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10: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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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交通事故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及分类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1.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物损失的事故。
2.道路交通事故的六要素
从上述交通事故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构成道路交通事故必须具备六个要素:车辆、在道路上、在运动中、发生事态、造成事态的原因是人为的、有后果。对于某一交通事件,这六个要素缺一项,就不算构成一起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的分类
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分类,目的在于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合理分析研究和合情处理。如果分析的角度和方法不同,对道路交通事故所分类别也不相同。根据我国目前交通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状况,主要有下列三种分类方法。
1.后果分类
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按照1985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国家统计标准,将交通事故分为;
1)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200元以下,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50元以下的事故。
2)一般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200元以上至5000元,非机动车事故损失折款在50元以上的事故。
3)重大事故 指+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l~2人;或重伤3~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折款5000元以上至10000元;或虽未造成人身伤亡,但危及首长、外宾、知名人士的安全,政治影响很坏的事故。
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或3人以上;或重伤11人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折款在10000元以上的事故。
2.原因分类
任何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其必然的原因。因此,从原因上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两大类,即主观原因类和客观原因类。
主观原因类是指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本身内在的因素,即主观故意或过失。主要包括:违反规定,疏忽大意、操作不当等方面的错误行为。
1)违反规定 是指当事人由于思想方面的原因,不按交通法规和其它交通安全规定行驶或行走,致使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紊乱,而发生事故。如酒后开车、非驾驶人员开车、超速行驶、争道抢行、故意不让、违法超车、违法装载、非机动车走机动车道、行人不走人行道等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
2)疏忽大意 是指当事人由于心理或生理方面的原因,没有正确的观察和判断外界事物而造成的失误。如心理烦恼、情绪急躁、身体疲劳都可能造成注意力不集中,反应迟钝,表现出观察不周,措施不及时或措施不当;也有的当事人凭主观想象判断事物,或过高地估计自己的技术,过分自信,引起行为不当而造成事故。
3)操作不当 是指驾驶人技术生疏,经验不足,对车辆、道路情况不熟悉,遇有突然情况惊慌失措,发生错误操作。如有的机动车驾驶人制动车辆时误踩加速踏板和有的骑自行车者遇情况不能停车而造成的事故。
3.车种分类
根据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可以把交通事故分为三大类:
1)机动车事故 是指在事故当事方中机动车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但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的事故中,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也应为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机动车相对为强者。
2)非机动车事故 是指畜力车、三轮车、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在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事故中,非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应视为非机动车事故,因为在道路上行驶,两者比较非机动车为强者。
3)行人事故 是指行人负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如突然横穿公路,乘车人扒车、跳车等。
第二章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
第一节 概 述
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概念及分类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车辆、人、畜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所占有的空间。
所有道路交通事故都有现场存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判定事故过程的依据,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可分为原始现场和变动现场两大类。变动现场中还包括伪造现场、逃逸现场。还有一种特殊情况的恢复现场。
1.原始现场
原始现场是指没有被任何改变或破坏的现场。车辆、人、畜和一切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均保持事故发生时的原始状态。原始现场完整地保留着事故发生后时间、空间变化状态,可以为事故原因的分析和事故责任的认定提供客观的依据。
2.变动现场
变动现场是指由于某种人为的或自然的原因,致使现场的原始状态有了改变的交通事故现场。
1)正常变动现场
一般正常情况下改变现场状况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为将伤者送医院抢救,移动了车辆停止和伤者倒卧的位置;
②执行任务的消防、救护、警备、工程救险车以及首长、外宾、使节乘坐的汽车在发生事故后,因任务的需要驶离了现场;
③由于风吹、雨淋、日晒、下雪等天气影响及围观群众或事故当事人的不慎,导致现场痕迹的消失或被破坏的痕迹;
④一些主要交通干道或城区繁华地段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堵塞,需立即排除,因而移动了车辆及其它物体。
对于变动现场,必须注意识别和查明变动的原因及情况,以利于辨别事故的发生过程,正确分析原因和责任。
2)伪造现场
伪造现场是变动现场的一种,但与一般的变动现场不同。这是当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毁灭证据或达到嫁祸于人的目的,有意改变或布置的现场。
伪造现场的特征是;现场的表象不符合事故发生的客观规律,物体的位置与痕迹形成的方向等与事故发生规律有明显的矛盾。在调查中,只要坚持实事求是,从客观规律出发,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是完全可以识别的。
3)逃逸现场
逃逸现场也是一种变动现场。肇事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驾车或弃车潜逃而导致现场变动,其性质与伪造现场相同。逃逸现场一般都会留下些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经过细致的调查、可以侦破,最后确定肇事逃逸者。
4)恢复现场
恢复现场是指在现场撤除后,根据现场调查记录等材料为了再现现场面貌重新布置恢复的现场。恢复现场一般都是根据事故分析或复查案件的需要而重新布置的。在特殊情况下,将变动现场根据目击证人及当事人的指定,重新恢复到原始状态进行调查时,对这种重新恢复原始状态的现场,称原始恢复现场,以与真正的原始现场相区别。
二、现场勘察的目的
