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新闻消息:交通肇事一次性赔付,车祸私了不赔偿怎么办

时间:2023-06-07 14:47:43来源:法律常识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近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宗显失公平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原调解协议无效,保险公司补偿原告应得损失。

应获赔偿44万元,只拿到17万元

2021年11月,肖某驾驶小型客车在某路段行驶时,不慎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何某发生碰撞,导致何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大队认定,肖某负事故全责,何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何某被送院治疗并确诊为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先后住院17天,医疗费约4万元,出院时医嘱全休3个月。

因肖某早前已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200万元),后在保险公司律师及员工的参与下,肖某与何某达成了和解,并于2022年1月17日在保险公司理赔系统上签订了电子调解协议,约定:肖某在案涉交通事故中负全责,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何某各项费用约17万元;双方同意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次事故一次性了结。该协议在签订7天后全部履行完毕。

2022年3月31日,何某自行委托了司法鉴定,并于4月18日被鉴定机构评定为九级伤残。根据相关规定,若是按照此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并结合住院病历、门诊病历以及家庭收入情况等,何某依法应能获得赔偿款约44万元。

因与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相差甚远,为能获得合理赔偿,何某向香洲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肖某及保险公司再支付赔偿款26.6万元。

原告何某认为,其在签订调解协议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对自身伤情、致残程度缺乏认知及预判能力,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能对其伤残等级作出预判,但却未在签订协议前如实告知,以致其错失20多万赔偿款。其系门窗装修工人,每月收入约6000元,受伤休养期间因未能开工已无经济收入,而家中还有3名小孩、1名老人需要抚养、赡养,生活十分困难。此份协议有失公平,肖某及保险公司应依法再予赔偿。

被告肖某认为,其与何某已就案涉交通事故的赔偿费用达成和解,双方已签订调解协议且已赔付完毕,无需再行赔付。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案涉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何某也已签字确认,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且公司已依约履行全部赔付义务,何某无权再就同一事实主张赔偿。

协议显失公平,应撤销!

香洲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何某提出的赔偿诉请,保险公司主张其已依照协议约定全额赔付,而不应再支付任何赔偿款,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虽然何某已与肖某签订调解协议,约定一次性赔偿17万余元,保险公司也已赔付完毕,但这是在何某出院不久且尚处于医嘱全休期内签订的,彼时何某无法工作无收入

并且,何某彼时尚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不清楚依法可获得的赔偿款金额。而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理赔机构,加之有专业律师介入,其确有能力预估案涉事故的赔偿金额,相比之下何某则明显缺乏判断能力。但保险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既未向何某提示相关风险,亦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约定合理赔偿,以致何某最终获得的赔偿款比应得的少了20余万元,这对何某极为不公。

因案涉协议已构成显失公平,何某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虽然何某未明确提出撤销案涉协议的请求,但其所提出的诉请明显否定协议内容,可视为何某要求撤销案涉协议。

最终,在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款项后,香洲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还需赔偿何某26.6万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珠海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字】南方+记者 王韶江

【通讯员】苏倩雯 梁觉元

【作者】 王韶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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