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2:36:47来源:法律常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肇事者的交通肇事行为致一人以上重伤,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又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同时,肇事者不具备其他交通肇事罪定罪情节的情形下,那么事故后逃逸行为(即单纯“事故后逃逸”)则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此时,事故后逃逸行为则不能作为对肇事者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即不能以“肇事后逃逸”而予以重复评价。
反之,肇事者因具有《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规定的八种情形之一(例如肇事者酒后或者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肇事行为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那么肇事者事故后逃逸行为不作为定罪情节,而作为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即认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情节予以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