现场勘察,是指用科学的方法和现代技术手段,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实地验证和查询,并将得到的结果完整、准确地记录下来的工作。现场勘察是公正、客观、严密地查明道路交通事故真相的根本措施,是分析事故原因、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并为事故损害赔偿和依法处理肇事人提供证据。为了客观的再现交通事故,必须进行事故勘察,其目的是: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准确资料;以对事故责任者进行教育,处分以至追究刑事责任提供可靠证据。
②集取交通事故资料,为改善车辆性能,改进道路几何设计、施工、养护、安全设施提供依据,以及指导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及制订交通法规,交通管理措施等提供科学依据。
第二节 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与伤者救护
一、交通事故现场的保护
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保护事故现场已成为一项社会常识,无论是事故当事人或过往行人,都有自觉保护事故现场的义务。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人员不一定能及时赶赴事故现场,事故现场的最初保护,主要应靠肇事驾驶人自觉维护并及时向交通执勤人员或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1.保护现场的具体任务
1)迅速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损失情况,用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报告附近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并等待管理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勘察。
2)遇有人受伤或可能失火、爆炸的现场,首先应抢救伤员,排除火险。必须移动现场的车辆或物品时,要尽量减小变动范围,使其它方面免受破坏。同时,要记明变动前的情况,用适当的物品作出标记,或用白灰、粉笔等将原来的位置和状态画上标记,并请在场人员作证。
3)划定现场保护范围。根据实际条件,把划定的现场保护范围用线索、白灰、小石块等设置保护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注意保护遗留痕迹,必要时要用席子、塑料布等将其遮盖起来,避免遭受人为的或自然条件的破坏。
4)维护现场秩序,动员无关的车辆和人员离开现场,以防止发生连锁事故。当车辆通行有可能使现场受到破坏和危及交通安全时,可以暂时封闭现场,中断交通。
5)监护肇事人员。特大交通事故把肇事人运送往他处监护,防止发生意外。同时还应做好现场的安全保卫,如防火防盗等,避免诱发其他事端。
2.加强现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保护好交通事故的现场是搞好现场勘查的基础。由于有些人的交通法规观念不强,认为只要有肇事车辆在,其他物证就没有必要保留。所以,不重视事故现场的保护工作,致使现场失去许多重要的证据。造成事故原因分析含糊不清,责任鉴定不明,责任者没有受到应有的教育。所以,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城镇和公路沿线广泛、深入地进行交通事故现场保护常识的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保护现场的重要意义,明确现场保护人员的职责,懂得保护现场的方法。同时,奖励现场保护好的单位或个人,批评差的;对有破坏交通事故现场行为的人要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交通事故中伤者的救护
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体的各种损伤后,如果抢救不及时或救护运送不得法,往往会加重伤情,甚至产生不可挽救的后果。因此在救护伤者中,要讲究科学的救护方法。
对事故重伤人员,现场指挥者要迅速组织抢救,通知急救中心派救护车前往急救。有些事故发生地远离城镇,给抢救、运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山区公路发生撞车、翻车伤亡人员多的事故,在抢救伤员时,应分轻重,先抢救危及生命的伤者。如颅脑损伤,胸、腹腔内脏损伤,深度昏迷,休克以及肢体开放性骨折,大出血的重伤员,必要时指挥者可直接请示省、市公安局,请求有关部门派直升飞机救护。
临场救护人员一定要沉着、冷静,迅速用滑石笔(粉笔)或砖,石块,将伤者倒卧的位置和姿态标记下来。如伤者压于车轮下或物体下,绝对不能拉拽伤者的肢体,以防损害伤者的神经或血管。需移动车辆时,可用人推动,避免驱车不慎,造成伤者二次伤害。在抢救时,如伤者神志清楚,问清伤情,护送到现场就近的医院或单位医务室救治。如伤者昏迷不醒,要认真观察,确认伤情后,按救护方法,可就地取材,利用一切可用的物品,如竹板、木板、树枝、三角巾、厚纸板、画板等物,固定伤位,征用过路汽车将伤者护送到医院。在运送途中,护送人员对伤者要全面细致地观察,因车祸致伤并非单一伤,或有些伤症互相掩盖,因此,不能只顾明显伤,而忽略其他致命伤。如只顾头部伤,忽视下肢横断骨折,倘若伤及动脉血管大出血,将会造成失血性休克致死。伤者到医院后,护送人员应主动向医护人员介绍伤者致伤情况,以便抢救。
第三节 交通事故现场勘察
一、现场勘察准备
1、基本准备工作。
现场勘察人员随时做好准备,车辆、人员、物品齐全,一旦接到报案及时赶赴现场,遇有重大现场通知领导参加。到现场后,首先要向保护现场的民警和群众了解现场是否有变动。如有变动,应迅速弄清变动的原因和移动的范围,并根据肇事人或证明人提供的事故发生时的情况恢复原状。
2、了解事故基本情况。
根据报案人、肇事人和证明人提供的事故发生经过,巡视现场周围的实际情况,以便确定现场勘察的范围。
3、进一步落实现场保护措施。
特别在夜间和视线不好的情况下,要注意防止发生连锁事故。在有汽油等可燃物质泄漏的现场,要严防发生火灾或爆炸事件。
对于现场的尸体、血迹、痕迹、被破坏的物体和其它散落物等,均要加以保护。特别注意防止下雨、下雪、刮风等不利天气的破坏。
4、查明事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单位或住址,驾驶证号、准驾车种、驾车经历,当事人与事故的关系等情况,并对肇事人员进行监护。
5、查询事故目击者。
为防止目击者离开现场,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先注意寻找。如无法当场询问,可先记下姓名、单位、住址、电话及与当事人关系,以便走访调查。
6、邀请现场见证人。
对现场中的痕迹、物体及其位置进行认定。
7、现场勘察人员分工,各负其责。
二、现场勘察的基本方法
1、对肇事车辆和痕迹比较集中,范围不大的现场,可以以肇事车辆或以接触方位为中心,由内向外进行勘察。
2、对肇事车辆和痕迹较分散,范围大的现场,为防止远处痕迹被破坏,可以从周围向中心,即由外向内进行勘察。
3、对比较分散的重大伤亡(特别是逃逸事故)现场,可以从事故发生起点向终点分段勘察或从容易被破坏的路段开始进行勘察。
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勘察方法,应依据现场实际而定,有时也可将几种方法相互结合起来使用。
三、现场勘察的基本步骤
现场勘察的重点是发现、搜集及提取能判明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痕迹、物证。如现场上的各种擦划和制动印痕;肇事对方车、物接触部位、方位(即接触点);肇事车辆和物体上的痕迹及附着物等物证,基本上可归纳为静态勘察和动态勘察两方面。
1.静态勘察
静态勘察是交通事故现场的初步勘察,即勘察事故发生后,未经变动的现场状态。勘察时不改变物体和痕迹的状态与位置,而通过现场摄影、录像,测量,记录和制图等手段,如实予以记载。
2.动态勘察
动态勘察即对现场实物,痕迹形态进行的全面勘察。因为在静态勘察过程中,由于不能改变现场的原始状况,有些痕迹、物证势必勘察不全,必须移动后才能进行。
动态勘察必须在不破坏痕迹、物品原有形态的前提下,进行翻转或移动(如尸体、车辆等)位置。如果一移动就有破坏的可能时,必须采取照相或录像等手段保全和测量记录,在有见证人或当事人参加的情况下,然后运用技术手段进行检验提取。
3. 制作现场勘察笔录
经过现场勘察除了形成各种具体的(如制图、拍照等)勘察材料以外,还应制作现场勘察笔录。它是其它勘察材料不足部分的补充和说明,是勘察工作的记实,是认定事故责任和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证据材料。
4.现场的后续工作
现场勘察工作结束后,应迅速做好下列后继工作:
⑴由现场勘察负责人向事故各方当事人或法人代表介绍现场勘察情况,没有异议应在现场图和记录材料上签字。如当事人的法人代表不在场时,应邀请有关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场签字作证。
⑵经现场勘察负责人确认现场无继续保留必要后,要迅速加以清理;撤除现场警戒线,保证道路畅通。
⑶对伤、亡人员财物,应及时与肇事双方单位或家属办理交接手续,当面点清,开具有财物名称、数量的收据,由接物人在收据单上签字。
⑷尸体不需保留时,由当事人单位协助死者单位和或家属予以处理。如需要等候外地直系亲属向遗体告别或死者身份尚未查明时,由当事人单位设法将尸体妥善保存并及时查明身份。
⑸对需要扣留的物品和车辆,事故处理部门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四、现场勘察的注意事项
1、勘察人员必须细心,不能马虎从事。
