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来了解一下交通肇事羁押全流程,撞死人后可以保释吗

时间:2023-06-07 06:22:17来源:法律常识

/ 典型案(事)例 /

是体现办案能力和检察贡献度的重要标准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

2018年3月的一天,

凌晨5:50,天刚蒙蒙亮,

一段下穿式隧道出口...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陈某驾驶小车看见骑电动车的郭某时,刹车已经来不及了,他向左猛打了一下方向盘想避开近在眼前的郭某,可右侧车头还是重重地撞了上去...看到郭某倒地一动不动,陈某慌慌张张地上车,一脚油门溜了。

迫于压力,陈某当天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得知被撞的郭某已不治身亡,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将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怎么办?怎么办?…… 陈某这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懊悔地低着头。

陈某被逮捕失去自由后,除了后悔,更多的是内心的自责和对死者的歉意…...心情平静之后,陈某通过家人向被害人家属道歉,积极赔偿人民币96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也获得内心的平静。

依照惯例,鼓楼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案件进行初审评估:“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死亡。”

这个简要的案情描述乍一看似乎并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但鼓楼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检察官经全面审查所有证据材料后发现事情并不简单...

5:50 发生车祸

5:54 有路人报警

6:15 医生到达现场后发现

被害人车祸后致心脏、呼吸骤停15分钟

原来,医生到达现场时即发现被害人郭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已当场死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只有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才有可能宣告缓刑。

因此,被害人是否因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致死是决定陈某是否能变更强制措施的关键,也是本案审查的焦点。

经办检察官立即邀请侦监、公诉科多名员额检察官参加检察官联席会议,会上检察官们一致认定:结合死亡时间及其他证据材料可以判定被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死亡,并不属于因陈某逃逸致其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死亡

鼓楼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全面审查陈某的羁押必要性后认为:陈某是过失犯罪,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并达成谅解,可能被判处缓刑,且在本地有固定的住处与收入,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鼓楼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即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得到办案部门采纳,陈某被取保候审。最终,鼓楼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惟有失去过才懂得珍惜。当陈某走出看守所,重新走进阳光里,他抬起头贪婪地呼吸着自由的空气,也深切地感受到法律的温情。

今年2月,陈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高检院评为

2018年度全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鼓楼区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注重延伸司法办案触角,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很多不必要或不正当的羁押,最大限度地减轻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侵害,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8年,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被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部被宣告缓刑,没有发生脱逃或重新犯罪等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情形,也没有一起因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

该案的成功办理更是积极响应鼓楼区检察院培育典型案事例工作的缩影,强化精品意识,打造典型案事例,推进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 法律无情人有情,检察官办案既要让人敬畏法律、尊重法律,又要让人感受到法治的温度、法治的阳光。

福州鼓楼检察原创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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