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3:16: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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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车险合同中,按座位来赔付的保险就是座位险,但其实也有可能是驾乘险。座位险and驾乘险到底有啥区别?来看今天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驾驶轿车的小陈在行驶途中不慎与驾驶客车的陆某碰撞,导致小陈车上人员李某受伤。经交警认定:小陈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李某因事故致一处八级伤残、一处九级伤残。
同年12月,李某向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陈、陆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除医疗费外,小陈应赔偿李某11万元。又因小陈购买了驾乘险,所以保险公司应另外赔付伤者李某6.5万元。
庭审现场
庭审中,小陈提出疑问。
我的车险合同中,包含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最高40万元/座,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最高2万元/座,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最高1.8万元/座。
这按座位赔付的,不就是座位险吗?那保险公司赔偿6.5万元后,我再赔偿4.5万元(11万-6.5万元)不就够了吗?
其实,小陈本身购买的是驾乘险,但误认为驾乘险和座位险是同一险种,那两者到底有何区别?
驾乘险,即“车上人员意外险”,是一种车上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当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需要对司机以及乘客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
划重点:驾乘险,旨在为伤者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不以司机的责任为前提,保险公司赔偿后,不抵扣司机的赔偿责任,司机仍须按责任赔偿。所以,保险公司赔付6.5万元后,小陈仍需全额赔付李某11万元。
座位险,即“车上人员责任险”,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及司机的责任承担保险责任。
划重点:座位险,旨在为司机提供保障,保险公司的赔偿以司机的责任为前提,保险公司赔偿后,司机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如果,小陈投保的是座位险,则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6.5万元的赔偿责任,小陈自己赔付4.5万元即可。
法院判决
经法院释明,保险公司赔偿6.5万元后,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内,李某自愿放弃相关权益,只要求小陈赔偿伤残损失4.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小陈向李某赔偿伤残损失4.5万元。
现实生活中,非营运车辆的车上人员一般是驾驶人员的亲朋好友,在事故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在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范围内,自愿放弃对司机的赔偿主张,这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但发生在重庆的一起案件(案号:(2020)渝02民终2982号)中,司机练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撞到了杨某所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最终酿成了练某本人、车上乘客苏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其中苏某因伤情严重住院58天后死亡。
虽然练某给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每个座位100万元的驾乘险,但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驾乘险属于人身保险,并不属于责任险。其被保人是车上驾乘人员,今车上乘客苏某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苏某家人享有保险金理赔款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保险公司向苏某家人支付的驾乘险理赔款,不能抵扣练某在本案中的应赔付款,最终练某个人赔付了40万余元。
来源:临湘市人民法院、网易新闻
编辑:常跃旺
办案人员通过大数据碰撞对比,发现了“人伤黄牛”保险诈骗案中的关联,将保险诈骗团伙成员绳之以法。经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70余名被告人因犯保险诈骗罪获有罪判决。今年6月28日,一系列虚假诉讼民事监督案由浦东新区检察院移送至法院,一同送达的还有针对该系列案件的再审检察建议。目前,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一个异常数据引起检察官注意
“有保险公司报案,称一些交通事故伤者在人身损害索赔过程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以骗取更多保险理赔金。由于案情复杂、涉案人员众多,我们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罗造祉回忆。在提前介入侦查阶段,一个异常的数据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在将本市交通事故的理赔金额、伤残率与其他省市的同类数据进行对比之后,发现结果明显偏高。“不是高出一点,而是高出几倍之多,我们认为这很反常。”罗造祉说。
通过进一步梳理案情,检察官又发现了其他端倪:作案手法雷同,都是通过“做高”伤残等级来获取更高的赔偿金。但是,这么多彼此没有交集的伤者,为什么会不约而同地采取一样的手法呢?
