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0:53:14来源:法律常识
扬子晚报网11月23日讯(通讯员 戎芬 记者 梅建明)近日,在南京江宁福瑞路上,当地市民陈某驾驶小型轿车跟一辆电动车发生了碰撞。然而,陈某处理完事故去停车场取车时,被要求缴400元的拖车费。对此,陈某表示不理解,当即拨打“12345”反映,自己不认可事故产生的施救费用。
江宁淳化交警中队接到陈某的诉求后,经过调查核实,陈某驾车行驶至福瑞路时,跟电动车发生了碰撞,致使车辆损坏,已无法确保可以安全驾驶。
交警赶到现场调查后,固定了证据,证实在事发现场有人员受伤的情况。为此,交警按照规定需要扣车,而陈某的肇事车辆被拖至定点停车场。交警向陈某解释称,该费用属道路施救费,非拖车费用,施救方属于社会救援单位,且拖车及收费符合规定,同时交警还提供了证据。最终,陈某表示接受。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