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8 12:50:27来源:法律常识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撞人致其当场死亡
2021年初,胡某驾车途中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赵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为胡某在饮酒后、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对前方道路观察不足,且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并指使他人顶替,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刑三年。
胡某的涉案小型轿车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赵某亲属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万元。
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认为胡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属于无驾驶资格驾车,应当向其进行追偿“垫付”的赔偿金,遂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胡某支付原告11万元。
法院:胡某仍具备驾驶资格,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规定,一般理解为无证驾驶或所驾车辆与驾驶证上所记载的准驾车型不符等情形。
本案中,胡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26年9月,交警部门提供的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记载,胡某的驾驶证处于“扣留,违法未处理”状态。事故发生时,胡某的驾驶证因之前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这意味着胡某仍具备驾驶资格,只是正在接受公安机关交警管理部门的处理,该处理并不必然导致驾驶证无效或被吊销,也不影响驾驶人对已取得的驾驶技能的掌握。由于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包含驾驶证被暂扣的情形,故不宜将驾驶证暂扣期间扩大解释为“未取得驾驶资格”。
综上,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驾驶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都属于严重违法行为,都将面临高昂的违法成本,不仅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严重扰乱道路交通秩序。
相关驾驶人员应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努力提高驾驶技能,以适应日益复杂的道路交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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