接到一个电话,叫他去城里拉货,他便骑着那辆三轮货车从家里出发前往县城,当天下午3:20左右,他沿永年辖区道路河堤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孟尚村西道路时,撞到路南立着的一根铁杆上。
“那根铁杆是当地一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的。”许先生说,他了解得知,父亲本身是往前行驶的,但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往左打方向盘,导致他撞上那根铁杆,后来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许京究竟是怎样撞上那根铁杆的呢,现场没有监控,目前无法还原事实本身。
许先生说,附近路段有监控显示,当天下午3时17分46秒,父亲的车头经过距离孟尚村最近监控里的第二棵树,而后在18分38秒时,那辆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孟尚村西,向南驶出道路撞到路外的铁杆上,车毁人亡。他告诉记者,他经调取孟尚村东边最近的监控得知,在那段时间内,父亲驾驶的单车道内前后没有车辆,后来发现一辆车牌号为冀DB06XX的轻型栏板货车,沿永年区河堤路由西向东行驶,于当天下午3时18分59秒进入监控,3时19分09秒车尾经过监控里的同一棵树,3时19分02秒一辆电动两轮车进入监控,3时19分16秒经过监控里的同一棵树。
他说,经调查得知,货车司机姓杜,今年41岁。
他介绍说,通过现场实地观察发现,事发路段是一个大拐弯,该条道路属机非混道,如果机动车要超过前方电动车,只能借对向车道超车,而且一般只要前面有电动车,后面的机动车总是要借道超车的,“通过测量上下道的两侧护栏,得出平行护栏之间的距离大约是7米宽,这三辆车无法并行通过。”“后经鉴定,我父亲驾车时并没有饮酒,他自身也没有影响驾驶的疾病,也不存在疲劳驾驶。”许先生说,父亲正常行驶过程中不可能无缘无故往左打方向盘,驶出到道路左边的绿化带去。
他推测说,根据监控里先后出现的那辆货车和两轮电动车判断,货车司机杜某有可能在大拐弯地段欲超越前面的那辆二轮电动车而借道行驶,这时恰好迎上对向行驶过来的父亲行驶的那辆三轮摩托车,“当时可能因双方距离已经很近了,急刹车避免不了两车相撞,而我父亲右边是防护栏无法通过,左边是绿化带,唯一的办法只能往左打方向盘驶到绿化带,但没想到绿化带有那家生物科技公司竖立的铁杆,由于猛烈的冲击力,铁杆碰到了父亲的车,导致他抢救无效去世。”他说,杜某曾在一份询问笔录里说,当时他是在路中间行驶的,而在另一份笔录里则称,“他看到我父亲驾驶的那辆车由东向西行驶突然向左转弯,可以得出他当时存在违章借道超车行为,事发后他没有停车救助,涉嫌交通肇事逃逸。”
2021年6月,邯郸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永年区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称,许京的准驾车型为D,当时他所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为灰色,路段中心为单黄实线,两侧各有一条机非混合车道,沥青路面,道路平坦,事故发生时间为白天,无障碍。
该认定书称,法医学尸表检验鉴定意见是,根据许京体表损伤情况及影像资料分析,他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而司法鉴定的意见是,他静脉血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痕迹检验报告显示,未发现许京的那辆车与杜某的那辆货车有相对应的碰撞接触痕迹,而该三轮车与那根圆形铁管发生碰撞受损部位痕迹相吻合。
认定书介绍说,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有关证据材料,可以确认许京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当事各方违法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分析,可以确认许京未安全驾驶,其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许京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此,许先生一家不服,向邯郸市交巡警支队提起复核。
2021年7月14日,邯郸市交巡警支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称,许先生对那份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和责任有3点异议,分别是“因超车占道的那辆货车造成此次事故。”“事故地点未安装护栏。”“那辆货车属于逃逸行为。”
经该支队复核,永年区大队的那份认定书“部分事实不清。”
撤销该认定书,责令该大队根据有关规定对案件进行重新调查、认定。
许先生说,随后他们一直在苦苦等待永年区交警大队重新调查作结,希望进一步了解父亲死亡的具体原因,然而直到一年后也没有等来结果。
“为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真相,我在事发后近一年半的时间里,奔波于事故现场和周边寻找证据及线索向永年区交警大队反映,并多次催促他们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许先生说,然而一年时间以来,该大队仍未找到关键证人即那名二轮电动车司机,也没有重新出具任何事故责任认定书,导致他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案的责任没有定论。
2022年7月14日,许先生一纸诉状将永年区交警大队告上永年区法院,请求判决对方对他父亲当初的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许先生在诉状中称,现距复核结论下达已一年,在此期间他曾多次找到被告,对事故提出疑点,直到现在被告仍然没有给他重新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他认为被告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记者采访获悉,此案公开开庭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此前一天,永年区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称,“根据调查所取得的证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当天庭审时,作为被告的永年交警大队辩称,对许先生的诉讼请求,经该队进行重新调查认定,依照法定程序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为此应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永年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案中,因被告在诉讼中已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但是,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已于2021年7月14日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被告直至2022年12月26日才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被告重新调查的期限已超过办案期限,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未及时办结案件的正当事由,属程序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该法院依法确认永年交警大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许京的交通事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12月28日,永年区法院一审宣判称,确认被告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永年区大队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许京的交通事故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驳回原告许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许先生告诉记者,他不服,准备上诉至邯郸市中级法院,要求撤销那份“证明书”,重新出具一份责任认定书,判定父亲车祸究竟是谁的责任,同时要求相关单位赔偿自己一年多以来的误工费约20万元。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黄平 编辑 王喆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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