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0:50: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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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神木市法院锦界法庭乔海波法官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6月8日,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汽车与步行的原告耿某相撞,致使原告受伤。经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经诊断,事故造成原告头部外伤、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另,被告保险公司系被告王某所驾车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要求被告赔偿,双方无法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
收到案件后,乔海波法官仔细查阅全部案卷材料,了解到该案已经进行了诉前鉴定程序,原告耿某所主张的赔偿项目均已有合法计算依据。考虑到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使原告快速获得赔偿,乔海波法官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调解。
调解过程中,被告王某对原告耿某所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均无异议,但对于误工费,双方当事人存在较大分歧。原告耿某认为,误工费应按照其实际工资计算,但未提交工资流水及实际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支撑其主张。鉴于此,乔海波法官首先告知原告耿某有关误工费计算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需要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次,围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处理方式,耐心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此类案件调解结案的有利之处。
经过长时间的释法说理,悉心疏导,双方当事人最终放下芥蒂,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当庭支付原告耿某诉讼费2170元;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各项费用36400元。
作者:李艳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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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时刻3月21日讯(记者 吴芳 通讯员 杨天午)随着人们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不少车友在发生一些小剐蹭或者轻微事故时,都会为了省事而选择“私了”。但是“私了”不够谨慎的话,不仅不能省事,还会带来很多后顾之忧。红网《保险100问》栏目第三期携手湖南人保财险以案说险,揭示“私了”背后的风险以及哪些情况下不能“私了”。
案情回顾
新手司机小李和往常一样驾驶机动车辆回家。在十字路口右拐时没有减速,撞上了从绿化带里开出来的无牌电动车,电动车主阿黄当场摔倒,手脚及膝盖擦伤。小李随即下车与阿黄交谈,几番询问后小李觉得阿黄除皮外伤外并无大碍。出于“赶时间”和“心虚”的考虑,小李并未报交警和保险,而是提出给阿黄2千元现金“私了”,阿黄欣然同意。两天后,小李接到交警电话,称有人举报他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逃逸,现伤者右膝半月板损伤住院,要求垫付医药费。小李觉得自己花的钱打了水漂。原本想省事,不料小事情最终变成大麻烦,于是小李左思右想后去交警队申请重新报案、并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
最终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协助下,会同交警通过行车记录仪和周边监控视频还原了事故现场并划分了事故责任,小李拐弯未减速是主责,阿黄路口横穿是次责。然后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组织协调下,小李和阿黄协商好了医药费赔付事宜。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踩雷三个
第一,凭自己主观判断就与伤者方“私了”。事故发生后,在阿黄受伤、且伤情不明的情况下,小李未及时送医诊断,仅凭自我经验来判断伤情并“私了”赔付了医药费,导致后续实际治疗时伤情、费用均有差异。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所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谨慎“私了”。在此案中,如果没有行车记录仪和周边监控视频证明,小李很可能会被认定肇事逃逸,2000元“私了”的金额也可能因为没有证据而打水漂,最终导致不能获得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第二,凭自己主观判断就承担事故全责。驾驶至路口时小李并未减速,导致事故发生后小李“心虚”觉得自己有错,没有报交警划分事故责任就承担了全责,并进行了“私了”赔偿。交通事故发生以后,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地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系每一位驾驶员应尽的法定义务。通过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明确事故双方的责任。同时,当事人双方签字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重要依据。就此案而言,小李最终报了保险公司与交警,在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协助下还原事故真相,合理认定事故责任,维护了自身利益,所以广大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要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交警工作,不要主动揽责,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第三,与事故当事人“私了”后没有签订调解结案协议。此案在达成“私了”的口头协议后,小李和阿黄仅通过简单的微信转账完成了“私了”,并没有签署相应的结案协议书。如果双方有了“私了”的意向,那么正确做法是,事故当事人务必签署“私了”协议书,并保留相关证据,譬如结案协议必须记录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对方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以及身份证号码,发生碰撞车辆的车牌号码等车辆信息,并由双方共同签名,使其具有法律效应。同时也可以拍下事故现场的照片,照片最好能够看出事故的过错方。通过这些举措来进行自我保护,免除后顾之忧。
风险提示:出现这三种情况不能“私了”
湖南人保财险提醒车友们,出现交通事故,要知法懂法,依法判断是否进行小额快处,还是要严格按照法律由交警来处理解决。避免因贪图一时的方便,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哪些情况是不能“私了”的呢?
一是,有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要谨慎“私了”
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往往比较复杂,当事车主很难现场判断具体责任情况和伤者伤情。首先需要做的是现场报警并送伤者去医院认定伤情,避免后续因伤情责任无法认定带来的麻烦。如果事故经过简单、责任明确、伤者伤情确实轻微,事故当事人也愿意协商处理,并且肇事司机无需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可以按照上述内容签订事故调解结案协议,拍摄现场照片后“私了”处理。
二是,对事故责任划分有争议的坚决不“私了”
遇到这种情况,车友们一定要立即报警,并且保护现场不要私自挪车;实在需要挪车,先拍照留下证据。拍照一定要注意多方位、多角度地拍摄,尽可能地还原现场及周边各角度的情况。
三是,机动车无号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坚决不“私了”
无论是无牌、无证、还是酒驾,都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无证驾驶和酒驾行为对交通安全的潜在危害极大,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交通事故中碰到对方车辆是以上情形的,大家必须保护好现场、保留证据并立刻报警。
“谢谢您的谅解,也感谢法官的调解,我会尽快凑齐赔偿款的。”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水阳法庭调解结案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促成原、被告相互谅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有效化解纠纷的同时,也抚慰了两个家庭的无尽心酸。
2021年5月12日,被告刘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右转时,原告郑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紧急制动发生侧翻滑行,郑某摔倒后与刘某三轮车碰撞,造成郑某受伤住院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诊断郑某脾损伤,左小腿挫伤,左侧肩胛骨骨折,肺挫伤等。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多次私下协商未果。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赔偿58268.8元。
收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被告刘某系低保户,大儿子及儿媳妇前年相继离世,孙子在读高中,小儿子智残,家庭负担确实较重。一边是因事故导致受伤住院的原告,另一边是经济困难无力赔偿的被告,一判了之肯定会带来后续的执行难,承办法官决定庭前调解,将原、被告双方分开做工作,尽量减少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纠纷。在承办法官的多次调解下,郑某同意减少赔偿款金额,刘某表示将积极筹款赔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调解书。
原告的豁达与谅解,被告的主动与担当与承办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情怀共同促成了矛盾纠纷的成功化解。今年以来,宣州法院以创建“为群众办实事示范法院”为载体,把“为群众办实事”融入审判实践中,努力将司法的公正与温暖送到人民群众的心坎上。
(陈立华 李雯 程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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