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例怎么分析,礼让斑马线安全内容

时间:2022-11-22 01:12: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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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怎么分析,礼让斑马线安全内容
  • 大宣传 大警示 大教育 | 血的教训!银川交警曝光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 【守法知礼平安行 | 事故案例曝光】礼让斑马线 是礼更是法
  • 交通肇事罪的10条裁判规则和经典案例
  • 大宣传 大警示 大教育 | 血的教训!银川交警曝光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为切实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减量控大”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银川交警积极开展源头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集中开展“一盔一带”宣传治理,狠抓路面重点交通违法查处,持续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加大农村面包车综合治理等系列专项整治工作。现将银川市近期发生的典型交通事故进行曝光,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倒逼,强化交通安全宣传和警示提醒。

    今天

    银川交警继续曝光

    5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

    一起来看看

    案例一

    ★简要案情

    2022年07月17日08时23分,赵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6259P的小型客车,沿金凤区正源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湖畔路向西变更车道时,与聂某驾驶的四轮电动车沿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同时又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致车辆及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赵某某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赵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聂某无责任。

    案例二

    ★简要案情

    2022年07月07日11时33分,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凤区正源北街东侧人行横道处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康平路交叉路口处违反交通信号灯,与郝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宁A92X11的小型客车沿康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向南左转弯时发生碰撞,造成一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马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逆行闯红灯,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当事人马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郝某某无责任。

    案例三

    ★简要案情

    2022年07月12日07时01分许,杨某某驾驶号牌为宁A333V9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夏区京青线1240公里150米新华村公路路口向东左转弯时,遇周某驾驶号牌为宁AG9087的重型半挂牵引牵引晋HL363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京青线由南向北车行驶至此,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周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当事人杨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周某负次要责任。

    案例四

    ★简要案情

    2022年06月24日06时55分许,陈某某驾驶号牌为鲁GZ1008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N650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行驶至西夏区沿京青线由南向北1258公里处铁路道口时,向右侧变更车道时与崔某某驾驶的号牌为宁A2BR36的轻型货车左侧部位发生碰撞,碰撞后鲁GZ1008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VN650挂号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又与道路东侧绿化带、路灯杆碰撞,宁A2BR36的轻型货车坠入道路东侧路基下呈右翻状态,致1人受伤、路灯杆、绿化带、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变更车道影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

    当事人陈某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崔某某无责任。

    案例五

    ★简要案情

    2022年06月15日18时55分许,夏某某驾驶宁AT2883号小型轿车沿兴庆区胜利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六盘山路公交车站站前路段处时,遇高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此路段人行横道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至此发生碰撞,后由于宁AT2883号小型轿车失控又与道路西侧尤某某停放的宁CK8266号小型轿车及路侧等候通行的行人甘某、李某某、赵某某、王某发生碰撞,造成五人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原因分析

    当事人夏某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让行,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

    ★责任追究及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径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当事人夏某某承担负全部责任。

    1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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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府联 审核/喵喵儿

    银川交警

    银川交警微发布

    银川交警

    银川交警,暖心的政务双微~

    【守法知礼平安行 | 事故案例曝光】礼让斑马线 是礼更是法

    2022年5月28日13时许,吴某驾驶白色越野车沿东风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风大街与杜化路十字西100米红化小区门前斑马线时,与李某手牵邱某沿斑马线由北向南快步行走发生碰撞,致李某、邱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视频加载中...

    案例剖析:分析这起事故发生的原因,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是引发本起事故的全部原因,吴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律法规引用: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之规定。

    交警提醒: 希望大家在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减速慢行,谨慎安全驾驶,确保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交通肇事罪的10条裁判规则和经典案例

    【要旨摘要】

    1. 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是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2. 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详解】

    1.交通肇事后指使他人顶替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顶罪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责。

    【基本案情】费良玉在未取得驾驶证情况下驾驶超载货车时,遇行人钱云会突然横穿马路,费良玉采取措施但仍避让不及将钱云会碰倒,致其当场死亡。肇事后费良玉指使黄标顶替,经公安认定,费良玉负主要责任,法医鉴定,钱云会符合遭机动车碰撞、碾压致颈部、胸部重度毁损伤而死亡。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肇事者让他人顶替,让人顶替的行为本质上属于交通肇事后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从重处罚。顶替者主观上为了包庇他人犯罪的,构成犯罪的,应以包庇罪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理由】费良玉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费良玉要求黄标顶替,隐瞒自己为肇事者的事实,其虽无逃离现场的行为,但找人顶替逃避法律追究,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其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顶替行为严重妨害公安机关正常侦查活动,社会影响恶劣,应认定包庇罪,酌情从重处罚。

