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52:0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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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交通肇事罪在我国的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就是会上网公开的。需要注意的是,出现了交通肇事这种行为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如果出现了交通事故的时候,肇事人逃逸的,那么严重情况下,是会构成犯罪的。
一、交通肇事罪什么时候上网?
在我国的人民法院判决之后,就是会上网公开的。《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注意,此处的30万元以上的数额,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财产损失数额,而是指行为人无力赔偿的数额。按此标准,财产直接损失数额不到30万元,或者损失虽远远超过30万元但赔偿后不足30万元的,都不构成本罪;
4、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下列情形之一的: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上述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二、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谓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内尚未纳入公共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经开发并纳入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内河航道、海运航道、湖泊等属于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则不定交通肇事罪,而应当分别以下情形处理:
1、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因不服管理、违反生产劳动安全等规章制度,以及单位主管人员指使、强令他人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2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生产、作业,有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责任人员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定罪处罚。
3、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进行非生产、作业活动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致使交通工具严重毁坏的,以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定罪处罚。
我国的法律法规是严格的规制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的,发生了交通肇事的事故的话,一定是不能逃逸的,此时需要报警,让交警来做一个责任划分,逃逸的话,此时还会被从重处罚。
来源:律图
交通肇事罪
结果犯,无结果则无犯罪。具体言之,在肇事者负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前提下,要求①1人以上死亡或者②3人以上重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6种情形之一:A.酒后、吸毒后驾车;B.无驾驶资格;C.明知车况不良;D.明知无牌证、报废车辆;E.严重超载;F.逃逸。
本罪的主体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请注意:这里不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该罪的加重处罚情形(7年以上有期徒刑),具体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换言之,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请注意,“因逃逸致人死亡”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在逃逸之前就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既包括先前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也包括交通肇事后逃逸过程中过失致死的其他人。这样认定,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共犯论处。请注意:这里的共犯只针对“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种情形。亦即,单纯的致人死伤(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致人死伤后单纯的逃逸(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都不能成立共犯,只能分别成立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结果犯,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抽象的危险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故意犯、具体的危险犯。
来源:法治日报
2015年11月23日,因醉酒驾驶营运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山东省烟台市开发区交警处罚,驾驶证被吊销;2020年5月13日,因无证驾驶被烟台福山交警处罚;2021年3月31日,因无证驾驶被烟台开发区交警处罚……
这一连串违法记录的“主角”王某,前不久又“栽”了。
今年8月21日,王某驾驶一辆装满废旧钢筋的小货车进入交警视线,车上的钢筋只用两根麻绳简单绑了一下,看上去随时有可能掉落。被交警拦停后,王某神色慌张、不知所措一通翻找也没拿出驾驶证。与此同时,驾驶室里一股酒气扑面而来。经酒精测试,其呼出气体的酒精含量为45mg/100ml,属于酒后驾车。最终,王某被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5日。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最新数据统计,全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4.08亿辆,其中汽车3.12亿辆;机动车驾驶人4.94亿人,其中汽车驾驶人4.56亿人。然而,像王某这样“无证驾驶屡次被查”的怪象屡见不鲜,成为我国从汽车大国驶向“车轮”文明之国路途上的一大桎梏。
围绕如何治理这一难点,《法治日报》近日采访了多地公安交管部门和专家学者。
无证驾驶危害巨大
易发事故负担沉重
今年7月17日,江西省宜春市检察机关通报了一起司机无证驾驶肇事案,司机张某无证驾驶一辆超载卡车,在十字路口失去控制,与5辆等待红灯的汽车相撞,造成2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张某无证驾驶,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无证驾驶,危害巨大。记者梳理近年来公安机关查处的无证驾驶案件发现,其中不少人屡教不改——因无证驾驶被多次查处;无证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不少见,有的事故导致重伤乃至死亡的严重后果。
今年4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李某曾多次因无证驾驶被罚,此次无证驾驶小客车将正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撞成重伤。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去年10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司法机关公开一起交通肇事案,郭某某屡教不改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导致行人和乘车人受伤死亡。事发后,郭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今年发布的长假交通安全提示中,无证驾驶与酒驾醉驾、不按规定让行、超速等违法行为一并被列入易发多发的交通安全风险序列。其中,今年清明节前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中指出,从近3年清明节期间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农村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最多,导致死亡交通事故占20.5%。今年端午节前夕向社会公众发出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中指出,从近3年端午节假期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看,国道省道交通事故中,无证驾驶肇事较多,事故死亡占比8.2%。
