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8:07:08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交通事故怎么才算撤案,安全事故后,当事双方居然都申请撤案怎么办】,以下3个关于【交通事故怎么才算撤案,安全事故后,当事双方居然都申请撤案怎么办】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检察院回访一涉案工程现场。B公司负责人告诉检察官,A公司已完成路桥建设,B公司的重点工程也因此顺利启动了。
2021年9月3日,清江浦区检察院收到了一份来自A公司的监督撤销案件申请。该公司因生产安全事故被立案侦查,他们已赔偿B公司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但案件一直没有处理结论,工程进度也受到影响。3天后,同样内容的一份撤案申请又出现在检察官面前,但申请人却是被害单位B公司。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原来,2021年初,B公司东门口进行路桥改造,A公司中标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A公司雇用的吊车司机冯某未按规范操作,损坏了附近的高压线,导致B公司6个分厂断电停产,部分机械还因此受到损坏。
事故发生后,B公司第一时间报案,初步估损239万余元。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重大责任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应当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2021年5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A、B公司协商后,A公司赔偿B公司90.6万元,并取得了B公司谅解。
事件看似告一段落,但案发后,A公司不少工作人员因害怕被追责频繁提出辞职或者转岗,导致工程进度缓慢。而A公司施工的路段,恰好也是物流进出B公司的唯一通道,如今路修不好直接影响了B公司重点项目的实施。
该如何确认是否应当撤案?检察机关认为,应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经济损失鉴定。随后,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事故造成经济损失93.08万元,尚未达到100万元的立案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符合监督撤案条件。
2021年6月,清江浦区检察院就该案召开监督撤案公开听证会。会上,公安机关、B公司、听证员们一致认为,检察机关客观公正办案,既避免A公司陷入诉讼困境,又能加快推进B公司重大项目实施,维护了双方企业利益,认可撤销该案。2021年9月底,公安机关撤销此案。
随后,针对A公司存在的现场监管不力等安全生产管理疏漏,检察机关向A公司制发了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检察建议,督促其落实监督责任保证生产安全。(检察日报 卢志坚 卢星静 张珍)
村民驾车跌入水渠 “路”“渠”要不要赔?
法官到现场勘验路况。
眉山市仁寿县的一位村民驾驶三轮车在村道上行驶时,不慎跌入水渠,同乘的妻子身亡。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他将修路的公司、社区居委会、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余元。
自己驾车跌入水渠,“路”和“渠”要不要负责?5月12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从眉山中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对上诉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9年11月19日中午,王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搭乘妻子辜某某一同回家,途经仁寿县吊庆村王家湾(地名)时,跌入路边的水渠中,造成王某某受伤,辜某某死亡。
当天,王某某之子向仁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出具撤案申请,载明“由于操作不当,致该车冲出路面,跌入路旁的水渠,此次事故是由王某某造成的。当事人家属对此事故责任,无任何异议。”
12月19日,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该证明显示,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断,同时载明“事故路段为村道,水泥路面,全宽2.5米,路面平整、干燥,天气为晴,白天,视线良好”。
2020年2月底,王某某及其子将水渠所在的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以及道路所在社区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赔偿36.9万余元。
经过现场勘验,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据交通事故证明,当时能见度高,道路平整干燥,王某某作为熟悉路况的本村村民,对其驾驶车辆若操作不当导致的行为后果应具有认知和预见能力,故该次交通事故中王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三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王某某诉讼请求。王某某不服,上诉至眉山中院。
在二审中,双方没有提供新证据,争议焦点在于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及道路修建公司是否有过错,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承办法官陈晓梅到事发路段进行现场勘验,道路为平整的水泥路面,行车视线良好。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事故系因王某某驾车操作不当引起,辜某某在事故中死亡,固然令人痛心惋惜,但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在本事故中并无过错,均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王某某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上诉人罔顾事故发生原因,无理要求与事故发生毫无因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灌区管理处、道路修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上诉主张应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 华西都市报
交通事故的销案指撤销案件的意思,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在交通事故当中,当事人没有出现调解的话,则交警部门会认为无法达成调解,而进行销案。
接下来将由 陈中律师 为您介绍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如何销案
交通事故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交警部门有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害人不到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交警就可以撤案。
交通事故报案材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
二、交通事故如何划分责任
第一,一般赔偿责任划分原则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按下列原则对当事各方的总损失进行调解:
1、当事人负全部原因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当事人负主要原因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当事人负同等原因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当事人负次要原因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承担全部原因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第二,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赔偿责任划分原则
对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在承担自身全部损失后,按照下列原则确定赔偿比例:
1、机动车一方负主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70%赔偿责任;
2、机动车一方负同等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50%赔偿责任;
3、机动车一方负次要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30%赔偿责任;
4、机动车一方无原因责任的,应承担非机动车、行人一方20%赔偿责任。
无交强险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总损失100%的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交通事故不需要专门去销案的,交警部门有时间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受害人不到交警部门进行调解,交警就可以撤案。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文中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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