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09:13:20来源:法律常识
对被告提交的一份合同的质证意见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这是我们工伤律师团队正在承办的一个重大工伤一级伤残的案件,因涉及到隐私,内容稍作改动,大意没变。
2022年3月底,被告公司提交了一份协议,被告公司的目的是企图否定被告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从而想逃避其承担工伤赔偿的责任。
2021年3月31日上午庭审中,我方作为伤者一方原告代理人发表质证意见如下:
1、这份合同并非原件,合同双方,只有甲方一方有红色的公章,合同另一方乙方没有红色的公章。
这份合同的真实性没办法认定。
这份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2、合同当中一方甲方公司盖章的位置也不对,把公章和运营部的后补的红色公章盖在合同的第一页的最右上角,并没有盖在合同的最后一页甲方公司那里。
合同的后补的骑缝章与原来的骑缝章也完全不同。
这份合同的
合同真实性不认可。
3、这份合同是复印件,是在复印件上加盖了一方的红色公章。
这个合同上还盖了一个长方形的公章,长方形公章上已经注明了复印无效的字样。
因此,这个复印件的合同无效。
4、合同的第四条第(六)项之中提到了工程的四至范围。被告没有提供该份合同的配套四至范围图表。无法确定该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大小和涵盖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
被告这份合同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5、被告提供的合同并不完整。
这份合同还有其他复印件等文件存档备查。
例如合同之中第三条第(一)项当中注明:
严格审核乙方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法人安全管理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并将复印件存档备查。
因此,被告提供的这份合同属于非常不完整的合同。
合同真实性不予认可。
6、本案原告在某坑口工作受伤是基本事实,雇主在某坑口包了活儿也是基本事实。这份合同上并无雇主的签名或者反映出与雇主包活儿任何相关情况的记录。
因此,无法确定该合同中的乙方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
7、一个坑口可能涉及到很多协议或者合同,例如探矿、采矿、掘进、运输、劳务等等各种不同的协议或者合同。
被告提交的仅仅是提供若干合同的其中一个合同。
这个合同仅仅是针对某坑口外围的探采,该证据无法证明某坑口外围与本案中原告所工作的某坑口是同一地点。无法确定该合同对应的工程范围大小和涵盖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性。
8、本合同之中的甲方或乙方或其他承包的第三方是否存在与雇主签署过什么协议以及本案被告与本合同之中的甲方或乙方或其他承包的第三方是否签署过什么协议目前都不得而知。
且不排除雇主借用本案被告的资质从合同中的乙方承包某坑口进行采矿或合同中的乙方将某坑口再层层转包给本案被告的可能性。
被告仅拿出一份无效的这份合同,企图以偏概全、张冠李戴和鱼目混珠、企图来进一步否定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根本是无法成立的!
9、本案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已经在某省的三份生效判决之中把事实已经固定住了。
生效判决之中确定的事实,人民法院不需要再行核实,可以直接引用生效裁判主文确定的基本事实。
综上所述,被告提交的这份合同的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546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