2、对现场的遗留物品,包括车辆,有用者登记后由管理机关保管,无用者交当事人或者归还原主。对重大现场的遗留物品,如手表、现金、贵重金属、检查清后再发还原主。
3、做好现场笔录,不仅记录事故有关的数据情况,还应记录参加人员、遗留物品。
4、对重要痕迹、物品及各种有关的散落物,要严加保管,防止丢失。
5、对易损、易坏、易变的物品,及时和有关部门商讨处理。
6、对受害一方哭闹、殴打当事人,要及时处理,遇有重大闹事苗头,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7、现场图绘制要用国家统一的标准和符号。
第四节 现场调查的内容及要求
一、现场调查的内容
现场勘察只是整个事故调查的第一步。现场勘察后的许多工作要靠调查来确定。
任何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都必然和时间、地点、交通环境及人、车、物发生内在的联系。这些联系可以在事故现场得到反映。但很多问题现场解决不了,要靠进一步调查解决。交通事故调查就是为了搞清楚这些内在联系,对发生交通事故的车、物及遗留的痕迹进行实地勘测和调查。
1.现场调查的具体任务
⑴交通事故现场勘察后如不能确认事故的全过程,还必须进行事故调查,确定事故各交通要素(人、车、物、畜)的运动路线及发生事故时双方的动态,碰撞时接触的部位及造成的损害后果。
⑵根据发现、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分析研究与认定事故有关的证据资料。
⑶了解当事人的活动过程,车辆和道路方面对事故发生的影响因素,为分析事故和采取安全措施提供资料。
⑷对目击者进行调查和了解。
⑸重大事故对车辆、道路死亡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2.现场调查的内容
根据交通事故的性质,现场调查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
⑴时间调查
时间是人类活动最基本过程,它也是分析事故发生过程的证据之一。时间调查是以发生事故过程的时间顺序,以及与事故有关方面的时间关系进行调查和询查。如车辆出车前、行车中发生事故时等时间过程。
⑵空间调查
调查事故发生地点、场所,以及车辆、物体、人体、尸体、牲畜、痕迹、散落物和道路设施等的设置及关系,用以确定事故各方相互运动的速度、路线、冲突点和部位等。
⑶生理心理调查
调查当事人的心理状态,身体与精神条件,以及生理方面对造成事故的影响因素等。如驾驶人自然条件、驾驶时心情、驾驶时是否疲劳、饮酒等。
⑷环境条件调查
调查车辆、道路、道路管理设施和自然条件对事故的影响。如风、雨、雪、温度、环境单调、复杂等。
⑸后果调查
调查人员伤亡、车物损失情况及原因等。
二、人、车、路因素的调查
交通事故是多种多样的,没有完全相同的事故,也没有单一原因的事故。造成事故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所以要理解事故这一复杂现象,必须对构成交通要素的人、车、路(环境)予以全面的调查分析。
三、现场调查的要求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查,必须按以下要求进行:
1、及时迅速;
2、全面细致;
3、客观真实;
4、依法调查。
四、交通事故技术鉴定
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是交通事故调查的深入与发展,它是通过技术手段再现交通事故发生时和发生后的车辆、人员、道路状况。
1、目的
对于重大现场或疑难案件,对车辆、道路伤亡人员和财产损失进行技术鉴定,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提供科学的理论根据。
2、内容
车辆技术状况及损坏程度,安全部件各类参数及发生事故时的速度、撞击力和行驶轨迹、道路的纵横坡度、弯度和附着性能;人员伤亡部位及程度、财产损失状况及其价值。
3、鉴定方法
车辆、道路委托当地交通科研部或大专院校鉴定,伤员由医院鉴定,死亡人员由法医鉴定。财务损失一般由物价、工商部门鉴定,如有贵重精密器件由有关技术部门鉴定。
4、程序
交通管理机关写委托书,科技人员阅卷,再现现场,进行技术实验和检验,进行计算、论证、写出技术鉴定报告,主管领导和中级职称人员签字。
第三章 交通事故的处理
第一节 交通事故分析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
所谓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是与事故有关的人,原则上是按交通事故责任的轻重顺序排列,责任大者为第一当事人,其次为第二当事人,再次为第三当事人……。
第一当事人是指在与交通事故有关的人员中过失责任最大的人员,或过失责任相同但受害较小的人员。第二当事人是指过失责任仅次于第一当事人,或与第一当事人相同但受害较大的人员。第三当事人是指过失责任比第一、二当事人轻的,甚至没有过失责任的交通事故有关人员。
二、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一刹那间的事。在极短的过程中,要求当事人——汽车驾驶人、行人或在场的旁观者,把事故的全过程弄清楚,是很困难的。因此,我们就要在旁证、物证的基础上,根据道路情况,车辆技术状况,人员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等情况,对每一起交通事故进行具体的分析。其目的就是要搞清事故发生的情况,造成事故的原因,找出教训,从而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措施。
案例分析的主要内容是:事故的自然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道路情况、伤亡情况和车物损坏情况等);事故的概况;原因分析(包括行人、驾驶人、道路和车辆等方面的原因);事故的防范措施等。
第二节 交通事故的处理
处理交通事故是交通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之一。凡是交通事故必然伴有人身伤亡、车物损坏的后果。为了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国家规定所有交通事故,必须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交通管理机关在行使这一权力时,应根据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交通法规或其它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认定当事人各自的责任,并运用行政处分、赔偿损失、强制履行义务等,处罚违法肇事者,以达到保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力和人身权益,减少交通事故的目的。同时,还有宣传法规、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等积极作用。
处理交通事故应注意掌握以下六个要领:
●客观事实是处理事故的依据;
●交通法规是处理事故的准绳;
●现场勘查是处理事故的基础;
●以责论处是处理事故的原则;
●原因分析是处理事故的关键;
●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的核心。
交通事故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秉公处理。事故处理程序如图3—1所示。
一、交通事故的处理权限
1. 按行政区域处理
凡发生交通事故,均由事故发生地点所辖的县(区)交通警察队处理。重大事故的处理,在必要时,地(市)交通警察支队可以派人协助。特大事故,地(市)交通警察支队必须派人协助处理,必要时,省(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须派人协助处理。
根据国家的现行规定,不论任何地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车辆,若发生交通事故都必须在发生地点的县级交通警察队进行处理。县交通警察队是调查和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单位,在省、地(市)的协助下处理所有交通事故。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都无权处理交通事故。
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的处理,县级交通警察队应做出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地(市)交通警察支队批准后,再行处理。地(市)交通警察支队有权检查县交通警察队处理的案件或重新裁决。省(自治区)交通警察总队对地、市、县处理的案件,有权检查纠正或重新进行裁决。
2.军车事故的处理
军车发生交通事故,由军车主管部门处理;涉及地方人员、牲畜伤亡和车物损坏时,应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为主会同军车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涉及军人拘留或刑事处分时,交军法机关处理。
3.涉及外宾的事故处理
交通事故涉及到外国籍人员,华侨和港澳同胞及车辆时,由当地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外事部门共同处理。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根据事故现场调查和交通法规,提出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的报告。善后处理的赔偿标准,与外事部门研究确定,不受国内补偿标准的限制。
