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8:09: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骗保多少立案,什么情况构成骗保】,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骗保多少立案,什么情况构成骗保】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原创作者:勇说车险/yongchezhizhu
这几天,编者收到了3笔关于骗保的咨询,当然,他们都是担心自己是否属于骗保。这里,编者还是有必要再强调下,在大数据和高度信息化的时代,所有的行为和痕迹都是有留存的,所以,如果有人经常骗保,那么,翻船是早晚的事,只是,保险公司还没有遇到政府打击的风口,一旦风口到了,就是收网的时候,因为你们的案卷已经堆在保险公司的档案里了,只是你不知道而已。当然,编者这里说的是,专职的骗保人员,这些人以这个为职业的。但如果是偶发性的骗保,就不一定了,这种情况,肯定有人做过,本篇,就聊聊这种类型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面,专门有一个罪名叫“保险诈骗”,一共有5种类型,即“(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些是基本的类型。下面,编者结合网友的咨询内容,通俗的进行介绍下,这里只介绍网上找不到或很少提到的,务实性的内容,网上满天飞的内容,编者就不赘述了,也懒得再打字。
1、构成犯罪的金额标准,个人的获赔1万以上,单位的获赔5万以上,这些是针对已决案件的,就是已经赔到手的情况。针对没有赔到手的情况,称为未决,一般损失金额要10万以上,公安或检察院才可能会受理。
2、公安立案的条件之一,就是,当事人必须填写有索赔申请书,就是说,如果你没有向保险公司正式提出索赔,而是简单报个案,就不构成犯罪的条件。就像编者和一位咨询者说的,车是我自己的,这车我不想要了,我就要把它撞坏了去报废,有问题吗?这是我的财产,我们想怎样就怎么样,又没有向保险公司赔偿,管你p事!!!所以,只要没有向保险公司正式提出索赔,就没有骗保的概念。
3、假设你签了索赔申请,那么,你还有最后一次机会,就是在公安立案前,放弃索赔。这时,如果损失金额10万以上,从法律角度,也是可以处理的。但是,在实践中,公安是很少会受理的。同时,对损失金额,你也可以进行抗辩,比如,保险公司定损金额是按4S店标准的,这时,你就可以要求不在4S店维修,这样,可以降低损失金额,如果后面的鉴定机构评估没有到10万,就不会被起诉了。
4、主观上,必须有骗保的意识。几年前,编者遇到一个案例,一个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了事故,损失较大,后来叫人顶包,现场2人都进行了酒精测试,现场交警没有发现异常,正常开具了事故认定书。后来,保险公司调查发现,驾驶员被顶包了。于是保险公司找当事人协商,但该驾驶员不承认,最后保险公司报了公安,公安立案调查,把上面2个人都逮捕了,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开庭审理。那个人请了一个很厉害的律师,该律师抗辩的理由是,当时顶包换驾驶员,目的不是为了骗保,而是怕酒驾被处罚。最后,法院居然没有判当事人骗保,只按酒驾处理(如果按骗保处罚,至少判10年),当然,肯定还有其他证据。这个案例,编者想说明,构成保险诈骗的一个条件是,当事人主观上想骗取保险赔偿金。
5、非故意的恶意地隐瞒事实或欺骗,不构成保险诈骗。比如,编者上周遇到的另一个咨询案件,新能源车的电池组坏了,但车主也不能确定哪里磕到的,这时,如果车主说的地方不是真实磕到的地方,也不构成骗保。
总结,一般车主遇到的绝大部分事故,担心的骗保行为,其实不属于骗保,但有些情况,当事人认为的不是骗保,确是骗保行为。比如,2车追尾相撞,后车驾驶员喝酒了,然后和前车驾驶员商量,让后车换好驾驶员,这种情况,其实前车驾驶员,后车驾驶员和换驾的人,都构成了骗保行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这种问题,可以单独咨询。但编者还是要告诫一些人,不要主观去骗保,早晚会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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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高岳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
□ 通讯员 牟文洁
随着我国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升,车险诈骗逐渐成为保险诈骗的重灾区。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2019年至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案件23件,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犯罪分子57人,其中六成涉及汽修厂。《法治日报》记者对该系列案件进行梳理,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对保险法相关内容进行解读。法官提醒,这种“薅保险公司羊毛”的行为可能面临牢狱之灾,切不可触碰法律红线。
伪造事故多次骗保
汽修员工获刑一年
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员工,为招揽客户,他多次伙同他人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
2017年5月11日,金某伙同他人在昌平区某小区附近驾车与其他车辆故意碰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4520元。同年5月19日和8月18日,金某又相继伙同他人在道路上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3万余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伙同车辆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金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汽修厂员工深谙机动车保险定损、理赔等一系列流程和标准,犯罪手段比较隐蔽,且知情人员的范围相对封闭。不少犯罪分子采取积少成多的作案方式,单笔金额较小,痕迹也不易被察觉。常见方式有三种:一是通过汽修厂和车主共谋骗保;二是利用汽修厂所有的机动车骗保;三是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除了使用自有车辆骗保外,为了频繁出险不被怀疑,原本车主正常送交维修保养的车辆,也可能被汽修厂员工偷偷用来出险理赔。汽修厂只需让其他人谎称维修车辆的驾驶人,再利用车主放在维修车辆里的行驶证便可扮演事故的无责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身却毫不知情。
