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4:14:44来源:法律常识
我国大陆的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司法机关因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制度。
该制度正式确立于2012年3月,当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增设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效力。之后,相关司法解释对和解程序的具体适用进一步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一、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
刑事和解制度仅适用于特定的较轻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根据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按照该规定适用刑事和解程序,需要同时符合三个要件:
1.民间纠纷引起;
关于“民间纠纷”的范围,司法解释没有明确列举或概括界定,笔者认为,一般包括婚姻、继承、赡养、抚养、扶养、家庭、房屋宅基地、债务、生产经营、邻里、赔偿等事务上的纠纷。
另外,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排除性规定,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一)雇凶伤害他人的;(二)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三)涉及寻衅滋事的;(四)涉及聚众斗殴的;(五)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六)其他不宜和解的。”
如果案件不是民间纠纷引发的,就不具有适用刑事和解的前提条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程序考量刑罚,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并已实际赔付的,只能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但不能作为和解程序中减轻处罚的依据。比如,吴某故意伤害一案,(2013)穗中法刑一终字第740号。
2.涉嫌罪名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即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
如果是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以外的案件,不能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即使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无效。但是,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一方,并取得被害人一方谅解的事实,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比如,李国宋妨害公务一案,(2017)粤0825刑初294号。
3.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是否符合该要求,以案件情节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是否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断,比如,孙晨霞诈骗一案,(2020)粤0114刑初1106号,因被告人涉嫌诈骗的财物数额巨大,法定刑有期徒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法院认定该案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只能酌情从轻处罚。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比如,周今如交通肇事一案,(2019)苏06刑终597号,法院认为,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周今如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宽处罚。……综合本案周今如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故可依法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
比如,邓昌帅盗窃一案,(2017)粤0825刑初380号,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昌帅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依法不应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因此本案的刑事和解协议无效。但是被告人邓昌帅的家属代为赔偿经济损失给被害人钟某,并取得被害人钟某的谅解,该事实仍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二、适用刑事和解的原则
(一)自愿原则。
《刑事诉讼法解释》(2021年3月1日,以下简称《解释》)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对符合刑事和解适用范围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换言之,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才可以主持协商,从和解程序启动到和解协议拟订、执行,都要以当事人自主意愿为主导。
(二)即时全面履行原则。
《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根据该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不能延期或者分期履行。
(三)禁止反悔原则。
根据《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五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刑事和解禁止反悔原则体现在:1.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2.双方当事人在侦査、审査起诉期间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法律效果
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检察院均可以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从宽处罚的意思,可体现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具体地,《解释》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另外,“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规定,对于当事人依法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总之,对于依法达成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减轻处罚乃至免刑事,无须再按按照法定刑以下量刑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以上,是笔者对照最新司法解释规定,结合典型裁判案例,分析归纳的刑事和解在司法适用中关注的重点,期待可以当事人及辩护律师提供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