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9:30:49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个别亲戚碰到交通事故撞伤第三者的情况,咨询笔者相关问题的判刑依据和处理措施,首先在这里对受害者表示同情,再就是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处理,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在刑法上明确为违反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担民事还有刑事责任。今天根据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13刑终850号关于王君功交通肇事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君功驾驶鲁QM××××小型面包车头北尾南停在镇中路东侧,打开左前车门下车时,与沿莒南县镇中路由南向北行驶的郭某1驾驶的临沂0864426(临时)号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郭某1受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经莒南交警大队认定,王君功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0年12月15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王君功赔偿被害人近亲属979392元并取得谅解。同年12月18日,王君功经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2020年12月28日,王君功协助临沂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朝阳派出所民警抓获烟台市公安局网上逃犯彭某某。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证人郭某2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立功证明材料、发破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身份证明、和解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到条、亲属关系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王君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君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君功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可从轻处罚;主动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君功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二、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分析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2.《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3.上述刑法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等。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最后,由交通肇事转化为其他罪名的犯罪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4.关于上诉人王君功所提“系过失犯罪且过错程度较小,具有自首、立功、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情节,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的上诉理由,经查,本案系因王君功未按规定临时停车,开车门未确保安全引发,其行为危险性较之行驶状态较低;被害人经抢救约一周后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被害人未按规定佩戴头盔等亦系造成损伤如此之重的重要原因,王君功犯罪较轻。
5.事故发生后,王君功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有自首情节,并有协助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被害人近亲属亦请求对其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综合上述事实、情节,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该上诉理由予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