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1:03: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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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小
车祸事故上经常会有许许多多的纠纷案,到底保险公司有没有赔偿责任,又该如何赔偿。以下这则案例就是一场酒后驾驶受伤,却又被他人当场撞死的意外事故案例,让我们来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24日1时30分许,吴某酒后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行驶至人民桥北桥头路段时,摩托车侧翻倒地,造成吴某头部、胸部及背部受伤。稍后,驾驶人江某超速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小轿车左前轮碾压到倒在路面的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
2012年6月20日,吴某父亲作为保单指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报案。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速派理赔人员前往交警部门了解情况。
经查阅吴某案宗《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内容记录事故成因如下:吴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是导致第一部分事故的过错和第二部分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江某驾驶机动车未注意确保安全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第四十二条关于“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之规定,是导致第二部分事故的一方面过错。
最后造成事故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吴某承担第一部分事故全部责任以及第二部分事故同等责任,江某承担第二部分事故同等责任。
2012年7月6日,吴某父亲正式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交了死亡证、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支付保险金15万元。
案例保单信息
吴某,男,29岁,2008年6月为自己投保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期间五年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5万元,受益人吴某父亲。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公司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受益人。
保险公司拒赔
接到吴某父亲的索赔申请,保险公司理赔人员认真审核提交的资料后,依据保单条款责任免除第4点“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内容,认定吴某身故属于保单责任免除。
次日,保险公司向吴某父亲下达寄发了《拒绝赔(给)付通知书》。
被保险人代理律师观点
2012年7月20日,吴某父亲请来代理律师与保险公司商洽,要求按照保单如实履行保险责任,如数支付吴某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代理律师认为:
一、诚然,当事人吴某酒后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规定,但这并不是导致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江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超速驾驶碾压导致,所以当事人吴某的死亡为意外发生,这符合意外伤害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及非疾病的四要素特征。
二、从反面来说,若没有江某的违规驾驶,就不会发生吴某最终死亡的交通事故。
三、保单条款中约定了责任免除的范围,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不属于责任免除导致,即使当事人吴某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其也应该获得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给付。
依据这三点理由,保险公司应认定吴某死亡为意外事故,按照保单保险条款,如数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15万元。
理赔分析
保险公司片面认为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由于酒后驾驶造成的,言外之意,若无吴某酒后驾驶行为就不会发生第一及第二部分交通事故,这正反说法难免有些牵强。代理律师狭义理解吴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江某超速驾车车轮碾压导致,而与吴某酒后驾驶无任何关联。这两个观点有失偏颇,纵观事故的发生,其中既有吴某酒后驾驶的原因,亦有江某违规驾驶的因素。作为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人双方,应全面的、联系的看待吴某交通事故身故案。
把握分析
一、交警部门开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我们应当充分尊重其内容,把吴某死亡案看作是一宗事故,看作是包含一定时间间隔、前后发生两部分伤害的一宗事故。首先,在第一部分伤害中,吴某酒后驾驶属于保单责任免除;其次,在第二部分伤害中,吴某死亡属于保单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这样以一宗交通事故看作为两次伤害的思维过程来分析,我们就很容易明确,吴某第二次伤害才属于保单保险责任赔付范围,这时具体到给付比例可以和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协商。
