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02:09:07来源:法律常识
何为新农村建设?2005年10月8日,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在具体内容上,新农村建设包括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法制建设等方面。
新农村建设项目与征地拆迁项目是什么关系?
新农村建设在实施过程主要表现为拆旧建新,这点与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地上附着物(主要为房屋)的拆迁相似。但二者又存在诸多差别,主要表现在:
集体土地征收主要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而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第(五)条之规定:“在推进农村新居建设和危房改造及小康示范村建设等工作中,凡涉及城乡建设用地调整使用的,必须纳入增减挂钩试点”。
据此,新农村建设除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外,还应当遵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实施征收的出发点只能是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三条之规定,实施新农村建设,应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利益”为出发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专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集体土地征收一般应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特殊情况下,需报国务院批准。
而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试点省(市、区)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在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报备”。即新农村建设用地一般不需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审批结果报备即可。
新农村建设、新居建设等项目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是为人民谋福祉、推动社会发展的好项目。但是,与征地拆迁一样,往往也是纠纷或分歧容易产生的地方。作为普通群众,在房屋被征收(拆迁)时,如果在征收方先期告知、公示程序缺位的情况下,可能无法立马知晓或者辨别房屋因何项目被征收。所以,我们应当尽早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蒋丹丹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委员会委员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蒋丹丹,国内双一流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基础扎实。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的庭审办案经验,擅长各类诉讼案件处理。秉持“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用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有温度的服务理念,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