铁路与公路平交路口发生的汽车与火车相撞事故,由铁路公安机关处理,地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协助铁路公安机关处理。
二、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和原则
1.交通事故处理的依据
处理交通事故处理是依据交通法规和客观事实。也就是说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令、法律为准绳。
交通事故处理的好坏,决定于执行交通法规的水平(政策水平)和掌握交通事故实际情况的真实程度(技术水平)。处理交通事故,就是用交通法规这个尺子,去衡量交通事故诸当事人的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严重违反的,责任大;轻微违反的,责任小;不违反的,没有责任。这是处理交通事故的核心所在。
2.交通事故处理的原则
处理交通事故总的原则是以责论处。认真贯彻执行这个原则,有利于加强交通法制建设提高交通管理效能,减少交通事故。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还应遵循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同时分别追究的原则;以及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车物损坏、牲畜死残,进行修复和折价赔偿的原则和人身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原则。
三、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事故原因分析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的目的在于:首先是从引起该事故的诸多因素中找出主要因素,也就是说通过具体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例如,一起弯道翻车事故,造成这一事故的原因可能有雨天路滑、弯道转弯半径小、视线障碍等,但翻车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车速过高,因此超速行驶应是引起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其次,是分析造成事故后果的原因。同类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不尽相同,如一起会车时货物扎伤对方乘员事故,事故原因是货物在运动中松动突出车外,属违反车辆装载规定行车引起的;而造成事故伤人的原因却是由对方客货混载,乘员高出车厢造成。
事故原因分析必须建立在可靠的现场调查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种证据(包括物证、人证),并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别与判断,是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方法。对限于材料不足或技术鉴定手段不完善,或当前尚不能用科学方法准确证明的疑难问题,必须请有处理事故经验的人员或有关专家共同分析研究,或者进行技术鉴定,防止主观臆断或简单套用事故处理案例的方法。
事故原因分析应提出书面结论,以便作为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和善后处理的法律文件。
2.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责任认定是案情分析的另一个方面。责任认定是以事故原因的科学分析结论作基础,再用交通法规去衡量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从而确定其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3.事故善后处理
这一程序是整个交通事故处理的最后阶段。事故善后处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善后调解,主要是解决交通事故受害方的经济赔偿和对受害者本人或遗属的经济补偿等经济问题;二是对当事人的处理,如对驾驶人的行政处理,对个人或单位的处罚以及涉及刑事责任时的追究。
善后处理方法:①提出结案报告,时间、地点、过程、责任及意见,善后处理决定。②领导审批。⑧召开双方或三方(以上的)调解会,各谈自己意见,最后达成协议填调解书,签字生效。④如和解无效,由县级公安机关裁决,对裁决不服,五日内向当地公安局处申诉,再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三节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
一、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分析清楚造成交通的各种因素后,并不等于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就已经认定了。对交通事故各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作出准确认定,是人民公安机关向人民高度负责的表现。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代替。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工作时,也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属于公安治安管理工作的范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其它交通管理工作一样,必须纳入社会主义法制的轨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司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在运用任何法律时,都必须严格、自觉地遵守这一原则。同样,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也必须遵守这一原则,这也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基本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相互联系的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没有查清交通事故事实或事实认定有错误,就无法正确运用交通法规。同样,交通事故的事实查得清楚,如果没有准确运用交通法规,仍然不可能得到正确的责任结论。所以,两方面都不能忽视,任何只顾一个方面,忘记另一个方面都是错误的。只有两者充分兼顾,互相统一,才能真正准确地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
要正确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没有什么特殊要求,只要是具有交通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除此以外,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应负交通事故责任,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当事人必须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存在
要构成交通事故责任,首先是当事人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存在。这种交通违法行为,可能是事故中某一方当事人的行为,也可能是事故中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但是,必须要有违法行为存在。如果当事人仅仅是有违法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实施行为,则不能认为有违法行为存在,更不能认定当事人有交通事故责任。
确定当事人的交通行为是否是违法行为,必需以当事人的行为有无违反交通法规为标准来衡量,不能也不允许以人们的主观想象作为衡量标准,更不能以车辆大小来认定事故责任。
2.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由于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而使得交通事故中的损害后果发生。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某种前后相继的联系,这种联系就称为两者的因果关系。如果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仅仅对道路交通安全产生一种威胁,没有发生交通事故,即没有造成后果,不存在交通事故,也就不会有事故责任存在。在交通事故中,只要有实际损害后果,并且这种损害后果(包括造成后果的事态)和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不管这种因果关系是什么性质的,当事人就必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因此,违法行为和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认定当事人事故责任的决定性条件。
