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54:46来源:法律常识
1973年,新疆阿斯塔那古墓出土了唐朝地方官府审理一起交通肇事罪的卷宗,揭开了一千多年前的一场车祸,也让我们了解了在古代交通肇事案的审判程序和处罚原则。
高昌城作为古代非常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也是西域最大的国际商会。而南门口是高昌城最热闹的地方,因为进出城的人们都要经过这里,因而成了商家们的黄金宝地。商人张游鹤的店铺就开在大门口的大道边上。有个叫史拂的百姓,他的儿子金儿和邻居曹没冒的女儿想子都只有八岁。两个孩子坐在张游鹤店铺前的路旁一边乘凉,一边高兴地玩耍。
康失芬是一名来自处蜜部落的雇工,他的雇主名叫靳嗔奴。这天,康失芬的工作是驾牛车把城里的土坯运到城外。在搬运了几个来回之后,由于筋疲力尽,倔强的牛也渐渐不听人的使唤,于是不幸的事情发生了。当康失芬从城外返回行走到张游鹤的店前时,牛车突然狂奔起来,把两个孩子轧伤了。金儿伤势严重,腰部以下的骨头全部破碎,性命难保。想子也有生命之忧,因为她的腰骨骨折。
这可是重大交通事故,怎么处理呢?两位被轧伤孩童的家长随后采取的方法跟我们现代人遇到情况类似,就是打官司。
高昌县接手这个案子的是一个名叫“舒”的人。由于唐朝公文中官员署名的时候,只署名不写姓氏,所以我们不知道这位叫“舒”的官员的姓氏。接下来,舒开始了案件调查。他主要是查问康失芬。
康失芬对他赶牛车轧人的事实供认不讳。当舒询问康失芬为什么不制止奔跑的牛车以致伤人如此,若有什么缘由可以说清楚。康失芬回答说,牛车是借来的,他对于驾车的牛习性不熟悉,当牛奔跑的时候,他努力去拉,但力所不及,最终酿成事故。舒问康失芬,既然事实清楚,那有什么打算呢。
康失芬这人挺痛快,表示先请求保外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死,再按法律处罚自己。舒同意了这个方案,并请示主管,一个叫“诚”的长官签了字,表示同意。于是有保人何伏昏等人写下状子,愿意担保靳嗔奴和康失芬,如果被担保的人逃跑,担保者愿意替罪同时受杖二十。最后官府同意取保,将靳嗔奴和康失芬放出,但不许离开高昌县。这个案子就这样处理了。
驾车伤人,唐朝法律有处罚规定。在最具权威的法典,唐太宗时期由吏部尚书长孙无忌和宰相房玄龄共同制定的《唐律疏议》卷二十六中,有“街巷人众中走车马”一条,其中规定:在众人中跑车马伤人的,参照斗殴伤人之罪处理,但是处刑时减少一等量刑。如果伤势尚未确定时,要先采取一个措施,这在唐朝的司法中,叫作“保辜”,也就是先将犯人取保,好给受害人去治病。这个案件,我们看到的最后处理正是“保辜”,即保留罪名,先行医药治疗,一定期限之后,再进行量刑处理。
《唐律疏议》中关于斗殴伤人罪的处理规定节选如下:
302 诸斗殴人者,笞四十;谓以手足击人者。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303 诸斗殴人,折齿,毁缺耳鼻,眇一目及折手足指,眇,谓亏损其明而犹见物。若破骨及汤火伤人者,徒一年;折二齿、二指以上及髡发者,徒一年半。
304 诸斗以兵刃斫射人,不着者,杖一百。兵刃,谓弓、箭、刀、矛之属。〔四〕即殴罪重者,从殴法。
305 诸斗殴折跌人支体及瞎其一目者,徒三年; 折支者,折骨;跌体者,骨差跌,失其常处。辜内平复者,各减二等。余条折跌平复,准此。
306 诸斗殴杀人者,绞。以刃及故杀人者,斩。虽因斗,而用兵刃杀者,与故杀司。为人以兵刃逼己,因用兵刃拒而伤杀者,依斗法。余条用兵刃,准此。
《唐律疏议》中还规定,有紧急事情要在街巷内“走车马”的,可以不问罪,无须“笞五十”。若因此造成人身伤害或致人死亡的,以过失罪论处。因马受惊,人不能控制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按过失罪减二等处罚。
宋朝的《宋刑统》中关于交通肇事的处理,基本上参照《唐律疏议》。明朝的《大明律》关于交通肇事,在唐宋律法的基础上做了一些改动。比如:“走车马”是允许的,只要不造成损害;将走车马的“走”字改成了“驰骤”,意为车马疾奔;在乡间驰骤车马致人死亡的,无死刑,只是“杖一百”,并赔偿丧葬抚恤金白银十一两。
清朝的《大清律例》中车马伤人的条律与《大明律》完全相同。只是另有规定,对于肇事车辆一般是赔偿给受伤者,若伤者死亡,家属不享有此项权利,马由官府没收。
可见,唐朝以后各朝代的律法关于交通肇事的处理规定,基本上都是以《唐律疏议》为蓝本,而且也基本上已经具有现代交通法的雏形了。在陕西灵涯寺大殿左侧刻有唐代类似的交通法规:“贱避规,少避长,轻避重,去避来”。唯一不足的就是没有酒后驾车和醉酒驾车的相关规定,我想这一点不管是在现代还是在古代都是非常重要的,您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