法官建议,车主应将车送到正规的或者品牌较好的专业修理厂,尽量自己与保险公司联系索赔事宜,由保险公司派专人到场查勘定损。若需要委托车辆汽修厂办理,可与保险公司了解相关委托代理手续,并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修理情况,一旦发现汽修厂有骗保行为,要立即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举报。
酒驾肇事请人顶替
合谋骗保共同获罪
2019年11月6日,喝完酒的程某驾车上路,行驶至昌平区沙河镇某小区门口处发生单方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为骗取保险理赔金,程某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议后,未饮酒的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是其驾驶涉案车辆造成事故。程某随后收到保险理赔款13万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伙同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宋某明知程某酒后发生单方事故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仍配合、协助程某实施骗取保险理赔款的行为,且数额巨大,且其并非偶犯,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结合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罚金4万元;判决被告人宋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2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机动车保险诈骗高发的原因之一是犯罪的直接成本低。事故发生后,一般只需向保险公司申报材料即可进行理赔,无任何经济支出,且机动车在购买商业险后,无论出不出险、出几次险,不仅当年的保险费用不会变化,下一年度保费上涨幅度相比于骗取保险的金额也有限。此外,部分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在投保方面追求业务量而放松对车辆状况的核查,注重“快速理赔”“在线理赔”而简化理赔程序,忽略风险管理,使得犯罪分子有空子可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现场勘查,对于索赔方提供的材料也未进行细致审查,过分依赖汽修厂等第三方出具的证明材料,这些原因都为保险诈骗提供了空间。
为获赔偿串通作假
构成诈骗险获刑罚
2017年11月2日,于某在未获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上路,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双方合计后,于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以换驾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理赔金28000余元。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1万元。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车辆被保险人隐瞒实际驾驶人的事实、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获得谅解和认罪认罚情节,可免于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本案法官提醒,发生交通事故时,有的事故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就没钱赔偿”为由要求对方作假。为了尽快足额获得经济赔偿,个别无过错方无奈之下会与过错方串通,在上报保险事故时替对方打掩护,虚构事故原因或者放任对方驾驶人员“顶包”,从而获得赔偿。这种行为极其不可取,如果骗取保险金的数额较大,无过错方也会面临因共同诈骗被追究刑责的风险。
提供证件参与骗保
未谋私利亦属犯罪
彭某是一名送水工,因经常为昌平某汽车修理厂送水,与汽修厂老板王某、员工杨某、张某熟识。2018年1月19日,受汽修厂老板王某指使,彭某在昌平区某村与汽修厂员工杨某参与实施一起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1万余元。同年5月25日,彭某再次受王某指使,在昌平区某道路与员工张某参与实施虚假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两万余元。
案发后,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驾驶车辆实施碰撞行为,只是碍于朋友面子,出于帮忙的心理,才在交通事故处理及申报保险理赔过程中虚假陈述自己是驾驶人一方,并提供了驾驶证,自己从中并未谋取任何私利。
昌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关于彭某辩称其未实际驾驶车辆实施故意碰撞的意见,经查在案有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理赔材料等证据,能够证实彭某参与了两起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款的事实,是否实际驾驶车辆不影响其犯罪的构成,但对该情况在量刑时酌予考虑。鉴于被害单位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另结合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罚金1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后,向他人提供驾驶证等个人证件材料,共同骗取保险理赔金的行为也属违法。本案中,彭某主动提供个人驾驶证,并谎称自己是驾驶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充当了积极角色,虽是“无偿帮忙”,但却成功帮助王某等人骗取了保险理赔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官提醒,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同样涉嫌犯罪。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老胡点评