三、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
在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不仅要求对事故当事人应否负事故责任进行定性的认定(即有无责任的认定),还必需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进行定量的认定(即有多大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五种。
1.全部责任和没有责任
即交通事故完全由一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另一方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或者虽然也有违法行为,但和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则应由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一方当事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没有事故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在交通事故中,双方当事人都有交通违法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都有因果关系,但程度有区别,情节有轻重,有的违法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则应由违法情节较重、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主要原因的一方当事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则负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有交通违法的行为存在,这种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违法情节轻重基本一样,很难分清主次责任的情况下,则由双方当事人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是处理事故的第一步,也是处理事故的关键、核心。责任认定的准确性取决于现场调查的准确性。
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步骤:
①研究因果关系,明确有无责任交通事故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及损害后果之间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②分析路权,确定责任大小当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都有交通违法行为存在,并且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都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双方当事人都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再来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
③研究安全因素,最后认定责任当交通事故的当事人都有交通违法行为,并且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又都是有违反路权的违法行为存在,根据路权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时,可以根据交通法规中有关“确保安全”的规定,最后认定当事人责任的大小。
五、交通事故责任的追究
虽然约有70%左右的交通事故是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造成的,但除了驾驶人违反道路管理条例或操作规程,以及擅自将车交给无驾驶证者驾驶等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驾驶人负责外,而下列情况下,必须追究其他当事人的责任。
①在教练员监护下,学员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由教练员和学员共同负责。
②怂恿驾驶人违法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怂恿者和驾驶人共同负责。
利用职权迫使驾驶人违法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迫使人员负责。
人、乘客违犯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行人、乘客负责。
⑤因保养、修理质量不良或汽车零件质量问题导致车辆故障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保修或配件生产部门有关人员负责。
⑥因道路条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而引起的交通事故。由工程和道路养护部门负责。
⑦由于交通指挥错误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交通指挥人员负责。
第四节 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
对当事人的处罚,应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所造成的事故后果、责任大小以及对错误的认识态度,依照有关交通法令和条例,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一、交通事故的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的处理: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的大小,给予处罚,以达到加强法制,教育本人,吸取教训的目的。对驾驶人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赔偿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简称赔偿损失);吊扣驾驶证;缴销驾驶证;交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
对造成轻伤2人以下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轻微损失的驾驶人,按照应负责任,处警告、罚款或者吊扣驾驶证。对于造成轻伤3人以上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驾驶人,按照应负责任,处警告、罚款或者吊扣驾驶证。
对于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驾驶人,按照应负责任,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上罚款,吊扣六个月以上18个月以下驾驶证或者15日以内治安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驾驶人被依法判刑的,应同时缴销驾驶证。
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免予起诉或人民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分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同时缴销驾驶证。
对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处罚款,吊扣或缴销驾驶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裁决。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裁决后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主管公安机关在接到申诉后,应在30日内做出裁决;对申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驾驶人的处理可以给一项处分,也可以同时给几项处分。凡受刑事处分时,同时缴销驾驶证。吊扣驾驶证的时间,一律从扣证之日起。驾驶人无责任的无论事故多大,损失多少,一律不予处分。
二、对事故其他责任者的处理
事故其他责任者指驾驶人以外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车管人员和有关领导人,保修工、检验员、行人、乘车人、养路工、路政管理人员及其他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可根据具体情况,责任大小给予罚款、赔偿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本单位给予政纪处分或移交公安部门给予行政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
