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普及一下交通肇事罪不批捕后,丢卒保车的意思

时间:2023-06-08 07:58:18来源:法律常识

邓长明在接受审查调查时忏悔落泪。卫涛 摄

“自己在经历留置之后才深刻感受到,心存侥幸对抗组织调查,都是徒劳的。唯有坦白交代问题,才是正确选择。”近日,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组织市管领导干部传阅《忏悔录汇编》,被查处的该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长明的一段忏悔令大家尤为警醒。

不久前,江西省纪委监委发布通报,抚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党委书记、局长邓长明,原党委委员、副局长丁文二人被“双开”。通报指出邓长明“对抗组织审查,转移、隐匿涉案财物”,同时丁文也存在“与他人串供,对抗组织审查”行为。公开信息显示,此二人在去年11月曾主动投案,其中邓长明还是“携款投案”。

随着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各地主动投案人数逐渐增多,但在实际审查调查中,纪检监察机关发现,个别投案的干部为了避免惩罚,避重就轻,用简单违纪事实代替违法犯罪事实,或仅供述部分违纪违法事实。这些借“主动投案”之名,行对抗审查调查之实的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式的欲盖弥彰,最终难逃纪法严惩。

迫于压力假投案 企图避重就轻

2019年11月14日,抚州市纪委监委将江西盾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污染环境问题线索及相关证据移送至抚州市公安局临川分局。11月15日,临川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并先后将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邹样清和股东杨友龙抓获归案。随后,市纪委监委专案组人员提审询问邹样清时,邹样清交代了邓长明和丁文在处理盾牌公司长年填埋的1470吨危险废物上给予关照,分别收受其70万元的问题。杨友龙同样也交代了邓长明、丁文收受贿赂的问题。

邓长明在得知邹样清、杨友龙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被抚州市纪委监委派人进行询问后,担心其受贿行为败露。心中不安的邓长明,一边四处打听邹样清、杨友龙是否向抚州市纪委监委交代其受贿行为,一边于11月17日晚将一个装满180万元现金的旅行箱和两个各装了50万元现金的蛇皮袋分别送往其妻舅处和妹妹处藏匿。随后还电话联系其他行贿人,将合计90万元的受贿款退还给行贿人,订立攻守同盟。

在此期间,邓长明多次找丁文密谋如何对抗组织调查,要丁文将邹样清送的140万元贿金全部担下来,并承诺会想办法将丁文“捞”出来。但丁文感觉案情重大,担心会受到严惩而予以拒绝,并表示其将向抚州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

11月19日8时30分左右,丁文向抚州市纪委监委主动投案。邓长明在得知丁文投案后,心理防线被冲垮,于9时10分左右向专案组人员发短信表示要来投案,并在10时左右携带60万元赃款向抚州市纪委监委投案。

正如邓长明后来在忏悔材料中写的,他之所以选择主动投案是因为“纸终究包不住火”。但心存侥幸的他只供述了其收受邹样清70万元的问题,声称自己带来的现金就是邹样清当时送来的,并表示只收过这一次钱,对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只字不提。

然而,邓长明显然打错了算盘。专案组充分运用邓长明、丁文两人同一天到案的条件,广泛收集市生态环境局(原环保局)存档资料,调取有关企业资料,并通过邓长明的其他信息掌握了邓长明更多违纪违法证据。在证据面前,邓长明不得不交代了其对抗组织审查、转移赃款的行为,其“避重就轻”的幻想最终破灭。

欺瞒组织 认小否大终自误

梳理相关案例发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假投案真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主要有三种情形:避重就轻型、投石问路型和丢卒保车型。

邓长明案例就属于避重就轻型。这种抱有侥幸心理的人主动向组织交代自己较小较轻的那部分违纪违法事实,而将性质较重、数量较大的违法犯罪事实隐藏起来,以期让办案机关认为其态度诚恳,继而止步调查。

邓长明案不是孤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也有一名派出所所长避重就轻隐瞒案情。阿布力海提·玉努斯在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麦盖提县央塔克乡派出所所长、教导员和巴扎结米乡派出所所长期间,充当辖区内赌场老板的“保护伞”,收受财物61万余元。但他在“投案”时,交代问题避重就轻,仅坦白收受财物12.24万元。阿布力海提因此受到免职处理,由派出所所长降为普通民警。受到撤职处分后,阿布力海提以为已经蒙混过关。但该县纪委监委在对其问题线索开展“回头看”时,发现其涉嫌隐瞒违纪事实换取从轻处理后,开展了初步核实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5月10日,阿布力海提被“双开”,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投石问路型也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假投案行为。当得知纪委监委在对自己展开调查时,特别是与自己关系密切的行贿人、共同受贿人或知情人被监委留置后,对于上述人员是否会供出自己的犯罪事实心中没底,故而采取主动投案的形式,在投案后只向组织交代自己一小部分违纪违法事实,从办案人员问话的态度、口气和内容中来试探是否掌握了自己违法犯罪事实。

