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0:42:20来源:法律常识
文/任远
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员额检察官
作为一名公诉检察官,一个案件至少有两次机会和被告人直接接触,一是讯问,二是开庭。有人曾经问我,公诉人为什么要讯问,甚至要准备讯问提纲?公诉讯问难道仅仅是为了完成刑诉法的规定步骤,走个过场?讯问的意义何在呢?
我始终认为,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讯问(律师称之为会见)的终极意义在于让办案人更为充分地了解案情,为出庭支持公诉打下基础。
讯问从诉讼阶段上可以分为1.一审案件的讯问,这类案件讯问最为常见;2.二审案件、抗诉案件、再审案件的讯问,这类案件和一审案件有着很大差异。
我总结这两类案件特点,谈几点看法:
1. 讯问的目的。讯问的终极目的在于为出庭服务。但讯问不是只有这一个目的,为出庭服务只是一个大目标。在大目标之下还有若干小目标,列举如下:
① 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而作的重复性供述,原则上应当排除。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仍然自愿供述的,该重复性供述例外。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罪供述具有“洗涤”的效果。当然如果犯罪嫌疑人始终作无罪辩解,对于检察人员审慎判断非法证据亦具有指引作用,关于参与刑讯的人员、时间和地点都要具体讯问,以便进一步核实。
② 核实具体的犯罪事实。在我们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要努力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嘴巴复述具体的作案过程。比如在有预谋的故意杀人案件时,要注重犯罪嫌疑人何时产生了犯意,怎么准备犯罪工具。这一复述的过程在职务犯罪中仍然有效,犯罪嫌疑人不能仅仅供述是否收受他人财物,而且要对收受的时间、地点、谋利的事项、钱款的包装、钱款的去向等细节一并作出陈述。这既是对以往在侦查阶段有罪供述的补强,也是有效应对审查起诉阶段可能出现的翻供。
③ 对犯罪嫌疑人辩解的掌握。随着诉讼过程的进一步深化,犯罪嫌疑人从一开始的混乱状态逐步调整过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解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对此,检察人员不应该轻易打断其无罪的辩解。这些辩解如果属实,可以有助于我们更加客观地看待案件。如果辩解不属实,这样的辩解还会在庭审中再次出现。我曾经审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犯罪嫌疑人就归案情况提出自己不是被公安机关抓获的辩解。开始我采信公安机关的发破案经过,认为其辩解没有道理。但在汇报案件时,其他同志提出需要出警警察提供更为详细的抓获经过证明。后来经过进一步核实,最终认定行为人仅仅是因为形迹可疑而被警方盘问,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应该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成立。
④ 核实有无遗漏法定酌定情节。在讯问时,需要进一步核实犯罪嫌疑人有无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情节,包括有无检举他人犯罪,有无退赃等。
2. 讯问时机的把握。作为一审案件来说,审查起诉工作承接了侦查和审判。而作为讯问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个必备环节。这个环节何时开始启动呢?常见的做法是在阅卷工作结束后展开。这样的优势在于承办人已经通过阅卷掌握了案件的基本脉络,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做到有的放矢。凡事有利则有弊,在手头同时承办多起案件的情况下,会造成案件细节打架,更为尴尬的是有效办案时间紧张,原本的拟定好的讯问计划一拖再拖,最后草草了事。
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多次讯问法。在我审查起诉的某正厅职干部受贿案中,前后三次讯问。分别是案件受理后、阅卷结束后、结案起诉前。第一次讯问是在拿到侦查部门的起诉意见书、正式阅卷前。因为尚未阅卷,没有形成先入为主的意见,完全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和辩解。通过听取其辩解,带着问题看卷宗。将卷宗中形成的问题和嫌疑人的辩解相互对照,协同侦查部门补强证据,去伪存真。第二次讯问是在全部阅卷结束,大部分问题已经排除后。此刻,完全可以将有关证据情况向犯罪嫌疑人作个介绍,宣读相关法律的规定,促使其认罪悔罪。第三次讯问可以放在提起公诉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公诉机关拟对其处理的意见,相关法定情节有无认定,进一步促使其认清当下的状况,认罪服法。在上述正厅职干部的审查起诉中,通过三次讯问,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真诚认罪悔罪,为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在此后的庭审中,当事人真诚悔悟,案件的成功起诉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3.讯问的方法。很多同仁关注讯问的方法。我认为,公诉讯问不同于侦查讯问。侦查讯问带有很强的进攻性,需要揭露犯罪。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搜证已经结束,此刻的讯问不需要带有很强的进攻性。相反,公诉人员可以保持一定的守势,以倾听为主。我认为此刻的讯问方法包括:
① 积极听取辩解。这里的辩解既包括当事人关于实体的辩解,比如我没有犯罪行为。也包括程序的辩解,比如侦查讯问有违法的情形。公诉人不要轻易打断其无罪辩解,即使其辩解明显不合理。
② 必要时施加一定的压力。在审查起诉阶段,嫌疑人的辩解越来越多,其防线一再推进是正常现象。这一点在网络售假的案件中特别明显,在侦查阶段提出有“刷单”的辩解,比例在10%,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提出这一比例高达30%。此刻要施加一定的压力,要其解释两次数字之间的差异,有无合理辩解。甚至要向其出示一些客观证据,比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等。
③ 当然也存在什么都不说的现象。有人会说对始终保持沉默的犯罪嫌疑人要怎么办?我的答案是“凉拌”(办)。在侦查阶段难以突破的案件,不要指望通过公诉人的一两次讯问可以突破。特别是在当事人始终保持沉默的情况。既然其保持沉默,我们不需要逼迫其开口,如实记录便好。该案作为零口供,通过审查其他证据,看看能否形成锁链锁定犯罪。
4.讯问的禁忌。在平时工作中,包括我自己在讯问中都存在一些不足,甚至是错误的讯问。主要包括:
① 讯问走过场。有的工作人员认为通过阅卷,案件事实已经了然于胸。现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完全是走过场,故草草了事。
② 以检察人员复述为主。在以往的讯问中也出现过检察人员不停在总结案件事实,当事人往往以点头或者“嗯”等语句表示认可。这类笔录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往往不能反映被告人的真实意志,而被法庭排除。
③ 大迂回中忘记了讯问目的。在部分不认罪案件中,我们的公诉人往往为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往往采用大迂回的讯问策略,比如关心一下犯罪嫌疑人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等,这样的方法很好也体现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但囿于我们一部分公诉人经验不足,在对付老油条时,往往大迂回后把自己的讯问目的忘记了,跟着犯罪嫌疑人的思路谈一些与案件关联度不大的问题。
④ 耐心不足。公诉人不但要善于进攻,更要善于倾听。
还有一句话与诸君共勉,诉讼技能是在总结基础上的思考和顿悟。
文字 | 任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