事故责任单位指对事故驾驶人有责任的机关、学校、部队、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公路修建和养护部门及农村乡镇等,可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责任大小,给予通报批评、罚款、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追究领导人责任的处分。
四、对当事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交通事故的绝大多数当事人均属过失性犯罪,但若后果严重,触犯刑法,对已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者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五章 交通事故的预防
交通事故预防的目的,就是要减少交通事故的次数;减少交通事故的死伤人数和所造成的财物损失。
交通事故涉及到道路使用者、车辆、道路环境。为了减少交通事故出现次数、减轻交通事故的后果、提高交通安全,要从交通安全教育、立法管理、工程措施三个面着手。
第一节 交通安全教育
交通事故的90%以上是由于驾驶人、行人、非机动车驾驶者、车属单位的有关人员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安全制度而造成的。目前,我国道路交通普遍存在违法多、秩序乱、交通事故突出等问题。其中交通违法直接导致交通秩序的混乱、具有导致事故的可能和趋势。预防交通事故和减少或取缔交通违法的有效措施是加强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只有切实抓好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使得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了解和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维护交通秩序,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改善交通安全。
所以,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是以保障交通的安全畅通为目的,以交通法规和有关的规定,以及交通安全知识为主要内容,通过依靠行政手段和社会力量,以各种形式和方法,向交通参与者进行的宣传教育;是改变人们传统的、落后的交通习惯,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和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培养良好的社会公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项长期的艰巨任务。
一、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安全教育
在交通事故构成中,属于驾驶人过失的事故所占比率相当大。这些过失行为大多是因为驾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操纵规程、缺乏职业道德修养、法制观念淡薄造成的。所以,驾驶人是交通安全教育的主要对象。
下面介绍对机动车驾驶人安全教育的主要方式。
1.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进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应着眼于驾驶人文化水平的提高,在这个基础上进行安全技术教育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驾驶人安全技术教育内容如下:
①车辆结构与性能知识 包括车辆一般结构知识,重点是车辆制动、转向性能与安全行车的关系。驾驶人应掌握在任何情况下如何正确制动车辆。
②车辆安全行驶知识 包括超车、会车、通过交叉口、复杂道路条件下行车、装载、停车、防火等安全知识。
③车辆维护 包括日常维护、运行维护,特别是对涉及到安全机件的检查知识。
④交通事故的基础知识。
2.职业道德教育
职业道德是指一定职业的人,在本职工作中应遵守的行为规范。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主要方面,它包括对职业的认识、职业感情、职业理想和职业习惯等具体内容。驾驶人职业道德表现为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礼貌相让、关心客货安全、爱护车辆和文明行车等方面。
3.针对性教育
针对性教育是指对驾驶人的普遍性教育之外,针对部分驾驶人的重点教育。
①针对“多事故”或处于“多事故期”的驾驶人。交通事故与驾驶人的驾车年限有一定关系。
②针对违法受处分驾驶人进行教育。驾驶人严重违法除给予适当处分外,还应及时对其进行安全教育,采取一定形式组织违法驾驶人学习有关的交通法规。
二、对骑自行车者的安全教育
自行车拥有量大和自行车事故多是我国城镇交通的一大特点。预防自行车事故的宣传内容是我国交通安全宣传的重点(因为机动车与自行车碰撞事故比例最大)。通过对城市骑自行
车者违法的初步调查表明,其中绝大多数人是明知故犯,真正不了解骑车规则而违法的人极少。因此,对骑自行车者的教育,应强调违法骑车的危险性,提高公民道德和法制观念。
三、对行人的安全教育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行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观念较为淡薄,行人无视交通信号,随意横穿道路的现象不但在中、小城市随处可见,即便是一些交通管制较严的大城市也屡见不鲜。我国城市行人的数量和构成均与国外有较大差异。首先是行人数量大,一般城市的人行道面积相对不足;其次是行人构成复杂。我国行人构成中,职业、文化程度差别较大。对行人的安全宣传教育亟待加强,应广泛深入地对社会成员进行有关行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通安全常识教育。让行人了解横过道路的正确方法和规则及乘车和躲让机动车的安全常识等等。
第二节 严格管理
一、认真执行交通法规
1.交通法规
交通法规属于法的范畴。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上可分为下列各类:宪法、刑法
、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环保法、婚姻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它是由国家主席颁布的,限制人的各种有碍于交通的行为;维护社会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交通安全;裁定交通违法与交通事故责任的一系列行政法规的总称。
交通法规的内容通常包括: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对车辆和道路的使用、车辆结构的安全性能、道路上的安全设施、车辆驾驶人、自行车交通及行人交通等各方面的规定以及对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等。
随着车辆、道路和交通管理科学的发展,交通法规的内容也应随之通过修改、增删,使其更加完善,以适应交通发展的需要。
2.发挥交通法规的作用
交通法规的作用;正是约束所有交通参与者或每个社会成员的交通行为,协调,统一各种交通矛盾。这是因为交通法规的内容反映了道路交通的基本规律,反映了人、车、路环境的内在联系。它能够实现对行人、车辆的统一指挥;能够合理地利用现有道路,减少行人、自行车、机动车之间的相互干扰,也就是能够实现对道路交通的科学管理。具体地说,交通法规的作用是:
①它是人们使用道路(包括行车、走路、占路、掘路,以及在道路上空或附近进行作业)的行为规范;
②它是实施交通管理的法律依据;
③是制裁交通违法,裁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准绳;
④它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畅通、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严格管理
1.依法从严管理
贯彻实施交通法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依法从严管理,即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纠正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这是改善交通秩序的重要环节,也是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依法从严管理,就是要求交通管理机关和管理人员,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交通法规规定,对交通违法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交通事故实行按责论处。处罚与教育是相辅相成的,处罚也是教育,有些交通违法,如果不进行处罚,是达不到教育目的的。
