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9 16:10:46来源:法律常识
2019年3月21日,投保人贾某在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意外险,合同约定:如被保险人驾驶自驾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致身故,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的10倍即100万元给付保险金;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2019年12月4 日,贾某驾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应急车道上的半挂车相撞,造成贾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贾某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贾某家属即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保险公司在2020年2月12日,向贾某家属下达了不予赔付决定书。因为保险公司认为在投保时贾某未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隐瞒曾有高血压和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情况,所以不予理赔,并不退还保费。
保险公司辩称:
投保人贾某在投保时存在有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形:
1、投保时贾某隐瞒了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有其它类型的保险;
2、贾某隐瞒了2015年因高血压等疾病入院治疗的客观事实。
争议焦点
1、贾某的过失属于什么那种程度?
2、贾某的过失程度会对理赔结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法院认为:
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且按照合同支付原告保险金100万元。
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豫0303民初2060号本文转自“理赔帮”公众号或官网,理赔帮汇聚1000 律师、保险理赔维权专家,在这里您可得到免费的保险理赔维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