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2:43:49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仅以案例的形式探究:对于被害人家属谅解中只有部分家属表示谅解的情形,其取得的形式效果如何?
第一种,就是谅解的家属与本案的被告人无关联,常见的案件类型比如交通肇事,对于取得被害人部分家属谅解,法院一般都从轻处罚。
但是也有少数案例,比如(2019)吉02刑终301号,对于一审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谅解,一审法院在判决时写明「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并未写「从轻」二字。在二审时被告人取得剩余被害人谅解的,二审也就写明「从轻处罚」。一审有期徒刑一年,二审加上缓刑两年。
第二种就是家庭、情感纠纷引起的犯罪,「被害人的部分家属」往往与「被告人」也存在「特殊关系」,比如「家属」等关系,此时仅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谅解则在实践中会大打折扣。
比如(2019)赣刑终138号,被告人二审上诉后又撤回上诉,二审法官准予撤诉,并在二审裁判文书中对二审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理由予以回应,但是唯独对于取得部分被害人家属谅解没有回应,此案值得品味。
再比如「四川邹鹏案」,一审死刑,二审采纳「取得部分被害人亲属谅解」改判死缓。因邹鹏其余亲属不认可谅解书效力,四川高院又进行再审,改判死刑。
总结:
1.「取得部分被害人亲属谅解」和「取得全部被害人亲属谅解」的刑事效果确实不同。但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一般等同处理。
2.若无法取得全部被害人亲属谅解,也要保证未谅解的亲属在案件程序中不要「唱反调」,具体表现为对案件进行申诉、向法院表达不谅解强烈意愿等。
否则,该部分谅解的成果不仅会大打折扣,比如(2019)吉02刑终301号中,一审法官会表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但不写明从轻处罚。又比如(2019)赣刑终138号和「四川邹鹏案」中,对该谅解予以否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