2.坚决取缔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交通法规,做到违法必究,严肃处理,是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一方面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另一方面严格管理,取缔违法,特别是对那些易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如非驾驶人员开车、酒后开车、疲劳开车、超速行驶、强行超车等,要逢违必纠,当罚则罚,才能保证交通安全。
三、科学交通管理
交通管理是按照即定的交通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运用各种手段、方法和工具合理地限制和科学地组织、指挥交通。交通管理也就是正确处理人、车、路之间的关系,使交通运输安全、迅速、舒适和经济。科学交通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
1.实现交通分离
交通分离是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不同方向、不同速度的车辆分离和人车分离。交通分离是提高车辆行驶速度和道路通过量的有效措施,而对减少交通事故,保证交通安全也有很大作用。
2.实现交通流量均分
由交通规律可知:交通量不是一个静止的量,随时随地都处于变动之中。对现有道路系统的交通量调查表明,某些干道和交叉路口的交通量过分集中而发生拥挤堵塞,另一些道路的交通量都远远没有饱和。为了充分、合理和科学地使用现有道路,必须设法使交通量均分,延长高峰时间,使单位时间的交通流量降低。所谓交通流量均分,就是使交通流量“均衡”和“分离”。
3.实现交通总量削减
交通总量削减是指交通总量减少,甚至使它最小。比如一辆公共汽车可以运载100名乘客,但如果换乘轿车。每辆轿车只能运载4名乘客,则需要25辆小汽车。因此,使用公共汽车可以使交通总量减少。
4.加强交通管理和实现交通控制自动化
为了提高现有道路的通过量,维持好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对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应引起重视,这是因为各种交通标志和道路交通标线对车辆的安全行驶起着重要作用。在重要的路口和公路上都要采用反光信号和标志,并且,所有路口的车道,都应有箭头指示方向。所有道路的标志和标线都应按规定完善。
在平面交叉路口,采用信号灯自动化控制,也是交通安全的有力措施,其控制方式有点控制、线控制和面控制。以线控制为例,绿灯放行后,只要车辆以一定的速度(一般是40~45km/h)由前一个路口行驶到第二个路口也是绿灯,这样就形成了交通连续的车队,从而提高了车辆行驶速度和道路的通行能力。这种控制方式具有最短的旅行时间,最少的停车次数,最少的等待时间,最大的通过量,投资少,行车安全的特点。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机动车辆迅猛增加,对道路交通秩序和交通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道路交通安全显得越来越重要,如何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已成为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的问题。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早已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同期生效的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虽有利于规范交通秩序,维护交通安全。但我国每年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起数和死亡人数均仍排在世界的第一位。
01
交通事故发生后的解决方式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方式:协商、调解、诉讼
(一)简单事故协商处理
对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二)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经交警立案处理后进入调解程序
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一致申请并对事故认定书及车辆检验、伤残鉴定无异议的情况下方可由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进入调解程序,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交管部门不受理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1、申请时间: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2、调解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3、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4、调解结果:
(1)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2)调解书的效力:
当事人经交警调解或自行协商达成协议,是各方当事人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签订的民事合同。调解书生效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该协议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情形的,可依法认定有效,并据此作出判决。
(三)诉讼程序
可分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诉讼亦可分为合同违约之诉及过错侵权之诉。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以上或财产重大损失肇事方触犯刑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赔偿权利人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
2、民事诉讼: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但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以及经协商、调解、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或未经调解程序自行起诉的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3、刑附民或合同违约之诉与过错侵权之诉在赔偿项目上的差异:刑附民诉讼不支持受害方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及死亡赔偿金;如乘客或旅客以运输合同违约起诉车主时,则赔偿请求限于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过错侵权之诉则支持受害方对侵权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
02
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知道的事
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抚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注意事项
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④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⑤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⑥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⑦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⑧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⑨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注意事项
