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3:26:50来源:法律常识
行人和电动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在我们的观念中一般都会认为行人受伤会更严重,电动车的责任会大一些,但是,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罪案,行人向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1年2个月。
行人向某在横过非机动车道时因比较着急,没有观察到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与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电动车驾驶人摔倒在地,向某把驾驶人扶起来之后停留了3分钟,看到对方没有外伤就离开了。事实上造成了电动车驾驶人脾破裂并切除了破裂脾脏,同时还造成了多处骨折,经鉴定为重伤二级,且事发后逃逸,最终,交警部门认定向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平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向某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造成一人重伤,并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