    【关键词】交通肇事、超载、法律制裁、指使、顶替、逃逸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2年第06期。案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温刑终字第191号

    2.交通肇事者让人顶罪的行为本质上是肇事后逃避责任的逃跑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顶罪者,如果是同案犯,其做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罪。

    【基本案情】夏金磊将其承租的小型轿车交由无驾驶证的胡增驾驶。因驾驶不当,该车蹿出绿化带与非机动车道刘伟的自行车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夏金磊受伤、刘伟死亡。案发后夏金磊受胡增指使,向公安机关谎称是其驾驶车辆,胡增逃离现场。几日后,胡增主动投案。

    【裁判要点】交通肇事后指使同案犯顶替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顶罪的同案犯作伪证的行为不构成新的犯罪

    【裁判理由】胡增、夏金磊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刘伟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胡增指使他人顶罪,应认定为肇事后逃逸,同时客观上构成了妨害作证的行为,但其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在认定“肇事后逃逸”情节时已经予以评价,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不再认定为妨害作证罪。其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夏金磊的行为因其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不另定包庇罪或伪证罪。

    【关键词】交通肇事、无证驾驶、同案犯、指使逃逸、妨害作证、禁止重复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5月31日

    3.交通肇事犯罪中,乘车人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的,与肇事人构成共犯。

    【基本案情】章宗迁乘坐林金龙酒后驾驶的小轿车与蔡泽侨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吴进宝)发生碰撞将蔡泽桥碾压在轿车底部,章宗迁明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仍唆使林金龙驾车逃逸,蔡泽桥被拖拽300余米造成死亡。经认定,林金龙应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蔡泽桥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合并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林金龙家属分别代为赔偿死者家属、吴进宝人民币236490、41000元。

    【裁判要点】乘车人明知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被肇事车辆长距离拖拽,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死亡,乘车人与肇事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裁判理由】根据尸检报告“尸体上未发现车辆碰撞当时引起死亡的致命性损伤”即后来章宗迁明知事故后仍指使逃逸造成的拖拽才导致被害人死亡,虽然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肇事行为不存在共犯问题,但在逃逸问题上,林金龙主观是故意,章宗迁指使逃逸,具有共同犯意,又有逃逸行为,而且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林金龙与章宗迁应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关键词】交通肇事、明知、指使逃逸、拖拽、死亡、共犯

    【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年刑事审判案例卷),案号: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泉刑终字第808号

    4.交通肇事致死后逃逸区别于逃逸致死。发生二次交通事故,不能确定被害人确切死亡时间的,应依照有利于被告原则,推定肇事者系肇事致死后逃逸。

    【基本案情】魏义成驾驶灯光不符合要求的重型牵引车与骑自行车的吴勇发生碰撞后逃逸,后何雄将倒地的吴勇碾压死亡。何雄报警,交警大队勘查后认定一辆肇事车不在现场。魏义成报警谎称其车刮到该处停放的货车,货车将自行车撞倒。公安机关认定魏义成的车与事故现场证据吻合。后经民警教育,魏义成供认犯罪事实。后魏义成与吴勇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吴勇家属书面谅解并建议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被害人倒地又发生二次事故,无法确定死亡时间,应推定死亡于第一次事故。

    【裁判理由】魏义成在肇事后有逃逸行为,但由于被害人死亡时间无法确定,即可能死亡与第一次事故又可能死亡与第二次事故,依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吴勇死于第一次事故。另魏义成肇事后并未主动投案,虽支付了赔偿款,但仍不应适用缓刑。

    【关键词】交通肇事、交通安全法规、逃逸、事故、死亡、时间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厦刑终字第60号


    5.行为人因履行救助义务离开现场,不应认定为逃逸。

    【基本案情】阮广东酒后无证无牌两轮摩托车(后载李长生),碰撞到骑自行车的郑香生,造成三人倒地受伤,阮广东李长生的伤口在流血,遂去医院救治,郑香生的同伴杨过房报警后二人回居住处,,次日郑香生去医院治疗,施行了开颅手术。法医鉴定,郑香生为重伤甲级,交警大队认定阮广东负全责。

    【裁判要点】如果行为人肇事后驾驶机动车是为及时抢救自方伤者,履行救助义务而离开现场的,就不能认定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裁判理由】阮广东违规驾驶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离开现场的问题三人虽均受伤,但阮广东、李长生二人外伤明显,由于下雨,二人一同离开现场目的是去医院救治,符合情理。不宜认定阮广东具有逃逸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抢救、交通事故、离开现场、肇事、逃逸