比如,江西省抚州市园林绿化局(风景名胜管理局)副调研员徐大国在得知与他有关联的行贿嫌疑人被该市纪委监委留置后,预感可能要出事的他找到市纪委监委办案组主动交代曾收受过3万元咨询费,而对其受贿200万元的事实则闭口不谈。

邓长明、阿布力海提、徐大国等人投案的真实目的并非是认罪悔罪,而是抱着打探案情、探听虚实的心态,进行“摸底探路”,从而想“大事化小”,他们压根就没有向组织交代问题的意愿,交代小问题隐瞒大问题,企图蒙混过关。如此“投案”,不仅失去了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机会,还要受到纪法的严惩。

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的一起案例属于丢卒保车型。其主要表现为:让“卒子”去主动承揽责任,好让真正的违纪违法人员逃脱惩罚。

4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委政法委原常务副书记潘卫国酒后超速驾车致使4人死亡。为掩盖其酒后驾车违法行为,潘卫国指使同车朋友闫某华“顶包”认罪。4月16日,敖汉旗公安局对潘卫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5月13日,潘卫国被“双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以及对抗组织审查等行为是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假投案、真对抗”这种现象的本质就是对党不忠诚,是欺骗组织、对抗组织。

中央民族大学诉讼法学副教授李扬认为,通常而言,被调查人在选择主动投案时可能存在三种不同的心理状态,分别是“真诚悔罪”“避重就轻”和“以退为进”,其中后两种心态都是通过主动投案的方式来制造自己悔罪的假象,从而将整个调查引向对自己有利的方向。

“假投案行为的出现,归根结底是纪律意识淡薄,也是侥幸心理作祟。”温州大学瓯江学院讲师卢锦泉表示。

精准识别 对假投案者严肃处理

9月23日,甘肃兰州市中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平凉市委原常委、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黄继宗受贿案。黄继宗的“双开”通报指出,其藐视党纪国法,工于心计,迫于形势搞假投案刺探虚实,交代问题避重就轻,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调查,企图蒙混过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抗组织审查,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遇到对抗组织审查怎么办?重庆市铜梁区纪委监委从审查调查对象的知、情、意、行等心理实际出发,摒弃单纯说教,抓住审查调查对象的心理特点,找准谈之有效的话题,如让审查调查对象重读自己的入党申请书、工作日记等,动其“初心”治其“歪心”,让其在思想上接受一场深刻的洗礼。

四川省都江堰市纪委监委重视外围“证据链”,违纪违法事实的认定以客观证据为依据,审查调查对象的口供仅供参考,办案人员把握有关案情和证据材料力求全面细致,制定周密的外围调查方案,围绕主线、紧盯主角,在外围调查取证中抓住要点,灵活应对各种新形式的违纪、犯罪行为,从而获取有效证据。

江苏省灌云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分析,投案不等于自首,对于问题干部交代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要善用“火眼金睛”,辨明投案者是真心悔过还是“转移视线”,交代问题是全部违纪事实还是“丢卒保车”对抗组织调查,对于假投案者,在查清事实后,要予以严肃处理。

浙江省武义县纪委监委对符合主动投案条件的被调查人,根据法定程序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针对主动投案工作突发性、不确定性等特点,该县纪委监委建立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工作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预案,细化工作流程、内容、要求以及责任界限。

江西省抚州市纪委监委工作人员针对实际工作中主动投案存在的问题,形成了多种有效应对经验。一是充分利用对象能主动投案并能交代部分违法犯罪事实的现象,因势利导,就投案自首的法定含义,真投案与假投案的不同处理,做细致工作,迫使其认清形势,主动交代。二是对“投石问路”“试探深浅”的,在条件不成熟或证据尚未收集到位时,不惊动对象,让其以为办案人员信以为真,在一定程度上麻痹对方,争取收集证据所需的时间和空间。三是当面揭穿,充分利用前来投案的机会,揭穿其目的就是为了避重就轻,逃避责任。该市还制定了处置主动投案问题的试行办法,明确了直接到办案点、巡察组投案或来电、来信提出主动投案等情形下的报告、审批、安全措施,使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等部门密切配合,快速移交处置,确保安全高效。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犯错误的同志的一贯方针,现实中,极少数干部把组织的关爱苦心当成避罪漏洞,企图以假投案转移视线、蒙混过关,或以小遮大、瞒天过海。”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研究员王希鹏说,这些伎俩看似聪明,实则愚蠢,这些人的如意算盘最终必会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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