二、被保险人吴某身故案情信息中,有这样的描述:“稍后,驾驶人江某超速驾驶小轿车同向行驶至该路段,小轿车左前轮碾压到倒在路面的吴某,造成吴某当场死亡”。由于“稍后”一词表示时间较短暂,我们也可以把吴某死亡案看作是一宗事故时间间隔很短、几近同时发生的两次伤害(两次伤害时间间隔趋于零)。这样,吴某死亡便是由两个原因(吴某酒后驾驶及江某违规驾车)同时作用导致。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关于“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其中有承保风险又有非承保风险的,保险人按承保风险占事故原因的比例或程度承担保险责任”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和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协商按照一定比例给付。
综上述两种思维分析,被保险人吴某交通事故身故案看作是一宗事故两次伤害的前后发生或同时发生,无论哪种思维方式最终结果都是一样的。保险公司、吴某父亲及其代理律师均表示认可、接受,经双方友好协商,保险公司按照50%比例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金额7.5万元。
在处警办案现场,他沉着冷静、机警干练,凭着一双火眼金睛,善于发现重要线索,直击案件突破点。在调解事故矛盾纠纷时,他和风细雨、细心安抚开导,使双方当事人尽快达成协议,化干戈为玉帛。
他就是现年38岁、从警10年的交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股股长刘辉。在这10个年头里他先后在派出所、看守所等岗位工作,2019年因工作调动来到交警队从事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从勘察、追逃,刘辉的岗位很像是交警里的“刑警”。在刘辉的桌子上有一摞厚厚的案宗,旧的处理完毕后,马上又会添新的,就像他的工作一样,周而复始,永不停歇。
交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股股长 刘辉:我是从2019年11月到了交警队的。原来在公安局,公安局这个工作跟咱们交警的工作还是有不同的地方,交通管理工作是一个跟群众息息相关的工作,就比较细。好多案件看着很小,其实关乎到群众的切身利益。
曾经在交警队伍里流传一句话:“一入事故深似海,从此休息是路人。”确实,事故股民警没有节假日、没有周末双休、没有正常作息……选择做一名事故民警,就意味着要舍弃太多的东西。刘辉和同事们24小时值班待命,无论白天黑夜、顶风冒雪还是烈日当头,接到警情后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
交警大队队长 杨云珍:事故的发生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论是下班时间半夜三更或者刮风下雨,只要有较大的事故,他都能第一时间冲到现场,细致勘查现场,亲自排查固定证据。
刘辉很忙,在记者采访的过程中,不断有群众来咨询各种事故处理问题,这些群众多数都是家人或者自己刚刚经历过比较重大的交通事故,情绪不稳定,这时刘辉就得安抚,解释工作既要话说到点子上,又要照顾对方情绪。
交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股股长 刘辉:咱们事故处理工作,面特别广,所有的人都可能涉及事故。小事故你处理不好,就会产生大矛盾。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了认可了他就觉得这样做很好,很对。咱们纠正了他的违法行为,就避免了以后再因为这个违法行为而发生事故。
交警大队队长 杨云珍:去年以来,我们发生的20余起逃逸事故全部侦破。刘辉同志还能牢固树立为民办事的意识,他善于从老百姓的角度去看待事情,所以不论大小事故案件处理完以后,都能受到群众的好评,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岁月无迹,青春有痕。把工作做好,让群众满意是刘辉最欣慰的事。用刘辉自己的话说就是,成为一名交通警察,就要把自己当做马路上的安全卫士,要对得起群众的期待。
交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股股长 刘辉:作为一名党员,作为一名交通警察,我就是要在第一时间为群众解决困难,解决问题。处理好各种事故,让群众满意,这就是咱们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作为一名人民警察的责任和担当。(吕梁政法供稿)
2019-03-18 08:01 | 现代金报
法医,在外人看来是个颇为神秘的行业。
近日,记者走进浙江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听有近40年从业经验的资深法医许卫平和他的同事们讲述如何在交通事故中明辨秋毫,鉴定真伪。该所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项目团队已入选宁波市“泛3315”专业法律服务创新团队。
一分钟,轿车遭遇两起事故哪起事故导致司机身亡?
“交通事故鉴定中,如果碰到事故原因相互叠加,鉴定其中的责任构成就很重要。”许卫平摊开案宗,介绍起近期刚归档的一起案子。
深夜,一辆黑色轿车在高速上行驶。本来,车子开在最左边的第一车道。突然,车子一个近乎90度的转弯,横跨几个车道,撞向最右侧的护栏。车子在撞击力的作用下,又往左边旋转,斜停在路中间。
这时,交警巡逻车经过。据出警人员回忆:“离警车100米左右,黑色轿车的车头和车道呈45度角斜停,车辆还在冒白烟。我们立即将警车停向应急车道,鸣起警报预警。在这个过程中,我看到该事故车的驾驶员正在打开车门。这时,‘嘭’的一声,一辆小轿车撞上黑色轿车。”
黑色轿车第二次撞上护栏。120赶来后,黑色轿车的驾驶人员已经死亡。据介绍,两起车祸的发生间隔仅一分钟左右。
哪起车祸是司机死亡的主要原因呢?法医们模拟两次撞击情况,并结合车内情况和死者的损伤情况进行一一比对。
首先,从安全带的松弛情况,安全带和卡槽的摩擦情况以及车内的痕迹,证实了出警人员的说法。也就是说,在第二次事故前,死者还能自行打开安全带、驾驶室车门,存在一定的自主意识及活动能力。
其次,死者左侧肩颈部表皮擦伤、左前胸部表皮擦伤伴表皮青紫,这些损伤的位置、走形与驾驶员佩戴安全带的位置相一致,符合第一起交通事故安全带所致的损伤特点。
另外,结合尸检及车辆勘验所见,分析认为死者致命伤颅脑损伤符合第二起交通事故所致。“前后两起交通事故发生仅间隔一分钟左右,死者未能及时离开事故车,在失去安全带的保护、驾驶室车门打开的前提下,被后车碰撞,致使驾驶员头部与门框发生碰撞,造成严重颅脑损伤,中枢功能衰竭死亡。”这份鉴定结论被警方采纳。
三人出行只有一人生还当时到底谁在开车?