    【来源】《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5日

    6.行为人因逃避殴打逃离现场不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石华岭由于操作不当驾驶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将骑自行车的罗建华,行人赵淑兰撞到,致使罗建华死亡,赵淑兰受伤。事故后石华岭返回现场,在询问伤者的同时给自己亲属打电话告知此事。石华岭亲属赶来后报警并叫救护车。后死者亲属赶来欲殴打石华岭,石华岭为躲避殴打逃离现场,次日投案。经认定,石华岭负事故全部责任。涉案轿车投保了交强险。

    【裁判要点】行为人发生事故逃逸,是为了躲避受害人亲属的殴打,不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的法定要件。

    【裁判理由】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本案中石华岭逃离现场的目的是躲避被害人家属的殴打,并不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并且已到公安机关投案,所以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逃离事故现场、躲避殴打、法律制裁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0年第4辑,案号:北京第一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刑终字第1907号

    7.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后主动报警等候调查,但在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的,应当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基本案情】陈德国驾驶的振远有限公司的货车与许慧艺(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未佩戴安全头盔)相撞,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许慧艺抢救无效死亡,陈德国如实供述罪行并提供担保人担保。但在随后事故处理阶段逃离厦门,直至将进三年后才投案。交警认定陈德国负全责。案发后经交警队调解,振远公司已先行同许慧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44万元并已履行。

    【裁判要点】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调查,但在事故调查和处理阶段逃匿近三年,置处理结果和赔偿不顾,应视为肇事后逃逸。

    【裁判理由】虽事故后陈德国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但在事故处理阶段陈德国逃离并多年后才投案,其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情节。

    【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死亡、主动报警、事故处理阶段、主动投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11年第1辑,案号: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09)海刑终字第122号

    8.交强险的保险人不因肇事者醉驾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基本案情】王琳琳酒后驾驶将王淑琴撞伤,造成王淑琴重度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琳琳负事故主要责任。王琳琳向中财保险公司辽沈营销部投保了交强险,王琳琳的犯罪行为给死者亲属造成5000余元的经济损失。

    【裁判要点】交强险作为一种强制性责任保险承载着及时赔付被害人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职责,驾驶人醉酒肇事,保险公司仍应当赔偿并有追偿权。

    【裁判理由】王琳琳以肇事车辆所有人、被保险人身份为其小客车向中财保险公司投保并约定了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范围、限额。该小客车肇事时正处于保险有效期间,法律规定,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及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人人承担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民事赔偿。保险公司不因肇事者醉驾而免责。但对致害人享有追偿权。

    【关键词】交通肇事、肇事者、醉驾、交强险、追偿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6期,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沈刑二终字第240号

    9.除法定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基本案情】陈某超速冲出绿化带,与停放在非机动车道的魏某轿车(所属渭南市畜牧局)相撞后,又将四行人撞倒,造成三人当场死亡,一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陈某驾驶汽车车主系朱某,案发后陈某弃车逃离。交警队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另查明,次日陈某自首,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金。

    【裁判要点】该机动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责任,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

    【裁判理由】对于保险公司所持,陈某肇事后逃离现场,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应按照合同免除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应在保额内履行赔偿义务,以弥补受害人求偿不能或不能充分求偿的客观风险除法律规定的免责事项外,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不得对抗合同以外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免责事项对受害人不具有拘束力,保险公司可在承担赔偿义务后另案追偿。

    【关键词】交通肇事、驾驶机动车、超速、全部责任、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渭中法刑终字第86号

    10.肇事逃逸行为作为定罪情节后不能再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左应忠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搭乘张远田与徐井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徐井奎当场死亡,张远田受伤。左应忠在将张元田送医院后弃车逃逸。交警大队认定左应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井奎承担次要责任。其后左应忠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予以谅解。

    【裁判要点】行为人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事故逃逸,依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行为人的逃逸行为已经作为定罪情节予以考虑后,不应在作为量刑情节从重处罚。

    【裁判理由】左应忠肇事后逃逸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原判在量刑时,将已作为入罪要件认定的逃逸行为再作为量刑的加重情节予以处罚,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量刑不当,应予以纠正。

    【关键词】交通肇事、弃车逃逸、禁止重复评价、定罪情节、量刑情节

    【来源】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4期,案号: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46号。

    来源:微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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