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02:26来源:法律常识
6月1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件,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费用共计10万余元。
2021年9月22日22时23分,被告人陈某醉酒后穿拖鞋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桂EFH0**的小型轿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北海市海城区涠洲镇环岛公路邱屋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魏某驾驶的一辆车牌号码桂MW7**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魏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拨打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陪同被害人魏某前往涠洲镇医院。
2021年9月23日0时23分,被告人陈某在涠洲镇医院被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控制。经鉴定,陈某事发当时的酒精含量为219.2mg/100ml,被害人魏某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归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2年7月12日,陈某被北海市公安局涠洲岛分局取保候审。
2023年2月1日,由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3年6月1日,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1个月,同时,判处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魏某各项费用共计101413.1元。
2023年6月1日,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五大队依照北海市海城区法院判决,将陈某送到北海市第二看守所依法服刑。
交警提醒
请广大驾驶人牢固树立安全理念,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自觉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莫因一时侥幸,以身试法,请珍爱生命,拒绝酒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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