“2000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数为7479万人,2010年我国机动车驾驶人约有2.13亿人,2022年6月我国机动车驾驶人4.92亿人。自2010年以来年均新增机动车驾驶人近2000万人。通过数据不难看出,通过机动车驾驶资格考试并不是非常困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交通管理学院副教授马社强说,相对于机动车驾驶证考试通过人员数量,社会上“多次考试不通过”的人员数量相对较少,类似这些人员“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现象也属于个案。但无证驾驶对其个人和社会都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隐患。
马社强分析称,无证驾驶人员未通过机动车驾驶考试,也意味着其驾驶能力没有达到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要求,上路驾驶车辆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交通安全隐患,一旦遇到危险情况,其不能及时有效处置,会大幅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会对周围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同时,由于这些人员属于无证驾驶,其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也不会得到保险理赔,将增加其损害赔偿的负担。
据了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因醉酒驾车被判危险驾驶罪的人员,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了“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法将被执行原判刑罚。
统一行动加强整治
智慧交管精准查处
查处无证驾驶,公安交管部门在行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7月27日至31日组织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百日行动”第一波次全国精准查缉统一行动,部署各地公安交管部门紧盯包括无证驾驶在内的公路易肇事肇祸重点违法行为,加强组织动员、研判分析、指挥调度、检查督促,全力稳定道路交通安全形势。
7月28日,山西省公安厅交管局从太原、长治、晋中、临汾、吕梁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抽调80名业务骨干组成9个异地执法小组以整治酒驾醉驾交通违法为牵引,带动严查无证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统一行动期间,各地公安交管部门推行“查办分离”模式,统一立案、侦查及采取强制措施,最大限度排除外界干扰,提高查处效率和办案质量。
实际上,多地公安交管部门围绕推动无证驾驶违法行为治标治本进行了不少有益探索——
今年6月中旬,天津市公安交管局高速支队京津塘高速大队在开展“铁拳2022”专项行动时,通过智慧交管设施预警,发现一辆在津滨高速公路沿线行驶的小客车驾驶人登记信息异常。3分钟后,该车在津滨高速天津收费站被交警拦检。
交警核查确认,该车驾驶人曾于2014年、2021年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交管部门依法查处,其驾驶证于2021年10月被依法注销,此次构成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在接受交警调查时,该驾驶人懊悔不已,称此次是因其车辆长期停放发生故障,便侥幸驾车外出修车,没想到首次无证驾驶就被交警查处。
相隔不久,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交警支队在开展行动中运用智慧交管设施发现,一辆出现在宝坻城区道路沿线的小客车,其驾驶人已于2019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涉嫌无证驾驶交通违法。经连续调查,交警最终将该车锁定在钰华街沿线,属地交警城关大队派出尖刀机动小分队成功拦检该车。经交警核查确认,该车驾驶人构成无证驾驶违法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不仅在天津,今年以来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给予高度重视的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持续加大工作力度,并充分运用智慧交管设施以达到精准查处目的,及时查处此类隐蔽性较强的交通违法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为推动无证驾驶源头预防,天津公安交管部门深入各类单位,特别是专业运输企业、汽车销售4S店、驾驶培训机构等,面向驾驶人、管理人员及企业负责人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从源头消除无证驾驶交通安全隐患。
福建、甘肃等地公安交管部门深入驾驶培训机构,实地查看训练场地,检查教练车车辆性能、驾校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责任落实等情况,要求驾校责任人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管理,防范驾校学员发生无证驾驶交通违法行为。
活动中,民警根据广大驾驶人夏季高速公路行车特点以及当前交通安全形势,现场讲解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因素,帮助学员们深刻认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为“准驾驶员”系好安全驾驶的“第一粒纽扣”。
保持严管严控严查
屡教不改顶格处罚
尽管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在法律框架内依法严查无证驾驶行为,但仍有人铤而走险,甚至被查处后反复无证驾驶,给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如何治理这一难点?采访中,多位业内人士及群众提出,能否修改法律法规,对无证驾驶行为提高处罚力度,比如增加罚款金额,罚得无证驾驶人痛到不敢再犯。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国外一些国家对无证驾驶行为罚款力度较大。在英国,对无证驾驶的处罚包括1千英镑罚款、禁止驾车以及不得申领驾照若干年。在日本,法律规定明知对方没有驾照而将机动车、摩托车等借给对方,或同乘其车的行为同属违法行为。在意大利,凡无照驾驶机动车者一经发现,交管部门可视情况,对机动车吊扣3个月,对行为责任人处以5000欧元至15000欧元的罚款。
“治理无证驾驶,尤其是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的违法行为,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综治所所长袁振龙说,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保持“严管、严控、严查”的高压态势,紧盯无证驾驶突出问题,实行面上控、线上纠、点上查,采取“突出重点进行集中整治,用足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屡教不改者进行顶格处罚,增加其违法成本,切实提高法律的震慑作用。
马社强认为,针对“无证驾驶反复被查”的怪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查处和处罚,加大对这些人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使其彻底认识到此类行为的危害性;同时建议加大应用大数据研判力度,将多次无证驾驶人员列入重点管理人员名单,与其所在单位、社区(乡村)、家庭等形成社会共治,实现社会共同监督和治理,如在农村地区通过“两站两员”,加强对这类人群的管理,坚决杜绝无证驾驶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与驾校信息共享,科学分析学员多次考试未通过的原因,有针对性地通过加强学习、强化训练,不断提升其驾驶培训。不能因为‘同情’这些人员而降低培训标准,否则就会将交通安全隐患转嫁给社会。”马社强说。
袁振龙说,相关部门应着力提高驾校教学培训水平,并依托各类媒介深化法治宣传,传播正确的出行理念,推动守法、文明、有序的出行理念在更多交通参与者心中扎根,从源头上减少无证驾驶人员,推动全民共享品质交通生活。
对于当下司法实践中对无证驾驶行为的处罚,特别是无证驾驶导致他人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罚,多位受访者认为,虽然依法惩处,但处罚力度偏轻,与交通事故造成的严重后果不相匹配。
“无证驾驶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严重威胁公共安全。”袁振龙建言,从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需要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对无证驾驶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应参照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深化相关立法。司法机关要高度重视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现实危害,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依法从严惩处,充分发挥刑罚的震慑、教育作用,预防、减少无证驾驶违法行为发生。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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