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十二椎骨折(宁都事故)

时间:2023-04-22 06:35:50来源:法律常识

交通肇事十二椎骨折(宁都事故)

江西宁都一男子因电动车停放一事,与兄嫂发生争吵,并打伤兄嫂,近日,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审理,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拘役六个月。

2019年1月24日上午8时左右,罗某与其哥哥罗某1、大嫂温某在自家楼下因车辆停放一事发生纠纷。在争吵过程中,罗某将罗某1摔倒在地,并用膝盖跪住罗某1放在胸前的一只手,用拳头击打罗某1腰腹部,后,温某到现场,用一根棍子击打被告人头部一下,罗某放开罗某1,捡起一根木棍朝温某胸部捅了一下,温某跌倒在地。

经宁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1右侧第5、6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温某有第12胸椎椎体急性压缩性骨折,左侧第6肋骨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在罗某1、温某住院治疗期间,罗某对其殴打两被害人的行为深感后悔,为两被害人垫付三万元医疗费用,但两被害人拒绝接受,出院后将该三万元交妹妹罗某2返还给罗某。2019年2月23日,罗某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不能正确处理亲属邻里关系,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在案发后积极为两被害人垫付医疗费,有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意愿,虽然遭到被害人拒绝,但其行动表明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黄安石

编辑:孙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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