在交通事故鉴定中,确定谁是驾驶人,往往也是个难点。特别是在监控缺失,同乘人员死亡的情况下。
一周前的深夜,宁波发生一起车祸。一辆小轿车撞上停靠在路旁的一辆大货车。当警方赶到时,车上的两人都已经在车外。一人送医,当天不治身亡。另一人没有明显的外伤。警方经检查,判断两名车内人员均有饮酒。死者家属称,死者没有驾照,不会开车。
当时,谁在驾驶事故车辆?如何提供完整的证据链?
首先,法医经检验鉴定,死者符合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导致中枢功能衰竭死亡的特点。其次,提取车内两处血迹,分别与车内两名人员进行DNA比对,发现上述两处血迹均属于死者。另外,挡风玻璃和车内的血迹喷溅情况,也都证明死者当时坐在副驾上。所有的证据都指向同一个点——伤者当时酒后驾车。
“死者不会开口,证据却会说出真相。”许卫平说,另一起案子同样让人哀痛。3个年轻小伙驾乘一辆电瓶车深夜出游,撞到护栏,3个人都被高高抛起又落下,两人身亡,谁是驾驶者?找出真相,既是给家属的交代,也关系到事后的赔偿、刑责。
最后,法医主要通过胸前痕迹比对、抛起和坠落痕迹的比对,锁定了当时的驾驶人员。“只有开电瓶车的那个人,胸前才会留下与电瓶车把手等车头部位碰撞的痕迹。”
鉴定故事
现场没有车祸痕迹12辆车子谁是肇事者?
此前,许卫平办的一起案子是在12辆车子中寻找肇事车辆。
路口,男子因颅脑损伤死亡,现场没有留下车祸痕迹,也没有直接的目击证人。根据远处的摄像监控记录,事发时段该路口曾开过12辆汽车。但是,车主都说没有碾压到死者,车辆上也没有提取到有效痕迹。案件陷入泥沼。
许卫平在尸检时发现,死者身上有两处反映出不同方向的损伤,一处是头面部的挫伤及片状擦伤,方向由左向右;另一处为方向相反的左下颌皮肤擦伤及下颌骨体粉碎性骨折。
“要形成这两处伤,需要有两个作用方向相反的力。也就是说,伤势不是一辆车径直开过去可以造成的,而是有一个来回倒车的过程。这样的行驶轨迹特点,只有其中一辆银灰色轿车符合。”他说,这成为案件的关键证据。
法医提醒
开车千万别碰手机
许卫平告诉记者,交通事故鉴定基数大、参与的专业多。
据统计,目前宁波市每年发生车辆事故10万余起,其中严重伤人事故1万余起、死亡事故1000余起,在这些事故中,大多数案件需要经过司法鉴定判断相关信息。
在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过程中,需要法医病理、法医临床、法医物证、法医毒物、车辆痕迹、声像资料等各个专业的鉴定人员共同参与。通过对死者、伤者的鉴定,对现场遗留的车体碎片、车轮轧痕、现场血迹等物证和痕迹的综合分析鉴定,还原事故场景,确定责任关系。
在鉴定案件时,法医是冷静而理智的。合上案宗,法医亦是感性的。许卫平说,团队想给司机们提个醒——开车时,千万别用手机!
“太多祸端,都是由手机引起的。刷下抖音,接个电话,微信上回个‘好’字……这些都可能导致悲剧。像第一起案例中,后车司机后来说,因为深夜独自驾车疲惫,就想打开手机蓝牙来听歌。一个小小的疏忽,就导致了不可挽回的事故。”许卫平唏嘘。
(原标题 看宁波“法医秦明”如何找出车祸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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