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干货速递:交通肇事案件辩护词,刑法交通肇事罪133条

时间:2023-06-07 15:40:37来源:法律常识

全文3284字 | 推荐阅读时间4mins

文 | 姚志刚 吴若冰


摘要: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汽车出行,这就使得交通管理的难度不断提升,发生交通肇事的案件数量也由此不断提升。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中,可以由律师出面依照实际情况来进行辩护,以确保实际的量刑朝着更加科学民主的方向发展。由此积极地对交通肇事罪刑事辩护的问题进行探究,是很有必要的。


刑事辩护是司法制度中的重要节点,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重要环节,其倡导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判决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状态,此时可以由辩护权和诉讼权,可以委托律师或者辩护人参与到实际刑事诉讼程序中去,以确保与追诉机关之间处于平等对抗的关系,继而保证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从这个角度来看,针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辩护,可以更加全面的掌握事实真相,可以使得程序更加正义,实际的诉讼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也就是说需要对于交通肇事刑事相关的概念有着更加深入的了解,奠定良好的辩护基础,这对于辩护律师而言,是最为基本的。详细来讲述对于此类型案件需要从客观构成要件来进行归结,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此而出现了重大交通事故的,导致别人出现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害的。在法律认定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是一个切入点;再者,要确保实际的行为造成的影响,是否有重大交通事故的程度,是否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况,是否出现公私财产有重大损失的情况。如果实际的重大交通事故违章出现的重大事故中,被界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就需要追求实际危害公共安全的责任,此时就需要以本罪来处理。

比如在城区,行人比较多,机动车来往的道路上,违反交通规章制度,出现骑三轮车的情况,继而出现了实际的安全事故,这就可以将其界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毫无疑问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如果实际的行驶情境是这样的:行人比较少,并且没有机动车来往,此时出现的重大交通事故,就没有公共安全危害的性质,此时可以将其界定为过失重伤罪和过失致死亡罪。也就是说,对于实际交通肇事案件的辩护律师而言,需要对于法律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形成构件有着深刻的认知,并且分解成为不同的判定基准,然后将其作为辩护的节点,这样可以赢得有利的辩护地位。


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辩护的时候,还可以从司法认定的维度入手,确保对于实际司法认定有着全面的把握。交通肇事行为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理清楚违章与后果之间的关系,责任体系构成犯罪的后果条件,特殊情况下会进入到犯罪的状态。安全责任和主要责任下,出现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出现了三人以上的重伤,或者出现了公私财产损失达到30万元的。再者,对于存在酒后驾驶,没有驾驶证的情况,明知道车况不好的情况,明知道是无牌证或者报废车辆的情况,严重超载的情况,出现逃逸的情况,只要出现死亡三人以上的,被归结到同等责任,并且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对于次要责任的行为主体或者无责任主体,就没有交通肇事罪,但是次要责任下需要承担对应的民事责任。

还需要懂得区分好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如果在实际交通事故中,出现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或者设施,并且使得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此时会出现伤亡结果,会被界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或者设施罪。如果在实际交通事故中,行为人使用交通工具,存在故意杀人或伤害他人的情况,此时会被界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再者,还需要区分好交通肇事罪与数罪,比如在实际交通事故中,行为人盗窃他人的机动车,并且出现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由此造成交通事故的,构成犯罪,并且以交通肇事罪和盗窃罪并罚。

再者,要懂得区分好交通行政管理责任和刑法责任。交通部门是认定对应责任的主体,会对于实际交通事故的场合进行判定,据此制定实际责任,很明显此处制定的是行政管理的责任人。法院在判定实际罪行的时候,不会直接将交通部门的责任认定作为结果,而是依照刑法来对于实际构成要件进行界定。


依照司法中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是指行为人在出现交通肇事罪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出现了逃跑的行为。刑法第133条很明确的提出: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在实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逃逸导致人死亡的,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实际辩护的过程中,还可以将焦点放在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上,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此时需要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死亡6人以上的,此时需要承担同等责任;造成财产损失的,此时需要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没有能力赔偿的,赔偿额在60万元以上的。还有因为逃逸导致人死亡的情形,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之后,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选择逃跑,导致被害人因为得不到救治而出现死亡;再者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带着被害人逃离现场,以便隐藏实际事实,最终导致被害人因为不能救治而出现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会将其界定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还有一种情况,行为人在交通肇事之后,以为被害人死亡,然后为了隐藏自己的罪行,就将其沉入到河流中去,最终导致被害人溺死,这种会被界定为过失杀人罪,如果前者交通肇事罪符合实际构件,会以数罪并罚的方式来进行惩处。


在对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辩护的过程中,还需要关注相似罪名,采取对应的措施实现良好辩护环境的构建。也就是说,辩护律师从相似罪名的角度入手,为实际的嫌疑人进行辩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条款诠释,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出现重大交通事故的,会以交通肇事罪来进行处罚。如果在实际范围之外,出现伤亡或者重大损失的,不会将其界定为交通肇事罪,而是将其纳入到其他罪名来进行处理。详细来讲述,在此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其一,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畴之外,行为人使用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但是存在不服从管理,违反对应生产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比如单位主管人员要求他人驾驶对应车辆去进行违章操作,此时出现的伤亡事故,会被界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其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进行生产或者作业,存在安全隐患,但是已经提出反馈之后,负责劳动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还是要求其继续施工。由此出现的实际重大伤亡事故,会将其将界定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其三,在公共交通管理范畴之外,驾驶机动车辆进行非生产或者非作业活动,导致出现了死亡,会被界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造成重伤的,会被界定为重伤罪;导致交通工具出现损失的需要将其界定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也就是说,辩护律师需要对于行为人处于特殊境况下的情况进行全面了解,然后站在保护行为人利益的角度,选择更加有利于其的罪行,然后在实际的刑事辩护中,将此作为实际的主要辩护内容,就可以起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从上述阐述的内容来看,在对于交通肇事罪进行刑事辩护的时候需要酌情来进行处理,但是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准确的判定实际情况,并且站在保护实际嫌疑人的角度入手,选择最为理想的情况,然后在此基础上寻找对应的证据,举出对应的法律认可的构件,撰写出更加详实的案件辩护词,由此使得实际的行为人能够得到更加理想的辩护,这对于辩护人自身权益的保护而言,是很有必要的。为此,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需要不断研究各种案例,对于其中的各种特殊性做到了然于胸,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确保辩护的能力得到提升,继而更好的在实际的案件中发挥自己的效能。


参考文献:

1.交通肇事罪在适用司法解释中的困境与破解[J].周瑞骁。法制博览,2018(21).

2.中国刑法中结果加重犯的“新常态”-以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之关系为例证[J].李凯。光华法学,2016(1).

3. 交通肇事罪速裁程序适用存在的问题分析[J].王卉。法制博览,2019(19).

4.结果无价值论视角下对危险驾驶罪的分析[D].贾耀芳。河南师范大学,2018,9(2).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律师 交通事故 案件 逃逸 被告人 劳动者 驾驶 肇事罪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赔偿 用人单位 事故 当事人 交通肇事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肇事 房屋 被害人 事务所 责任 辩护 法院 自诉 土地 刑事案件 补偿费 法律 公司 交通 民警 车辆 债务 死亡 嫌疑人 机动车 鉴定 打官司 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