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23:29:10来源:法律常识
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单方交通事故怎么撤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典型案例举要】,以下3个关于【单方交通事故怎么撤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立案典型案例举要】的法律知识分享,希望能帮助到您找到想要的法律知识。
【案情】
2008年3月11日下午,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搭乘其男友上班途中,与李某驾驶的货车会车时发生相撞,致陈某受伤,用去医疗费2万多元。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李某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报案,当交警驱车行至现场的途中时,李某因与第三人陈某男友的父亲达成协议而向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撤案,交警因此而返回未出现场。后因陈某伤势严重,要求处理。交警经调查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陈某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不服向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重新认定。支队认定:肇事后双方都未及时报案想“私了”,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遂将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责任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变为陈某、李某负同等责任。李某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书。
【评析】
对于本案,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不是居间裁决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交通警察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交通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的是道路交通事故特定的当事人,就交通事故的特定事项而作出的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完全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不应认定为是居间裁决。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公布实施)第1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被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与当事人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利的法律后果。该责任认定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因此,原告李某对被告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不服提起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依法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应予立案受理。
【案情】
2008年1月8日上午8点,谢某在骑车去公司上班途中,在某街道右拐弯时不慎将行人王某撞倒在地,王某因此住院1个月,花销医药费达5万元,双方私下调解无效,王某遂将谢某告上法院,要求谢某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评析】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关于“交通事故”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是:(1)责任主体是车辆驾驶者;(2)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故意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3)客体是在道路上行驶车辆或行走的行人;(4)客观方面是造成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不上交通事故责任。
分析本案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首先要分析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是否包括自行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关于“车辆”的规定,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被指明为“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是“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因此自行车属于“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案事故发生在街道上,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第三,谢某在某街道拐弯处“不慎”将王某撞伤,主观方面存在过失,客观上给王某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对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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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芝麻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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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在山西省晋城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来自四川省西昌市的伍承林正悉心呵护着病床上的弟弟。尽管几天没有休息,但当他把目光投向弟弟时,布满血丝的眼里还是充满了怜爱。虽然弟弟还没有知觉,但伍承林在抚摸他额头、为他掖被角时还是小心翼翼。
伍承林的弟弟伍承建,是在一起摩托车撞墙的单方交通事故中受伤的。作为亲属到医院陪护,伍承林心情有些复杂。与其他交通事故伤者陪伺家属不同,伍承林除了难过,还有些喜悦和感激。喜悦的是,交通事故让他找到十余年音讯全无的弟弟;感激的是,晋城市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对工作一丝不苟的态度促成他们兄弟十余年后的再聚首。
事故中驾驶员受伤 交警医生共织“救护大网”
10月4日是中秋佳节,在万家团圆的日子里,一则特殊的“寻人启事”在晋城的微信朋友圈及门户网站迅速扩散。“寻人启事”的编发者是晋城市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寻人启事”内容为:10月4日15时40分,泽州县南村镇发生一起摩托车撞墙交通事故,驾驶人受伤被送医治疗。警方从伤者身上没找到能证明其身份的线索,请知情群众与交警大队联系。“寻人启事”后还附有事故现场及伤者照片。
就在交警大队宣传民警紧张制作“寻人启事”的同时,大队事故处理民警正与医院进行沟通,希望院方尽快为伤者手术。一边是伤者急需手术治疗,一边是患者没有亲人签字。尽管医院很为难,但在民警积极协调、担保下,晋城市人民医院还是启动特别程序,为身份不明的伤者进行了开颅手术,并在重症监护室治疗观察。
初冬夜寒风瑟瑟,一条由公安民警和医护人员共同为救护生命开辟的特别通道悄然打开。
事故调查中,交警开启伤者寻亲之旅
10月5日7时,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吕克宝、赵成富带领民警齐聚南村,兵分5路对“10.4交通事故”展开调查。经过对事故现场勘查数据分析,民警判定“10.4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摩托车故障导致车辆撞墙,驾驶人摔倒受伤的单方交通事故。
14时,民警秦永新传来消息:据摩托车修理铺老板讲:事故伤者是外地人,经常在他店里修摩托车。前几天,他还为事故摩托车换过电瓶。最主要的是,伤者经常和废品收购人员在一起。但令人遗憾的是,修车铺老板并不知道伤者名字和废品收购人员具体位置。
“及时调整调查方向,寻找与伤者人熟识的废品收购人员。”命令一出,民警立即行动。3个多小时地排查,民警在走访十余家铸造厂、建筑工地,调查6处废品收购站。终于,民警找到与伤者熟识的废品收购人员何某某、董某某。经仔细辨认,两人确定伤者叫“武建”,四川西昌人,今年夏天刚被看守所释放,在晋城无亲无故,无固定居所和职业。帮助伤者寻找亲人的范围大大缩小,民警倍感兴奋。
一波三折,终于迎来柳暗花明
6日早上,民警分别到晋城市看守所、泽州县看守所,对何某某、董某某提供的伤者身份进行核实。但让民警没想到的是,认真查询后,看守所民警给出的结论是根本没有收押过叫“武建”的四川人。无奈,民警只得继续向何某某、董某某了解情况。见民警再次来访,两人才透露出“武建”姐夫彭某某曾在晋城呆过,但已离开多年无法联系的信息。
执着的信念支持民警绝不言弃。经过努力,民警终于找到彭某某在晋城的朋友尚某某。据尚某某讲,“寻人启事”中的伤者确是彭某某的小舅子好象叫“武成建”,四川西昌人。听到这个消息,走访调查民警,瞬间有走出隧道的感觉,豁然开朗。下午,民警通过公安网查询、比对,终于确定了伤者身份:伍承建,四川省西昌市人。抑制住内心喜悦,办案民警带着印有伍承建照片的户籍信息让何某某、董某某辨认,结果得到确认。而此时,已是深夜时分。
事故调查让亲兄弟十余年后再聚首
10月7日,办案民警致电四川西昌警方,在通报简要案情后,请求对方协助联系伤者家属。很快,西昌警方传来消息,伍承建家人已联系到。10月8日晚,伍承建的哥哥伍承林给泽州交警大队打来电话,表示即刻启程赶赴晋城。
10月11日晚,在经历长途跋涉后,伍承林终于赶到晋城人民医院。在民警协助下,伍承林终于透过重症监护室的玻璃,又一次见到十余年未曾谋面的弟弟。看着处于昏迷中的弟弟,伍承林眼泪夺眶而出。
10月13日,伍承林在查看了“10.4交通事故”现场、事故照片及摩托车后,认可了泽州县交警大队所作的“10.4”交通事故为单方交通事故的结论,并申请撤案。
在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水城中队,伍承林拉着中队长李广毕的手说:“谢谢您们,您们不仅救了我弟弟的命,还让我们离散十年后重新相见。弟弟要强,这么多年,因为觉得生活的不好,拒绝与我们联系。我也曾来晋城找过,但没有找到。要不是你们,我恐怕这辈子也见不到他。你们这次不仅是圆了我的梦,也圆了我们一家人的梦。”
谈到下一步打算,伍承林说,虽然目前弟弟生命体征平稳,但还需继续监护治疗,等他病情稳定些后,我们就转院将他带回老家继续治疗…… (郭红元 樊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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