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0:07:56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某日,肇事司机王某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安采路与马朱路交叉路口时发生交通事故将刘先生撞伤,造成刘先生连车带人摔倒受伤。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青云店大队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先生无责任。经查,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100万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事故发生后,刘先生被送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同仁医院、北京积水潭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刘先生肱骨远端骨折(右)等多处受伤,经鉴定刘先生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因生活的拮据以及还有老人需要赡养,刘先生的经济条件不足以支付后续的治疗费,因此仅住院治疗9天就回到家中休养。
办案经过
2021年9月,刘先生通过朋友介绍委托了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此案。元甲律师在接案后立刻成立了专案组、全面了解案情,指导刘先生家属准备证据材料、确定解决方案、与保险公司谈和解等工作。2022年2月,在元甲鉴定专员的陪同下,刘先生到鉴定机构做了伤残鉴定,2022年3月28日,收到鉴定意见书,刘先生的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
拿到鉴定结论后元甲律师多次联系保险公司谈和解,但是由于刘先生的母亲和妻子都有残疾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金额与保险公司谈的差距较大,而且儿子和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只给我方主张金额的一半。
为了使刘先生的利益最大化,元甲律师把案件迅速立到了法院,由于元甲律师团队提前准备好了全部的证据材料,无一遗漏,并且凭借优秀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庭审经验,使得本案开庭进行得非常顺利!
2022年11月21日,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仅被扶养人生活费就有23万余元,伤残赔偿金15万余元,再加上其他赔偿总共判了54万6千余元。刘先生拿到判决后对结果很满意,并在专案组微信群对元甲律师团队表达了感谢。
律师小结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一审判决刘先生非常满意没有提出上诉,支持了伤者妻子那部分被扶养人生活费,儿子和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本由妻子一方应承担的部分没有扣除,被扶养人生活费一项得到了全额支持!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