带着这个疑问,办案人员决定用大数据“碰撞”出真相。他们以涉及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伤情鉴定意见书为突破口,建立数字模型,进行碰撞对比和关联分析后发现,这些案件呈现出诉讼代理人或伤情鉴定人集中的现象,且保险公司多数对伤情鉴定提出过异议。
“诉讼代理人、伤情鉴定人,是我们发现的两个关键因素。”之后,办案人员又对涉及这两个因素的民事判决书再次进行大数据检索、筛选和对比,发现了更多涉嫌保险诈骗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遂逐一重新安排伤情鉴定。
由此,一个由70余名成员组成、在短短数年间作案数十次、诈骗金额高达700余万元的“人伤黄牛”团伙浮出水面。
启动民事诉讼监督
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由于交通事故理赔涉及环节多、手续复杂,于是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交通事故理赔中介,也被称为“人伤黄牛”。他们熟悉理赔流程,专门为事故伤者代理理赔,从中收取服务费。
为了获取更多赔偿款,部分“人伤黄牛”与少数伤情鉴定人、个别诉讼代理人共谋,由伤情鉴定人出具与伤者实际伤残等级不符的鉴定意见,再由诉讼代理人依据鉴定意见,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手段,欺骗保险公司支付高于其应当支付的赔偿金。
浦东新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在审查这一系列保险诈骗案时,及时将其中涉及的虚假诉讼线索移送到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第一时间共享了证据材料,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依法启动了民事诉讼监督,调取了原审的卷宗材料和相关刑事卷宗材料,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组织了两次集中公开听证。通过审查确认,原审中伤情鉴定意见书中认定伤者构成的伤残等级,经重新鉴定均与实际情况不符,足以证实此系列保险诈骗案中涉及的民事案件属于虚假诉讼。
“他们对伤者的伤残情况夸大描述,导致法院采信了这些虚假的伤情鉴定意见,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作出了过高认定。”对此,浦东新区检察院逐案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溯源治理促进行业规范化整治
其实,早在2021年11月,司法部与中国银保监会就联合印发通知,对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强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得有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提倡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鼓励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构建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当事人、“人伤黄牛”、“司法黄牛”串通操控司法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此次办理“人伤黄牛”保险诈骗案过程中发现的监管漏洞,浦东新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分别向相关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对行业内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均获得采纳。
同时,浦东新区检察院与部分律师事务所、伤情鉴定机构召开座谈会,建议律师事务所和伤情鉴定机构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完善内部职业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检察日报 童画)
近日,新疆霍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7月27日,《法治日报》微信公众号刊发《女子搭同事车撞树受伤后截瘫,法院判赔172万》。报道经各大媒体转载后,引发网友“让不让人搭顺风车”甚至“做不做好事”的热议。近日,此案主审法官林世艳对此案进行了判后答疑。
疑问一:董某有偿乘车,属于“好意同乘”吗?
据林世艳介绍,王某对这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是依据霍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
2020年12月,董某搭乘同事王某的机动车上班。途中,王某驾驶汽车在冰雪路面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失控撞向路边的大树,造成董某身体严重损伤、车辆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王某应对董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按照双方的搭乘惯例,董某属于有偿乘车,法院没有认定双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好意同乘”,也因此没有减轻王某的责任。
疑问二:172万余元赔偿金是如何确定的?
林世艳表示,经过鉴定,事故造成董某一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脊髓损伤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给董某造成严重后果,经过工伤认定赔偿后,董某仍需负担274788.23元医药费,属于工伤未报销部分。
考虑到原告伤残达一级,遭受较大的精神损害,应给予精神抚慰金,依据损害后果、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综合认定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
另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等规定,依法认定,被告需要赔偿原告特殊期限护理费124880元、完全护理依赖费用443910元(暂计5年)、残疾赔偿金69676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84050元、鉴定费94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480元、营养费4620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及家人多次往返医院、鉴定机构。据此,法院酌定交通费为20000元。
保险公司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万元,因此,被告共计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72万余元,5年后发生的完全护理依赖费用,原告可另行主张。
疑问三:被告提到的“填平原则”是什么?为何本案不适用?
庭审中,被告认为,事故发生后,原告通过网络募捐活动获得捐款305737.09元,霍城县教育系统捐款合计151915元,应当根据填平原则,减少被告对原告的赔偿。
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简单来说,就是权利人损害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案件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法院对于赔偿依据填平原则进行处理。
林世艳认为,本案中,捐款者的目的是帮助患者,而非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本案不适用填平原则,遂驳回了被告的诉讼请求。
疑问四:目前,该案是否生效?案件进展如何?
