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资深发布:交通肇事后精神恍惚,河池宜州新闻最新消息2021

时间:2023-06-08 10:11:56来源:法律常识

2021年4月13日,河池市宜州区发生一起6人死亡、3人重伤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成立了宜州区“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组织市应急局、市交通局、河池公路发展中心、市运输服务处等部门开展事故深度调查。

事故调查组认定,河池市宜州区“2021·4·1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排除人为故意和其他因素,是一起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21年4月13日凌晨1时30分许,蓝海荣驾驶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由南宁市往河池市罗城县方向行驶,6时55分行至G242线3352公里600米(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湾村寺背屯路口)时,车辆驶出国道右侧路外,撞上停在村口由陈维传驾驶的桂MAN729号小型面包车及站在车旁的1名行人,然后将桂MAN729号小型面包车往前推行,碰撞路旁大树及山湾村卫生室前板房,造成6人经抢救无效死亡、3人重伤,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桂MAN729号小型面包车、山湾村卫生室前板房和停放在板房内的桂MLZ823号小型普通客车及公路设施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肇事驾驶人和车辆基本情况

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驾驶人蓝海荣,男,43岁,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镇居民,持有准驾“B2E”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龄12年。

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广西天下配配送股份有限公司,车辆实际所有人为苏宝恒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通过对肇事驾驶人蓝海荣、实际车主苏宝恒的询(讯)问情况,结合调取的广西天下配配送股份有限公司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GPS行车记录数据等证据均可证实:蓝海荣于2021年3月12日开始受雇于苏宝恒,每天独自一人驾车往返于南宁市和罗城县,至事故发生时一个月里仅清明节期间休息2天,每日行程600多公里、工作时间长达十四、五个小时而休息时间不足,长期处于疲劳状态,一个月内桂AP2762号货车GPS数据提示疲劳驾驶94次。事发当天凌晨1时27分许蓝海荣驾车从南宁市装载货物出发,途中因堵车停车等待约38分钟(2时29分至3时8分),连续驾车5个多小时只是行驶至忻城县境内时因疲劳、犯困休息约12分钟,至事发前蓝海荣感觉精神恍惚、打瞌睡,但依然未停车休息,强行疲劳驾驶车辆行驶。

蓝海荣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过度疲劳仍然驾车、连续行驶超过4小时休息不足20分钟,致使车辆失控驶出路外而未采取任何制动措施,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也不存在加大事故损害后果的情形,所驾驶的车辆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陈维传等9名死、伤人员无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交通违法行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蓝海荣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二)间接(技术和管理)原因

广西天下配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1.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完善,制度落实不到位。

2.部分工作岗位的工作职责不明确,驾驶员聘用、管理、培训和车辆运行、调度等职责的岗位职责不明确。

3.驾驶员聘用、管理、培训不到位,未对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实际驾驶员进行聘用考核和岗前培训。

4.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等工作未开展。

5.驾驶员配备、管理不到位,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存在长期仅有1名驾驶员且长期疲劳驾驶的情况。公司自行制定的《驾驶员聘用管理制度》明确规定“行车里程超过四小时,须配备两名驾驶人。驾驶人连续驾驶不得超过四小时”,但公司未执行此规定,行车单次里程超过四小时的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只配备了蓝海荣一名驾驶人。

6.车辆动态监控岗位未设置专职人员,未按《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落实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3月12日至4月13日,除4月4日、5日两天停运外,在营运的30天里,动态监控平台共收到桂 AP2762 号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记录仪终端的疲劳驾驶预警信息94次(有时是一天预警几次),最后一次预警信息是4月13日事故发生前17分钟(6∶38∶41),但公司从未有人查看数据对驾驶人蓝海荣进行教育、提醒制止。

(三)事故暴露出的其他交通安全问题

1.国道旁民房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河池市宜州区庆远镇山湾村卫生室、卫生室前车库板房及山湾村寺背屯村口的代销店均在国道建筑控制区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事故发生后,山湾村卫生室前板房已拆除清理。

2.交通标志标线局部存在磨损现象。事故路段设置的“急弯、十字路口”等警告标志版面有些老化,行车道边缘线、路面减速振动标线局部有磨损,视认性不连续。事故发生后,宜州公路养护中心已对事发路段交通标志标线进行更新完善。

3.机动车定期检验不够规范。桂AP2762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是2020年7月9日在南宁市三棵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南宁市三棵树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桂AP2762号货车进行车辆外检时,由非工作人员驾驶车辆到外检工位,外检员工作疏忽而让缺少后示廓灯的货车通过了外验。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机动车业务审核中心工作人员远程审核检测机构上传资料时工作不细心,未发现车辆缺少后示廓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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