保险诈骗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非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严重扰乱保险理赔秩序,侵犯保险企业的合法财产权益。
保险诈骗之所以高发、频发,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人缺乏守法观念和诚信意识,企图通过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手段获取不法钱财。另一方面,尽管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在投保、理赔方面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规则,但在执行过程中依然存在漏洞,这就给了一些心存不轨之心者以可乘之机。
因此,在保险理赔领域,有关部门还应扎紧不能骗的篱笆、高悬不敢骗的利剑,维护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首先,应当教育人们牢固树立法治意识、诚信观念,积极弘扬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优秀传统文化,努力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其次,还要进一步完善、细化保险法律制度,堵塞理赔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空隙和漏洞,对投保人、理赔者提供的资料严格审核、把关,有疑问时及时去现场查看、核实,让心存侥幸者无隙可乘。(胡勇)
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网
伪造交通事故,骗取车辆保险,既能“免费”修车又能从中获利,自以为很聪明,结果,双双被刑拘!日前,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成功破获一起保险诈骗案,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
2022年10月31日,警方接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报案称,易某有伪造事故骗保的嫌疑,接警后,办案民警立即开展侦查,并迅速将嫌疑人抓获归案,经了解,2022年6月,易某在发现自己电动汽车电池有问题后,因为维修费用昂贵,于是咨询朋友殷某,试图通过制造假事故,来骗取保险公司的赔付,对汽车电池进行维修或换新,并在殷某的提醒建议下,购买某保险财产公司的车损险。
2022年8月3日上午,殷某将易某带至蓉江新区某工地旁,将车开下坡坎,故意撞坏电动汽车电池,制造假的事故现场并报保险理赔,后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校查事故原因时,殷某和易某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的证言给保险公司,骗取了保险公司对此次汽车损坏维修费用的赔付,共计两万余元。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易某、殷某二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犯罪嫌疑人易某、殷某,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除了保险诈骗违法犯罪,“代理退保”也需要警惕。
针对涉保险领域的各类犯罪,警方坚决予以打击,警方之前还发布了有奖征集,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第一时间举报。
关于有奖征集“代理退保”黑产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安部、银保监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的部署要求,坚决遏制“代理退保”黑产活动在我市的蔓延扩散,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稳定,赣州公安向社会公开征集“代理退保”黑产相关犯罪线索。
公开征集线索包括:
一、“代理退保”黑产组织或个人信息、电话、微信、地址等相关线索。
二、“代理退保”黑产组织或个人教唆、诱导消费者签订的代理退保协议、电话录音、转账记录等相关线索。
三、“代理退保”黑产组织或个人发布的“代理退保”黑产虚假宣传等相关线索。
凡提供“代理退保”黑产犯罪线索并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的,根据贡献情况及案件情况,奖励1000-5000元。
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对包庇、袒护、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同时,公安机关敦促相关涉案人员,认清形势,主动投案自首,对如实供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举报方法:
1.拨打110或直接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举报;
2.发送举报线索至互联网邮箱:gzsgajshb@163.com;
3.来信举报。地址: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29号赣州市公安局,邮编341000。
赣州市公安局
2022年10月28日
警方提醒
伪造交通事故,一经查实,不但不能取得保险公司赔付,还将面临法律的严惩,一时的获利,换来的将是身陷囹圄的人生污点,切莫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来源:赣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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