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10: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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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不开车,如果确实喝酒后不小心开了车,且遇到检测被抓,既然涉嫌危险驾驶的事情已发生,应做的是如何将影响降低到最小,避免因为一次侥幸心理而犯的错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从本人办理的同类型案件,以及研究大量不起诉案例,在符合相应规定的情况下,是可以争取检察院不起诉,不移送法院判处刑罚,不判处刑罚就没有犯罪记录。
其一、血检或呼气式酒精检测在80mg至200mg/100ml之间
其二、确实喝酒后驾车,遇到检测不要有冲岗或阻碍执法的行为,配合检测即可,冲岗属于加重情节,不可能在后期让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三、没有以下加重情形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其四、被抓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其五、认罪认罚,签具结书。 其六、如有受害方,积极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
网友咨询:
3月18日11时许,周爱荣驾驶桂A×××××重型自卸货车由灵川往九屋方向行驶至文某线(X114线390KM)路段时,与同向徐某驾驶的搭载着石某的桂林JE967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某桂某当场死亡、徐某受伤、电动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爱荣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周爱荣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由周爱荣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周爱荣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北京市京师(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王洋律师解答:
周爱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周爱荣犯罪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理,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爱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周爱荣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王洋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具有多年律师从业经验,担任多家大型企业法律顾问,涉及多领域诉讼、非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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