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2:48:11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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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简要案情
2021年8月2日15时56分许,王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沿凉州区南关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关东路文庙路南口时,与由南向北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原因分析
当事人王某某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某无责任。
交警提醒
TO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电动车要在非机动车道内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切勿与机动车争道抢行、越线停车。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市公安局交警分局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今天继续曝光
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09月09日18时30分许,张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7160Z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乘客3名),沿银川市西夏区大连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同心北街交叉路口时,遇孟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XX098号小型轿车,沿同心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宁A7160Z号小型普通客车右侧方与宁AXX098号小型轿车前方发生碰撞),造成5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张某驾驶机动车,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孟某某驾驶机动车,未观察瞭望、确保安全后通行,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条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孟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09月01日19时40分许,殷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1PW2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西夏区文昌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兴顺苑东门东西走向交叉口时,遇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文昌南街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1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殷某某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禹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靠右侧行驶是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殷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禹某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2年08月19日06时37分许,张某驾驶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宁AN160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赵某某),沿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十号路交叉路口向南左转弯时,未按交通信号灯通行(此时东西向直行圆屏信号灯为绿灯,左转弯箭头信号灯为红灯),与吕某驾驶宁AT2113号小型轿车沿北京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发生碰撞,两车碰撞后宁AT2113号小型轿车失控又与前方同方向纳某某驾驶的宁AB0191号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及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张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吕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观察不周、未安全驾驶,通过交叉路口时行驶速度超过四十公里每小时,是造成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六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减速慢行,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吕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纳某某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2年08月20日08时10分,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9C331号小型轿车,沿银川市西夏区套门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套门沟路2公里100米时,与郭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M03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宁ABG28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赵某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赵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47mg/100ml)上道路行驶,且未实行右侧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当事人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郭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2年08月17日02时00分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宁A9659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银川市西夏区滚苏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公里150米处时,车辆前部与道路西侧警示桩碰撞后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张某某受伤、车辆和道路警示桩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张某某饮酒驾驶机动车(经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7.99mg/100ml)上道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当事人张某某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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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府联 审核/喵喵儿
银川交警
银川交警微发布
银川交警
银川交警,暖心的政务双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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