①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②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③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④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⑤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⑥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⑦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⑧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⑨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案例释法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2日12时15分许,在樟树市某村某组十字路口路段,原告杨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行驶,至某十字路口处,车头与被告一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左侧发生相互刮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樟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亦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樟树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门诊医疗费330.43元、住院医疗费3607.56元;同日转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于2021年6月2日出院,住院31天,花费门诊医疗费393.42元、住院医疗费144859.36元。此外被告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案涉事故事发时,该保险单仍在有效期。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涉案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根据该认定,由被告一彭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本院对涉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予以确认,并确定事故责任比例为被告一彭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0%的责任。被告一彭某系赣xxx小型普通客车的登记车主、驾驶人,该车在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其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再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50%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鉴定费系原告为了确9定伤残等级、“三期”程度及后续治疗费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应当承担鉴定费的赔偿责任;经鉴定非医保用药与同类可替代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的价格差额为13050元,根据相关规定,对于交强险医疗费18000元外,应扣除非医保费用,故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主张应扣除非医保费用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确认应扣除的非医保费用为13050元×事故责任比例50%=6525元。关于原告的损失金额,综合认定如下:1、医疗费149190.7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天×31天=1860元;3、营养费30元/天×60天=1800元;4、误工费期已经鉴定机构鉴定确定为180日,原告已提交发放工资的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证据,证明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工资为79.89元/天,该标准低于江西省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故确认误工费为79.89元/天×180天=14380.20元;5、护理费为130元/天×31天=4030元、120元/天×(60天-31天)=3480元,合计7510元;6、残疾赔偿金为38556元/年×16年×10%=61689.60元;7、交通费为救护车费3600元、30元/天×31天=930元,合计4530元;8、鉴定费为3200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500元;10、后续治疗费16000元;11、原告主张的电动车损失300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待取得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62660.57元。对于上述损失,首先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各赔偿108609.80元,剩余部分154050.77元由被告二大地财险宜春中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按50%的责任比例赔70500.39元(已扣除非医保费用6525元),合计179110.19元,扣除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还应赔偿161110.19元;被告一彭某赔偿非医保部分损失6525元,相抵其已赔偿20330.43元,还应获得返还款13805.43元。
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都是我们自己大意不在乎而发生,发生的事故可大可小,有的只是人身擦伤,有的是车辆碰撞,有的则是车毁人亡。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呢?
案情回放
2021年7月23日,谭某驾驶重型货车至麓松路时,与骑电动自行车的陈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陈某受伤车辆受损。此次交通事故陈某承担同等责任,谭某担同等责任,谭某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人系某公司,本次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保险且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陈某被送往湖南省人民医院进行诊治,被诊断为:胸腹部、右髂骨、双膝外伤等症状。陈某之后又在长沙市中医医院进行诊治,医院建议给予全休14天。2021年9月14日,陈某又在长沙市中医医院治疗,医院建议给予全休7天。双方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陈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二十一世纪律所提起诉讼。
案件要点
此案中,当事人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委托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谭某负同等责任;委托人负同等责任。后,委托人至医院进行治疗,共计花费医药费1420.48元,建议给予全休21天。
办理思路
综合交通事故肇事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情况,谭某承担事故60%的赔偿责任。谭某驾驶的车于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故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按照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扣除不属于商业保险赔偿范围或商业险免赔部分由谭某承担。
损失认定
根据委托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认定:
1、医疗费,结合有效票据认定为1420.48元。
2、营养费,护理费,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受伤后需要护理以及需要加强营养,对陈某主张的营养费、护理费,法院不予支持。
3、误工费,根据医嘱可以认定陈某需要病假休息21天,陈某主张误工费3843.42元(5490.6元/月÷30天x21天),符合法律规定。
4、交通费,酌情认定为60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受到严重伤害,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6、财产损失,陈某向法院提交了维修发票证明车辆维修产生了维修费用860元,予以支持。
陈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产生损失合计为6183.9元。须由谭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承担。
最终,法院判决限谭某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赔偿款6183.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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