林世艳表示,目前,被告已提出上诉,案件依法进入二审程序,最终结果需等待二审判决。
此次事故给两名当事人都造成了巨大影响:一个终身残疾无法正常生活,一个背负巨大经济压力。从某种程度上说,这场官司没有赢家。在此,提醒所有司机,驾车上路时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履行合理注意义务,为自己负责也为他人负责。
好人不难做!搭载朋友要注意这些问题
不少网友表示:“好人难做,不能乱拉人啊!”“车位空着,也不能搭载他人!”“朋友之间不出事还好,一出事变仇人,宁愿不拉朋友!”
拼车节约资源、节省成本,本来是好事,但如果出现意外,就会产生很多问题。
如何既能体现公平公正,又呵护人与人之间的善意呢?针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法律和保险业界的专业人士。
为什么“好意同乘”只在部分情况下减少驾驶员的责任?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闫璐说,法律条文的背后,是一种司法价值导向的宣示。
“好意同乘”是驾驶员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从法律上来说,具有无偿性、非法律拘束性、双方合意性3个特点。
民法典从鼓励人与人之间良好社会交往、弘扬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出发,明确在一些情况下应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对于驾驶人而言,应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对同乘人的生命健康给予高度重视。因为“好意同乘”不意味着同乘者甘愿自担风险,驾驶人不能因为无偿的好意行为就否定自身对同乘人安全所负有的责任。
法律维护善人善举,但无偿帮助并非是可以完全免责的借口。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同理,乘车人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也应时刻遵守安全文明乘车规则,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综上所述,法律对“好意同乘”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一种平衡:保护乘车人的健康权与肯定驾驶人的善意施惠之间的关系,取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最大公约数”。
既然“好意同乘”存在风险,那么如何才能有效避免“好人难做”的风险呢?
北京浩天(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闫璐说:搭同事顺风车、拼车既可以增进感情,又可以节约资源。虽然风险存在,但发生交通意外的只是极少数,大家不必因此而过于担心。
在搭载朋友时,一方面驾驶人(好意人)应当自觉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另一方面,搭乘人应提高自身的交通安全意识,无论坐在前排、后排,都要自觉系好安全带,有义务提醒驾驶人谨慎驾驶、安全驾驶。
如果是长期搭便车的同事或朋友,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选择以其他方式回馈对方的善意行为。双方之间保持无偿的“善意流动”。
有网友提到,双方之间签署“生死免责协议”“上车前先承诺免责”,从法律上来说,如果车主对交通事故有过错,造成搭乘人受伤,这种约定是无效的,不能作为车主免责的依据。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如果担心承担风险,可以选择拒绝搭载朋友;如果决定搭乘同事,那在驾驶过程中要始终将交通安全放在首位,遵守交通规则,小心谨慎驾驶。同时,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哪些保险能够降低风险?
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李海彬介绍,现在很多车主都会为爱车购买保险,其中不少车主都会给自家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驾乘意外险。这些保险在一定范围内也可以帮助车主降低风险。
举例来说,车上人员责任险不分车辆性质,不论营业性质还是非营业性质,发生事故后都可以获得理赔。但理赔的金额根据保费来确定,比如,霍城县发生的这起案件中,保险理赔金额为1万元。
驾乘意外险是现代生活中很多司机会选择的险种。这项产品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保障责任跟人走,另一种是保障跟车走。现实中选择较多的是跟车走,即:不管车辆的驾驶员是谁,乘坐人是谁,只要在被保险车辆上,就能得到保障,解决乘车人的保障问题。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乘车人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也能获得一定保险赔偿,降低损失。经常搭乘朋友或同事车辆上下班的人,可以考虑为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李海彬提醒,风险无处不在,也是无法避免的,意外来袭,拥有一份意外保险,会大大增加应对能力,提高对风险的抵抗力,为自己和他人增加一份保障。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 张秀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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