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交通肇事逃逸复核成功率,二次肇事逃逸怎么处罚

时间:2023-06-06 14:29:18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律师君遇到一个很有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事故责任认定,自己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实践中多有争议,律师君将案件梳理如下,并提出个人看法,欢迎大家指正交流。

案件基本经过:

2021年10月3日夜间,董某驾驶小型汽车在省道上行驶,与横穿马路路人张某侧面相撞,致其横躺在马路中间一动不动,董某向前滑行20米之后靠边停车,但是没有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也没有采取摆放三角架、拦停后车的行为,仅在事故发生3分钟后,陈某驾驶一辆小型汽车在正常行驶中躲避不及,轧到了躺在道路中央的张某,陈某随即下车,发现前车碰撞十分严重,车头严重变形,前挡玻璃也因为撞击严重形成了一个大洞,陈某认为是前车把人撞死的,与董某理论了几句后即驾车离开了现场,但在20分钟后又驾车回到了现场,当时120因确认张某无生命特征已经离开现场,110在现场处理交通事故。2021年11月,某县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负交通事故全责,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责,二人均不服事故认定结果提起复核,上级交警部门维持了事故认定。此外,关于张某死亡原因,法医鉴定意见为颅脑损伤及胸腹部损伤死亡,但无法确定张某在被后车轧住的时候,张某是否已经当场死亡。Ps:前车碰撞十分严重,车头严重变形,车玻璃撞击形成大洞,与人头部大小一致;后车除了底盘有血迹,没有任何损伤。

本案存在两个问题:

1)后车陈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如是交通肇事,是否构成犯罪?

(2)陈某认定为事故全责是否合适?

一、第一个问题要先解决事实认定的问题

就本案而言,前车严重撞击、后车碰撞、张某的死亡结果,都是客观事实,可以确定的是,张某死亡的结果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问题在于,死亡结果与两车的撞击存在因果关系吗,就张某死亡的可能性作来说,张某死亡原因有以下可能:(1)前车直接撞击死亡;(2)前车撞击,但张某只是濒临死亡,后车又碾压致其死亡,加速了死亡的进程;(3)前车只是导致张某受伤,后车的碰撞导致其死亡。在刑法中因果关系理论中,后两种情形,通常认定后车的行为与张某的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如果是第一种情况,显然,后车的行为与死亡的结果之间是不存在因果关系的,纯粹的碾压尸体,不构成对身体及财产等法益的侵犯,后车不应当为此而承担刑事责任,因刑事诉讼的证据证明标准极高,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只要第一种情况可能性无法排除,陈某的行为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然而,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就不构成交通肇事吗?答案是否定的,交通肇事概念和外延更加宽泛,一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都可以被认定为交通肇事。虽然法医也确定不了张某到底是那种情况下的死亡,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前后两次事发时间只有3分钟,后两种情况可能性也是高度存在的,且陈某碰撞人体(不考虑是否死亡)后离开现场的行为,逃避了行政机关对事故的调查,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公安行政机关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并承担一定的责任是适当的。

二、再讨论第二个问题,关于事故责任的划分。

逃逸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依照上述行政法规的规定,陈某确实有驾车离开现场的行为,有逃逸的情节,划分陈某负事故全责似乎并无不当,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我国的道交法也确立了“逃逸负全责”的一般原则,但是凡事均有例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也同时规定了“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此,如没有前车事故的存在,划分全责不会有什么争议,但是本案中前车的过错是如此的严重,划分陈某的责任就不得不考虑前车董某的过错,并依据董某的过错减轻陈某的事故责任。

此外,纵观全国各地类案的事故责任认定,像本案这样简单粗暴认定两个事故全责的实属罕见,通常的事故责任认定,会按照事故发生时间分别认定事故责任,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1118号指导案例(邵大平交通肇事案)、1364号指导案例(汪庆樟交通肇事案),与本案类似,通常交警部门都会认定首次事故,前车负全责,第二次事故前车因没有履行救助义务或提醒义务,对二次事故承担至少是同等的责任。参照本案的适用,前车事故董某负全责,后车事故董某负同等或主要责任,陈某负同等或次要责任。

因此,律师君认为即使不考虑陈某是否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考虑陈某又主动驾车回到现场的行为,单就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而言,陈某肇事逃逸情结成立,划分陈某全责也是不适当的。综合本案情况,充分考虑两次事故与发生后果之间的关联性及因果关系,认定前车董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车陈某承担次要责任是适当的。

综述:交通肇事案件因为事故原因的复杂性,导致实践中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困难,尤其是在导致人死亡的交通肇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划分,对当事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有重大影响,遇到此类问题,还是要多思考多研究,才能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逃逸 劳动者 被告人 肇事罪 驾驶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用人单位 赔偿 事故 当事人 劳动合同 交通肇事 债务人 协议 房屋 肇事 被害人 事务所 责任 土地 自诉 辩护 法院 刑事案件 补偿费 公司 交通 法律 车辆 民警 债务 嫌疑人 打官司 死亡 鉴定 机动车 离婚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