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2:34:08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10月1日18时许,被告人林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蛟河市蛟解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车行至蛟解公路4公里(付家屯路口)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未悬挂号牌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
事故发生后路人报警,林某在事故现场等待警察处理。后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蛟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蛟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林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蛟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民事部分经蛟河法院调解,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5万元,被告人林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作者:刘晶茹 魏源
总编:孟繁杰 石巍 韩铁英
编辑:初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