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2:32:40来源:法律常识
一起普通的合伙纠纷诉讼案件,两级三家法院审理多次,时隔5年,仍然没有最终结论。让当事人不解的是,一方申请的指定管辖案件,因另一方对指定法院不断投诉、对立情绪大,上级法院又裁定原审法院审理。律师称,这在司法实践中相当罕见。
官司打了5年,仍然没有定论,郑先生疲惫不已
郑先生是江苏宿迁人,今年60岁,长期做白酒销售生意。
郑先生介绍,2014年3月,他与江苏省射阳县的陈某某、刘某某签订了一份股东合作协议。协议载明:三人合伙经营某白酒在射阳特约总经销,总投资额为1400万元,三人各占投资总额的40%、40%、20%。
股东合作协议签订当天,三人又签订了一份承包协议。协议载明:陈某某承诺在本承包协议有效期内承包经营某白酒射阳特约总经销8个点的所有业务,按时足额上缴其他两人的承包经营款,并按出资比例分红。
2014年8月,郑先生因其他案件入狱。2017年9月,原来约定的合作期满,尚在监狱服刑的郑先生将陈某某及其丈夫起诉至射阳县法院,要求陈某某返还股金532万元,并给付红利250万元。
2018年4月19日,射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某夫妇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先生股金532万元,红利250万元,合计782万元及利息。
2018年4月,射阳县法院一审判决郑先生胜诉
一审宣判后,陈某某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因陈某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2018年11月24日,盐城中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郑先生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又向法院表示同意陈某某夫妇延期履行。此间,陈某某又向盐城中院申请再审。盐城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过程中,陈某某夫妇又于2019年7月8日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9年7月10日,盐城中院裁定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就在郑先生觉得陈某某终于服判、自己有望拿回钱时,没想到2020年1月17日,射阳县法院下发裁定称:经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至于原判决有什么错误,裁定并未说明。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关司法文书
郑先生所说是否可信?2022年12月23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证实,郑先生所讲的内容中国裁判文书网均有发布,内容属实。
一起合伙纠纷案件,历时几年,反反复复,难有定论,这令郑先生和代理律师始料未及。
射阳县法院决定再审该案后,郑先生向射阳县法院提出了整体回避申请。射阳县法院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陈某某系当地人大代表,加之郑先生提出集体回避申请,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该院向盐城中院报请指定管辖。
2020年7月15日,盐城中院裁定:该案再审由盐城市滨海县法院审理。
2020年7月,盐城中院裁定该案由滨海县法院审理
2021年7月20日,滨海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再审期间,郑先生及其代理律师指出:此前,陈某某上诉后未缴上诉费用,已被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后来,陈某某申请盐城中院再审后,又撤回再审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纪要规定,陈某某不可再提出再审申请,故本案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
陈某某则提出,本案他们3人合伙之前,郑先生与刘某某及另外一合伙人合伙经营,后另一合伙人转给她经营。在她作为合伙负责人期间,郑先生、刘某某移交的若干债权不真实,该账目合伙三人至今没有结账清算。她入伙是受到了原合伙人的欺骗,形成的《股东合作协议书》和《承包协议书》都属于民事欺诈,请求法院驳回郑先生的诉求。
滨海县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郑先生与刘某某、包某某分别出资50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合伙在射阳县成立某白酒经营部。2014年,包某某退出。郑先生、刘某某、陈某某协商重新合伙,继续进行原合伙体业务。2014年3月中旬,陈某某、郑先生及各自公司财务、会计对原合伙的欠条、库存酒、结余费用等进行了核对,之后与刘某某签订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和《承包协议书》。
协议约定:总投资额为1400万元,其中郑先生和陈某某投资总额分别为40%,刘某某为20%。协议还对退股和分红作出了明确约定。
滨海县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关于虚假应收账款主张无足够证据予以证明,其要求核减合伙资产的理由不能成立。
2021年9月8日,滨海县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射阳县法院2018年4月19日作出的一审判决。
2021年9月8日,滨海县法院再审判决:维持射阳县法院一审判决
再审宣判后,陈某某不服上诉。2022年11月29日,盐城中院以“原审再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滨海县法院重审。
郑先生称,另人意想不到的是,案件发回滨海县法院重审后,滨海县法院竟又报请盐城中院指定管辖。
滨海县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原因为:滨海县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陈某某多次投诉,对立情绪大,以及考虑案件实际情况,该案不便由该院再行审理。为便于此案公正审理,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故报请指定管辖。
“更没有想到的是,针对滨海县法院的申请,盐城中院竟又裁定该案由射阳县法院审理。转来转去,又回到了原地。”郑先生称,近日,他接到了盐城中院的裁定书。裁定书称:滨海县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盐城中院裁定本案由射阳县法院审理。
2022年12月,盐城中院裁定该案由射阳县法院审理
“我当初申请射阳县法院集体回避,就是为了案件能够公正审理,现在盐城中院再次裁定案件由射阳县法院审理,让人不可思议。”郑先生说,对方多次投诉法院、对立情绪大就裁定发回原审法院审理,这不是典型的“谁闹谁有理”吗?
郑先生的代理律师杨卫华认为,盐城中院当时指定滨海县法院审理的理由是陈某某是当地人大代表,且郑先生申请射阳县法院整体回避。“现在,这两个当年指定管辖的理由仍然没有消除,射阳县法院仍不适合审理本案。”
杨卫华指出,同一个案子,时隔两年,盐城中院作出两个完全相反的指定管辖,这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
就郑先生的反映,12月30日,盐城中院有关工作人员称,如果郑先生认为法院指定管辖有问题,可以直接向法院反映。媒体不了解情况,最好不要介入。
哪些情况下,案件需要指定管辖?指定管辖的目的是什么?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柳孔圣律师指出,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之间发生管辖权争议,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或在有管辖权的法院存在与一方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等有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下,为使案件得以公正审理,排除当事人对法院的合理怀疑,将案件裁定由其他法院审理。”
柳孔圣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有管辖权的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原因,未明确列举。因一方当事人多次投诉管辖法院、对立情绪大这种情况,如一方当事人投诉法院的原因是认为对方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且提供了基本的证据,那么这种情况下指定管辖是比较常见的。具体是否需要指定管辖,由上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定。
“正常情况下,管辖法院一旦确定,就不再变更。具体到本案,中级法院将已指定管辖的案件又二次指定回原受理法院,实质是对该院第一次指定管辖裁定的否定,既无法律依据,也达不到在管辖问题上定纷止争的法律效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这种操作在实务中也是相当罕见的。”柳孔圣最后说道。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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